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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室內衛生清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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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室內衛生清潔規定

公司室內衛生清潔規定

  為了給大家創造一個干凈、清潔的衛生環境,使大家保持愉悅的工作心情,特對公司衛生清潔的打掃工作做出以下規定。

1、適用對象

  ***的行政部、研發部、市場部和運營部人員。

2、衛生責任區類型

  衛生責任區類型分為個人衛生責任區、公共衛生責任區:

2.1個人衛生責任區:

  個人責任區主要包括區域:

  A、本人辦公桌及桌子上下物品;

  B、本人對面、左、右緊鄰的無人使用的工位區域;

  C、工位周圍1米范圍內的地面區域。

  如圖所示區域:

2.2公共衛生責任區:

  公共責任區包含區域:

  A、***辦公區空余辦公位

  B、公共通道(通道一-七)

  C、辦公室最西邊欄桿

  D、服務器機箱外殼。

  如下圖中“黃色”所示區域:

3.衛生清潔標準

  衛生責任區清潔標準如下:

  每次清潔時必須拖地。

  地面:不得有垃圾、污漬、水漬、浮土、雜物等;

  最西側欄桿及服務器機箱外殼:不得有明顯污漬、水漬、浮土,不得放置雜物等;

  空白工位處:電腦主機、顯示器、鍵盤、桌面、凳子等不得有污漬、水漬、浮土等。

  桌面上不得放置與工作無關的物品(除水杯外);

  文件筐:桌面上擺放有文件筐的工位,必須保持文件筐內材料的整潔、整齊;

  花草:辦公室門口處的公共花草由行政部養護,未經允許其他人不得養護;

  電線:不得私拉電線,插板不得放置在地面上。

4、衛生清潔要求

  個人衛生責任區:必須每日清潔,每日上班前5分鐘內清潔完畢;

  公共衛生責任區:各部門輪流值日,每個部門一周;

  每周周二和周五的下午下班后清潔二次。

  區域包含以上所示的公共衛生責任區A-D的所有區域。如遇節假日致使一周的工作天數少于3天的,可清潔一次。

  財務部、錦陽辦公區衛生由其本部門自行安排。

5、處罰要求

  每日、每周總經辦、行政部會對公司各個區域的衛生情況不定期檢查,對于不合格的和未按要求清潔的,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當月發生三次及以上的,屬個人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罰款50元。屬公共衛生責任區的,責任部門所有成員各罰款50元。

  “對于不合格的和未按要求清潔的,”界定標準:個人衛生責任區標準為每日自行必須清潔;公共衛生責任區標準為清潔后至次日上班前“公共區域”及屬于個人衛生責任區內的“空余空位區域”。

  以上罰款自當月工資扣除。

6、批準與執行

  本規定自20**年11月12日開始執行。

  ***

  20**年11月2日

附:公共衛生責任區清潔班次

  公共衛生責任區清潔各部門值日依次順序為:

篇2: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2013年)

  津政令第59號

  《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已于20**年1月1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 長 黃興國

  20**年1月27日

  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場所具有良好的空氣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下列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一) 商場、書店、寫字樓;

  (二)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三) 體育館、游泳館、健身室;

  (四) 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

  (五) 賓館、飯店;

  (六) 醫院、學校、幼兒園;

  (七) 應當納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的具體范圍,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工作,及時解決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

  管理工作的組織推動、綜合協調,并具體承擔公共場所運營中的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家具的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商務、教育、環保、旅游、體育、文化、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規定所列的公共場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衛生許可管理的,應當申領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幼兒園的開辦信息及時通報市

  衛生行政部門。

  第六條 公共場所選址、設計、裝修以及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室內空氣質量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七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室內空氣質量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制度。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經營性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

  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裝飾裝修后的校舍、幼兒園使用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予以公示。對不符合空氣質量標準的校舍、幼兒園,嚴禁使用,經整改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公共場所使用的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具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保持公共場所室內空氣流通,保證室內空氣質量。

  公共場所的通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

  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的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相關衛生規范和管理規定的要求,并每2年進行1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檢測或者評價,檢測或者評價合格后方可繼續運行。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室內空氣質量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檔案,并按有關規定將資料歸檔。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區域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以及產生異味的物品。

  醫院、學校等單位因為醫療、教學、科研需要存放上述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1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公共場所使用單位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檢測。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對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檢查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而繼續使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檔案制度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

  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或檢測、衛生學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風設施設備的;

  (五)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漳州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008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綜〔20**〕153號

  二○○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漳州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進漳州市家裝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福建省建筑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或者建筑構件;

  (六)影響建筑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負荷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裝修活動涉及以上兩款規定內容的(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八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裝修單位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并將評定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或

  者房屋管理機構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四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或相應從業資格的承包人、建造師。

  第十五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20**)的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必須會同裝修人按雙方合同約定和相應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經雙方簽字認可后,裝飾裝修企業向裝修人出具質量保修書。

  第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做閉水試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筑裝修施工單位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違反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裝修人委托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收費由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按市物價局批準規定收取。

  第二十七條 為了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應提供有效服務。

  (一) 協調處理住宅裝修業主與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二)為業主提供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等相關知識的咨詢服務;

  (三)認真受理、反饋業主投訴,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設立熱線電話。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便謀取私利,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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