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管理、誠信經營、警示和督促失信企業切實整改,推進本省物業服務企業自律管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物業管理的司法解釋以及《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自律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違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行為,給物業管理行業的聲譽或者給業主造成較大損害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失信名錄”是指在指定的官方網站中公布的失信行為企業名單。
第三條 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行業自律專委會”)負責制定《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明細表》,作為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的標準。
第四條 廣東省及各地物業管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廣東省及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物業管理項目業主委員會(已成立業主大會的項目)或者建設單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項目)等部門或者單位、個人認為物業服務企業存在《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明細表》中列舉的行為或者其他失信行為的,可向該物業服務企業屬地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書面實名舉報,舉報材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被舉報的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單位住址、聯系電話。
(二)失信事實和證明材料。
(三)舉報單位名稱或者舉報人姓名、舉報日期。
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予以受理;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在補正后受理;不能補正的,不予受理。
匿名舉報或者被舉報企業的被舉報事項已進入司法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五條 屬地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應聽取被舉報者、舉報者的陳述,根據本管理辦法作出的處理意見應書面回復舉報人。
舉報人直接向“省行業自律專委會”舉報的,由“省行業自律專委會”將舉報材料轉交給被舉報企業所屬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進行處理,所屬地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將初步處理意見建議反饋給“省行業自律專委會”后,由“省行業自律專委會”作出處理意見并書面回復舉報人。
被舉報人存在《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明細表》以外行為的,可參照與該行為性質最接近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條 舉報人不服處理的,可在接到處理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原處理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提出復議。
復議申請應當說明復議要求、事實與理由,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原作出處理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連同舉報材料、復議申請材料送“省行業自律專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自律辦公室”)。
第七條 “省行業自律專委會”收到復議材料后,經過復議確認被舉報企業與舉報情形相比存在或有不同程度存在《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明細表》中列明的行為的,由“自律辦公室”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處理措施對被舉報企業作出相應的懲戒。確認舉報不實,“自律辦公室”應當作出該企業不存在舉報所列失信行為的決定。
第八條 舉報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省行業自律專委會”在審核、工作人員復核過程中惡意報復或者故意作出明顯不符合事實的審核、復核意見,給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企業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篇2: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名錄管理暫行辦法(2017)
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管理、誠信經營、警示和督促失信企業切實整改,推進本省物業服務企業自律管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物業管理的司法解釋以及《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自律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違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行為,給物業管理行業的聲譽或者給業主造成較大損害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失信名錄”是指在指定的官方網站中公布的失信行為企業名單。
第三條 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行業自律專委會”)負責制定《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明細表》,作為認定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的標準。
第四條 廣東省及各地物業管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廣東省及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物業管理項目業主委員會(已成立業主大會的項目)或者建設單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項目)等部門或者單位、個人認為物業服務企業存在《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明細表》中列舉的行為或者其他失信行為的,可向該物業服務企業屬地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書面實名舉報,舉報材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被舉報的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單位住址、聯系電話。
(二)失信事實和證明材料。
(三)舉報單位名稱或者舉報人姓名、舉報日期。
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予以受理;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在補正后受理;不能補正的,不予受理。
匿名舉報或者被舉報企業的被舉報事項已進入司法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五條 屬地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應聽取被舉報者、舉報者的陳述,根據本管理辦法作出的處理意見應書面回復舉報人。
舉報人直接向“省行業自律專委會”舉報的,由“省行業自律專委會”將舉報材料轉交給被舉報企業所屬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進行處理,所屬地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將初步處理意見建議反饋給“省行業自律專委會”后,由“省行業自律專委會”作出處理意見并書面回復舉報人。
被舉報人存在《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明細表》以外行為的,可參照與該行為性質最接近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六條 舉報人不服處理的,可在接到處理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原處理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提出復議。
復議申請應當說明復議要求、事實與理由,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原作出處理的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房地產業協會)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連同舉報材料、復議申請材料送“省行業自律專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自律辦公室”)。
第七條 “省行業自律專委會”收到復議材料后,經過復議確認被舉報企業與舉報情形相比存在或有不同程度存在《廣東省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明細表》中列明的行為的,由“自律辦公室”按照本辦法附件規定的處理措施對被舉報企業作出相應的懲戒。確認舉報不實,“自律辦公室”應當作出該企業不存在舉報所列失信行為的決定。
第八條 舉報人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省行業自律專委會”在審核、工作人員復核過程中惡意報復或者故意作出明顯不符合事實的審核、復核意見,給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企業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篇3:滅火器使用管理規定
滅火器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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