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瀏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12)

6479

  LYDR-20**-00001

  瀏政發〔20**〕5號

  瀏陽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瀏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瀏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瀏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法制化、規范化管理,進一步規范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39號令)、《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規定〉的通知》(長政辦發〔20**〕7號)等法律、規章和文件,結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瀏陽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是市城區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規劃、住建、環保、國土、交通、住房保障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城區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章 處置管理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第七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申請處置建筑垃圾時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用地紅線圖、工程設計圖(復印件)、防污設施驗收單;

  (二)建筑垃圾處置計劃方案(內容包括建筑垃圾種類、數量和消納、處理方式以及監管措施);

  (三)與消納、處理單位和承運單位的協議或者合同;

  (四)運輸車輛的資料、數量;

  (五)工地出口硬化及防污設施設置情況的資料;

  (六)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地必須提供工地車輛出入口安裝攝像監控的資料。

  第八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申請處置建筑垃圾時,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填寫《建筑垃圾處置申請表》;

  (二)工作人員現場勘驗;

  (三)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和《建筑垃圾準運證》。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條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必須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

  裝飾裝修單位應當將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交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或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公司運輸。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確因施工需要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建筑垃圾的,應當征得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對建筑垃圾實行封閉式堆放。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凡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書面申請,并提交所需建筑垃圾的數量、種類和時間要求等相關資料,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統一安排和調運。

  第十四條 申請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開工前做好建筑垃圾防污準備工作,根據工程場地的實際情況,在工(場)地出口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并對所有出場的運輸車輛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垃圾時,必須委托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公司運輸,不得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處置建筑垃圾過程中,不得損壞城市綠化及市政公用設施。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后至驗收前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并對施工損壞的周邊公共設施、綠化及時進行修復。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處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公司實行市場準入和退出。

  (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的宏觀管理,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引導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有序競爭。對運輸企業進入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進行條件認定,對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含運輸車輛標志);對不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申請運輸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準。

  對已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運輸企業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己宿k法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市場準入

  運輸企業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是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

  2.企業自有一定數量的密閉式加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總載重量不少于50噸),有固定的辦公場地,有滿足需要的固定停車場,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3.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有關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制度。

  現有運輸企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的,可以按照市場運作的原則,通過資源整合、規模重組等手段,使企業具備相應條件。

  (三)運輸企業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應當申請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從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書面報告;

  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

  3.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及車輛停放場地有關情況的資料;

  4.運營、安全、行政管理等相關管理制度資料;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市場退出

  運輸企業獲得從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在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活動中應當自覺接受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的考核。運輸企業在考核中確定為不合格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對其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

  (五)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及營運的相關規定。

  1.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

  2.有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核準懸掛的湘A8Z專段車輛牌照;

  3.具備完整、良好的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車載定位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

  4.駕駛室兩側車門按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志及編號,車身兩側粘貼反光標識,車身顏色統一為橘紅色;

  5.對因臨近報廢、破損嚴重或被盜、轉籍的車輛,運輸公司要求報廢、變更、抵號的,應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備案,并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企業新增加車輛的,可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辦運載量為5噸以上密閉式車輛手續;

  6.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建筑垃圾裝載最高面應低于車廂板上邊緣10厘米,不得超高、超重運輸建筑垃圾;不得因車廂密閉不嚴,車輪帶泥等原因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7.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建過程中,必須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并按核準的運輸線路、時間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第二十條 城區范圍內按照建成區和規劃區實行車輛噸位分類運輸。

  建成區范圍為:沿花炮廣場-花炮大道-燎原路-白沙路-錦程大道-瀏陽河中路-天馬大橋-天馬路-金沙中路-西湖山路-方竹路-淮洲東街-金沙北路-花炮廣場包圍圈內區域(以后根據城區建設情況適時調整)。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原則上禁止使用5噸以上的雙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

  規劃區范圍為:建成區以外的城市規劃區。在規劃區范圍內允許使用5噸以上的雙橋建筑垃圾運輸車輛。

  第二十一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過程中,車輛不得粘帶泥土,沿途不得撒落。

  第二十二條 從事垃圾運輸的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轉讓、涂改、偽造《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二)擅自改變運輸線路、時間和傾倒地點;

  (三)承接無《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建筑垃圾運輸業務;

  (四)運輸車輛超載行駛;

  (五)讓不具備條件的車輛從事淤泥等流體建筑垃圾的運輸。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凡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沿途撒漏、車輪帶泥行駛污染道路或者亂倒建筑垃圾的,有關責任單位(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清除污染,并由城市管理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逾期不履行或者未按規定履行的,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可以決定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管、公安、規劃、住建、環保、國土、交通、住房保障等部門分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工作人員應依法管理,秉公執法,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拒絕、阻礙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瀏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瀏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通知》(瀏政發〔20**〕17號)文件同時廢止。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3月9日印發

篇2: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15)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并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筑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筑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并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施工地點位于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并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筑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ㄖ?;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銀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2013)

  銀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20**)

 ?。?0**年6月28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12日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處置環節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設施、裝飾維修房屋所產生的渣土、棄料及混凝土罐車產生的廢棄物等。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轄區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建筑垃圾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建設、住房保障、規劃、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并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和綜合利用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處置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運輸全程監控系統和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對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將處理情況答復投訴、舉報人。建筑垃圾違法處置投訴屬其他部門管理的,應當及時轉交相關部門查處。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運輸管理

  第八條 建筑垃圾排放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處置。

  第九條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さ刂苓呍O置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圍擋設施;

 ?。ǘ┕さ爻隹趯嵭杏不?,設置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

 ?。ㄈ┦┕て陂g采取措施避免揚塵,拆除建筑物應當采取噴淋除塵、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等措施;

 ?。ㄋ模┰O置建筑垃圾專用堆放場地,并及時清運建筑垃圾;

 ?。ㄎ澹└黝惤ㄔO工程在項目竣工時,應當將工地的剩余建筑垃圾清運干凈。

  因施工場地限制,無法達到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經所在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ㄖ欧帕考昂怂愕南嚓P資料;

 ?。ǘ┙ㄖ幹梅桨?/a>,包括建筑垃圾的分類、排放地點、數量、運輸路線、消納地點和回收利用等事項。

  第十一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向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二條 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證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件。

  禁止將建筑垃圾交未給取得建筑垃圾準運證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第十三條 禁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及使用過期的建筑垃圾處置證。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裝飾裝修房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有物業服務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統一收集、運輸至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消納場。

  無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由街道辦事處代為統一收集、運輸。代為收集、運輸的費用由產生建筑垃圾的居民承擔。

  第十五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與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簽訂運輸線路的環境衛生保潔責任書。責任書內容應當包括行駛的時間、線路、保潔要求、責任保證等。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輸車輛應當設置密封式加蓋裝置,并實施完全密閉式運輸,保持車輛整潔,不得沿途丟棄、泄漏、遺撒,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

 ?。ǘ┏羞\經批準處置的建筑垃圾;

 ?。ㄈ⒔ㄖ\輸至經批準的消納場;

 ?。ㄋ模┻\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件;

 ?。ㄎ澹┌凑战ㄖ诸悩藴蕦嵭蟹诸愡\輸,泥漿、混凝土應當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

 ?。┌凑找幎ǖ臅r間和路線運輸。

  第三章 建筑垃圾消納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建設相應數量的建筑垃圾消納場,統一消納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有完備的排水設施、道路、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入場的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消納。

  第十八條 下列區域不得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

 ?。ㄒ唬╋嬘盟幢Wo區;

 ?。ǘ┖榉簠^、泄洪道及周邊區域;

 ?。ㄈ┓?、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ㄏ{和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消納其他物料;

 ?。ǘ┍3窒{場道路暢通,相關設備和設施正常使用;

 ?。ㄈ┍3窒{場和周邊環境整潔;

 ?。ㄋ模M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消納建筑垃圾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入消納場,應當服從消納場管理人員的指揮,按要求傾卸。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不得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他危險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垃圾。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繼續消納的,應當書面告知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水域、供排水設施、農田水利設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第四章 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產、銷售、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投入參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二十五條 鼓勵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選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墊層。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同等價格、同等質量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二十六條 相關企業生產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建材革新的有關規定及產品質量標準。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主要原料應當使用建筑垃圾。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排放單位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與建筑垃圾混合處置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丛O置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圍擋設施的;

 ?。ǘ┪磳嵭杏不霸O置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的;

 ?。ㄈ┦┕て陂g未采取措施避免揚塵的;

 ?。ㄋ模┎鸪ㄖ镂床扇娏艹龎m、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等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未設置建筑垃圾堆放場地或者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未將建筑垃圾清運干凈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運;逾期不清運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承擔,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處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使用過期的建筑垃圾處置證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建筑垃圾交給未取得建筑垃圾準運證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丛O置密封式加蓋裝置運輸建筑垃圾的;

 ?。ǘ┸囕?、車廂外側帶泥行駛,沿途丟棄、泄漏、遺撒建筑垃圾的;

 ?。ㄈ┪措S車攜帶準運證件的;

 ?。ㄋ模┪窗凑找幎ǖ臅r間和路線運輸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未實行分類運輸或者泥漿、混凝土未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幢3窒{場設備、設施正常使用的;

 ?。ǘ┪磳M入消納場的運輸車輛和建筑垃圾進行記錄和數據匯總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垃圾消納場消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垃圾或者其它危險廢棄物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水域、供排水設施、農田水利設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代為清理,清理費用由傾倒建筑垃圾者承擔,并處以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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