Z住建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建設行政執法人員恪盡職守,公正執法,預防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由于個人職務行為,因重大過失損害國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造成不良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其責任:
(一)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被行政機關撤銷的;
(二)違法或錯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訴訟,被人民法院撤銷的;
(三)違法行使行政處罰,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執法檢查中,被上級機關認定屬行政執法過錯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一)行政執法人員發現行政執法過錯,主動、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過錯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行政管理相對人虛假陳述或出具偽證,致使發生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見且有據可查的;
(三)其他不應追究責任的。
第六條 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有:
(一)責令改正;
(二)暫扣、注銷行政執法證;
(三)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四)追償部分或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五)行政處分。
以上追究過錯責任的方式可以同時適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追究過錯責任涉及行政處分的,按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規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條 追究過錯責任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在書面決定發出后7日內向縣法制辦和區住建廳書面備案。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注銷行政執法證件須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批。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按國家公務員有關規定提起申訴控告。
篇2:Z工商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 工商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一、適用對象
全體工作人員
二、追究形式
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扣發獎金。
三、追究范圍
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1、未按規定承諾期限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2、在執法檢查時未出示行政執法證的;
3、未按規定使用、填寫執法文書的;
4、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新設立企業開業實地調查的;
5、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記申請的;
6、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
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行為的,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
1、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2、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無前置審批證件、文件擅自辦理工商登記的;
3、對消費者投訴舉報無特殊原因擱置不辦的;
4、未按規定履行告知,送達程序的;
5、違規實行行政強制措施的;
6、故意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
四、追究程序
對執法過錯行為責任人的追究,由所長辦公會議集體作出。結合年終考評,視情節輕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時,相應扣發獎金。
篇3:公證處過錯賠償及責任追究規定
> 公證處過錯賠償及責任追究規定為規范本處依法行使公證職能,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執業紀律,切實保障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本處及本處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而進行賠償的,應依照《公證賠償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進行賠償。
二、過錯造成當事人直接損失的賠償情形
(一)公證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二)因違反公證執業區域管轄所辦理的公證,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反公證法定程序所辦理的公證,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四)其他過錯行為導致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三、過錯賠償的程序
(一)由賠償請求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處提出書面賠償請求,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及依據;
(二)本處在接到賠償請求人的書面賠償請求后的5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賠償的決定;
(三)在本處作出賠償的決定后,應賠償的金額由本處與賠償請求人協商后確定,并由雙方簽訂書面協議。賠償的金額的支付,應在簽訂書面協議后的3天內完成。
協商不成,賠償請求人對本處作出的決定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告知賠償請求人通過訴訟解決。
四、因當事人的行為致使本規定“二”中所述情形發生的,本處不負有賠償責任。
五、過錯責任的認定
(一)當本處接到賠償請求人的書面賠償請求后,由處主任會議集體審定公證處及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是否存在過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1、公證證明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
2、違反公證執業區域管轄所辦理的公證;
3、違反公證法定程序所辦理的公證;
4、因公證處公證人員的過錯行為導致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
5、公證卷宗滅失。
因當事人隱瞞事實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上列情形發生的,不應追究責任。但因公證員助理、公證員、公證審批人員未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審查不嚴造成的除外。
六、過錯責任劃分的標準
(一)承辦的公證事項涉及真實性的,由具體調查的公證人員或親自調查的公證員負責;
(二)承辦的公證事項涉及合法性的,且系主辦公證員承辦的,由具體承辦的主辦公證員承擔全部責任;如該公證報經審批出證的,由具體承辦的公證員(包括主辦公證員)和審批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三)經集體研究決定的公證書,由研究集體共同承擔責任;
(四)公證證明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由前列各崗位的具體公證人員承擔相應的全部責任;
(五)公證卷宗滅失,www.zonexcapitaltr.com歸檔前由卷宗移交記錄上記載的最后一個收到卷宗的公證人員負責,歸檔后由卷宗移交記錄上記載的接收卷宗的檔案管理人員負責。
七、過錯責任處理原則根據過錯的性質、主客觀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以及責任人的認識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
八、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差錯的,應責令責任人作出檢查,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經濟和行業紀律處分。
九、因主觀故意或徇私枉法造成過錯,應給予經濟和行業紀律處分。
十、過錯責任確認、劃分應在過錯發現后5日內完成;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決定,應在過錯責任確認后的5日內作出。
十一、因過錯而支付給當事人的賠償費用,本處有權向責任人部分或全額追償。
十二、過錯責任人對過錯責任確認、劃分、處理決定、追償決定不服的,在接到確認決定和其他有關規定10 日內,可向處主任會議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執行。
十三、處主任會議應在接到被處理人員申訴后15日內予以復議,并將復議結果答復申訴人。
十四、本規定由本處全體公證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生效執行。
十五、本規定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