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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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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簡本)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重大環境事件(II級)、較大環境事件(III級)和一般環境事件(IV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3.4一般環境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市)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急響應:

  1.4.1全省行政區域內突發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1.4.2超出事件發生地市(州)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1.4.3跨市(州)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1.4.4國家或者省政府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

  1.5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優化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組織指揮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專家咨詢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和市(州)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組成。

  2.2應急領導機構及職責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領導機構是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領導指揮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省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國家和省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3綜合協調機構及職責

  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綜合協調機構是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組織、協調與實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統一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市(州)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部署全省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環境污染應急信息。

  2.4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及職責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建立相關專業的指揮機構,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并負責管理和實施,做好相關專業領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有關部門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增援請求。必要時,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5應急支持保障部門

  各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2.6專家咨詢機構及職責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聘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和軍隊有關專家組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7應急救援隊伍

  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由各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組成。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組建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

  2.8市(州)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較大以上的環境事件發生地的市(州)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F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提供工作條件。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測

  3.1.1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省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3.1.2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3.2預防工作

  (1)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點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省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省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加強環境應急信息化管理,開展相關科研工作。建立環境應急信息化管理系統,不斷促進我省環境應急能力的提高。

  3.3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后,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市)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州)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3.4預警支持系統

  3.4.1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省環保局負責建立省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建設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件應急設備庫和船舶污染快速反應系統,建立長江、漢江環境監測系統。

  3.4.2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系統、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輻射事件數據庫系統。

  3.4.3建立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系統。根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市(州)、縣(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環保局及省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相應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II級響應)、較大(III級響應)、一般(IV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應急響應按《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II級應急響應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4.2應急響應程序

  4.2.1II級響應時,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程序和內容響應。

  4.2.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接到重大環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動:

  (1)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并通報省環保局;

  (2)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4.2.3市(州)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可以參照Ⅱ級響應程序,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應急響應行動。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省環保局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4.3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報告省政府應急辦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較大(Ⅲ級)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省環保局,重大(Ⅱ級)環境事件立即報省政府;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縣級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市(州)政府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確認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后,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4.3.2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可書面或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4指揮和協調

  4.4.1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適時啟動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各類別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鄰市(州)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F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長江海事、安全生產管理、交通、衛生、水利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環境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5應急監測

  省環保局環境應急監測隊伍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并負責指導相關市(州)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水文、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與速度。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6信息發布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對外統一發布工作。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7安全防護

  4.7.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4.7.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8應急終止

  4.8.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8.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啟動預案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8.3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較大以上環境事件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上報。

  (3)應急過程評價。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市(州)政府組織實施。

  (4)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具體情況按照《湖北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5.2裝備保障

  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范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5.3通信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全省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5.4人力資源保障

  有關類別環境應急專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市(州)政府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各市(州)和環境保護重點城市應當建立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對中央、省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省、市(州)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環境應急數據庫,建立健全各專業環境應急隊伍,隨時投入應急的后續支援和提供技術支援,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5.6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后,由相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器材所需的車輛和道路的暢通;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確保應急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5.7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突發環境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5.8生活保障

  由當地政府和事故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實施。保障險區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5.9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環境事件事發地縣(市)政府負責提供事故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5.10宣傳、培訓與演練

  5.10.1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5.10.2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5.10.3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11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對各地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環境事件發生地市(州)、縣(市)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及后期環境影響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保險

  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赡芤瓠h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采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的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國內溝通與協加強與國家和周邊省(市)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與周邊省(市)救援活動,開展與外省的交流與合作。

  7.4獎勵與責任追究

  7.4.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4.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篇2: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簡本)

  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簡本)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重大環境事件(II級)、較大環境事件(III級)和一般環境事件(IV級)四級。

  1.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3.4一般環境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市)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急響應:

  1.4.1全省行政區域內突發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1.4.2超出事件發生地市(州)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1.4.3跨市(州)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1.4.4國家或者省政府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

  1.5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環境事件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堅持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急救援力量,優化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組織指揮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專家咨詢機構、應急救援隊伍和市(州)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組成。

  2.2應急領導機構及職責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領導機構是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領導指揮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省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國家和省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3綜合協調機構及職責

  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的綜合協調機構是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組織、協調與實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制定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統一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市(州)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部署全省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環境污染應急信息。

  2.4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及職責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建立相關專業的指揮機構,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的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并負責管理和實施,做好相關專業領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有關部門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增援請求。必要時,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2.5應急支持保障部門

  各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2.6專家咨詢機構及職責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聘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和軍隊有關專家組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7應急救援隊伍

  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由各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組成。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組建相關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

  2.8市(州)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領導機構

  環境應急救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較大以上的環境事件發生地的市(州)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F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提供工作條件。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測

  3.1.1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省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3.1.2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縣(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3.2預防工作

  (1)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點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省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省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加強環境應急信息化管理,開展相關科研工作。建立環境應急信息化管理系統,不斷促進我省環境應急能力的提高。

  3.3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進入預警狀態后,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市)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州)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3.4預警支持系統

  3.4.1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省環保局負責建立省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建設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件應急設備庫和船舶污染快速反應系統,建立長江、漢江環境監測系統。

  3.4.2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系統、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輻射事件數據庫系統。

  3.4.3建立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系統。根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市(州)、縣(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環保局及省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相應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II級響應)、較大(III級響應)、一般(IV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應急響應按《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執行。II級應急響應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4.2應急響應程序

  4.2.1II級響應時,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程序和內容響應。

  4.2.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接到重大環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動:

  (1)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及時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并通報省環保局;

  (2)啟動本部門應急指揮機構;

  (3)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4.2.3市(州)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可以參照Ⅱ級響應程序,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應急響應行動。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省環保局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出請求。

  4.3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報告省政府應急辦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確認環境事件的單位,在確認較大(Ⅲ級)環境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并通報省環保局,重大(Ⅱ級)環境事件立即報省政府;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縣級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市(州)政府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確認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后,省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4.3.2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可書面或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4.4指揮和協調

  4.4.1指揮和協調機制

  根據需要,適時啟動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各類別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鄰市(州)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F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長江海事、安全生產管理、交通、衛生、水利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環境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5應急監測

  省環保局環境應急監測隊伍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區環境應急監測工作,并負責指導相關市(州)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水文、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與速度。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6信息發布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對外統一發布工作。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4.7安全防護

  4.7.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4.7.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8應急終止

  4.8.1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8.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啟動預案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應急指揮部應根據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8.3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1)環境應急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出現。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較大以上環境事件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于應急終止后上報。

  (3)應急過程評價。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市(州)政府組織實施。

  (4)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5)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急隊伍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5應急保障

  5.1資金保障

  具體情況按照《湖北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5.2裝備保障

  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范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5.3通信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全省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5.4人力資源保障

  有關類別環境應急專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市(州)政府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各市(州)和環境保護重點城市應當建立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對中央、省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省、市(州)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環境應急數據庫,建立健全各專業環境應急隊伍,隨時投入應急的后續支援和提供技術支援,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5.6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環境事件后,由相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器材所需的車輛和道路的暢通;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確保應急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5.7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突發環境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5.8生活保障

  由當地政府和事故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實施。保障險區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5.9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環境事件事發地縣(市)政府負責提供事故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5.10宣傳、培訓與演練

  5.10.1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5.10.2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5.10.3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11應急能力評價

  為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對各地環境應急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在環境應急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環境事件發生地市(州)、縣(市)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及后期環境影響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保險

  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赡芤瓠h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采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習: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的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3國內溝通與協加強與國家和周邊省(市)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與周邊省(市)救援活動,開展與外省的交流與合作。

  7.4獎勵與責任追究

  7.4.1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4.2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命令和指揮,或者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

  7.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篇3:瀏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6)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瀏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9月18日

  瀏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二)編制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工作原則

  二、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二)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三)專家組

  (四)應急工作組

  (五)現場指揮部

  三、監測預警和預防預警

  (一)監測和風險分析

  (二)預警

  (三)信息報告與通報

  四、應急響應

  (一)響應分級

  (二)響應措施

  (三)指揮和協調

  (四)應對工作

  (五)響應終止

  五、后期處理

  (一)損害評估

  (二)事件調查

  (三)善后處置

  (四)社會救助

  六、應急保障

  (一)隊伍保障

  (二)經費及裝備保障

  (三)通訊、交通與運輸保障

  (四)技術保障

  七、監督管理

  (一)宣傳、培訓與演練

  (二)獎勵與責任追究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三)預案實施

  瀏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建設生態文明,打造生態強市,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長沙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瀏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瀏陽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等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四)工作原則

  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加強對環境安全隱患的監測、監控和監督管理。

  2.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市應急辦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上下聯動。

  3. 屬地為主,先期處置。事發地鄉鎮街道和受環境事件影響的行政轄區及時上報情況,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時間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先期處置。

  4. 分類管理,科學處置。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實施應急處置,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會影響相適應。

  5. 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各項應對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發揮現有專業及社會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 資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網絡平臺建立環境應急專家、危險化學品資料、應急物資、典型案例等信息庫,做好隊伍經費、裝備、通訊、交通、運輸及技術保障。

  二、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一)應急組織指揮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瀏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辦聯線副主任、環保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市環保局、應急辦、發改局、經信局、教育局、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文體廣電局、衛計局、安監局、城管局、市場和質量監督局、商務合作局、旅游局、糧食局、畜牧局、外事辦、新聞辦、氣象局、供電公司、消防大隊、地方海事處等單位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1.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貫徹國家、省、長沙市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定;

  (2)領導、組織、指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發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審議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事宜;

  (5)組織調查、評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6)承擔省、長沙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各項工作部署;

  (2)收集、匯總、分析、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3)建立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

  (4)指導、督查鄉、鎮、街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建立和管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一網四庫”;

  (6)完成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3.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環保局:承擔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監測和信息的收集與報送等日常工作;開展現場監測和應急處置人員的培訓、應急管理宣教工作,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活動;牽頭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放射源處置的技術支持;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救援物資信息庫的編制和管理。

  市應急辦:督查、指導全市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參與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

  市發改局:負責將全市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參與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經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電力保障的有關協調工作;負責協調各通信運營商對遭受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破壞的通信設施進行恢復,保障環境應急通信暢通。

  市教育局:制定并組織實施學生、教職工緊急避險和疏散方案。

  市住建局:負責城市供水截污工程、污水集中處理等引發的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組織城市道路

  應急搶修。

  市公安局:負責放射源丟失、被盜案件的偵辦工作和放射事故處置現場的安保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襲擊事件等引發的環境事件現場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臨時避難;負責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受害群眾的生活救濟。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負責解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通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及保暢通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協助收集、消除道路污染物,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調查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實施和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組織制定流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牽頭參與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質、水量同步監測等水資源信息,指導制定飲用水緊急供水方案并協調實施。

  市農業局:負責組織核定突發環境事件中農田土壤、農作物受污染情況,組織協調相關農業環境污染應急處理和受污染威脅

  的農業珍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協助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

  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牲畜和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因棲息地遭受破壞而威脅到珍稀瀕危野生生物生存、繁衍的保護和恢復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控,防止林業有害生物暴發而引起環境水源污染。

  市商務合作局: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及周邊群眾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

  市文體廣電局: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市衛計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的醫療救治以及傷殘、中毒的醫學診斷;負責衛生防疫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城市環境受突發環境事件侵害區域的清掃和保潔。

  市旅游局:協助做好受突發環境事件侵害景區的游客緊急疏散工作。

  市糧食局: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糧食應急供應。

  市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和礦山企業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依法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食、藥品及其生產銷售的監測和處置工作。

  市外事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市新聞辦:負責指導、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媒

  體宣傳報道。

  市畜牧局:負責組織核定突發環境事件中畜禽水產受污染情況;負責受污染及污染威脅的畜禽水產的救治工作并組織、指導其處置。

  市氣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區域的短期、中期天氣預報,及時提供氣象監測信息。

  市供電公司: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正常用電。

  市消防大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現場處置工作;負責對現場火災滅火與危險化學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參與并牽頭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市地方海事處:負責組織協調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收集、消除水路污染物。

  (三)專家組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由市環保局負責在環保專家庫中挑選資深環保專家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進行評估,為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四)應急工作組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立相應工作組,主要包括污染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療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涉外事務組等,其組成和職責如下:

  1. 污染處置組。一般由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局、林業局、安監局、城管局、消防大隊等參加。因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事件由市安監局牽頭。主要職責是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2. 應急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牽頭,市住建局、水務局、農業局、氣象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是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 醫療救援組。由市衛計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場和質量監督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

  4. 應急保障組。由市發改局牽頭,市環保局、經信局、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商務合作局、旅游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是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5.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環保局、文體廣電局、新聞辦等參加。主要職責是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市內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6. 社會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環保局、發改局、商務合作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是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7. 涉外事務組。由市外事辦牽頭,市環保局、商務合作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是根據需要向有關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通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協調處理對外交涉、索賠等事宜,必要時申請、接受國際援助。

  (五)現場指揮部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負有應急處置責任的政府部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事件發生單位等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F場處置工作的主要內容:

  1. 提出現場處置原則、要求,及時下達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

  2. 邀請、選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工作;

  3. 協調、指揮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 協調、調度事發地周邊危險源的監控管理;

  5. 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 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程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

  7. 告知單位和個人應采取的環境安全防護措施;

  8. 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行動進展情況。

  三、監測預警和預防預警

  (一)監測和風險分析

  1.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監測系統,建立各類基礎信息數據庫。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監測網絡,明確檢測項目,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監測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并及時分析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級別、趨勢和危害程度,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監測

  報告和應對建議。

  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及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并匯集、儲存、分析有關突發事件信息,實現市人民政府、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單位和監測網點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加強跨地區、跨部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3. 各鄉鎮、街道應當在轄區內村委會、居委會和有關單位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承擔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任務。

  4. 獲悉可能發生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報告。獲悉可能發生突發事件信息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監測網點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二)預警

  1. 預警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分四級預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藍色預警: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黃色預警:將要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橙色預警:將要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紅色預警: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2. 預警信息發布

  市環保局應當及時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并及時向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經研究決定后向社會公眾發布相關預警信息。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向下傳達預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轉移、撤離、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同時做好安撫工作;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及時掌控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突發環境事件威脅飲用水安全時,要做好儲水和啟用后備水源的準備工作,一旦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啟用后備水源,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同時,通知下游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測監控和儲水避峰等準

  備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終止相關應急響應。

  (三)信息報告與通報

  1. 報告程序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并立即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1小時內組織核查并向市應急辦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2. 報告內容及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置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內容:可通過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2)續報內容: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至少要按日進行續報。

  (3)處置結果報告內容: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處置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者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置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置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3. 特殊情況信息處理

  (1)突發環境事件的死亡、失蹤和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需要向港澳臺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按《瀏陽市涉外涉僑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瀏陽市涉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辦理。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由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國際機構、事項內容、時機等,提請長沙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向國際社會發出求助信息。

  4. 信息通報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及隱患,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報告,或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四、應急響應

  (一)響應分級

  按嚴重性和危害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等級。

  1.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統歸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負責處置工作。

  2.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啟動Ⅲ級應急響應,負責處置工作。

  3.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

  (7)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

  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的,或

  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8)跨省界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嚴重污染,或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或影響正常取水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3級以上的核事件。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請長沙市人民政府啟動Ⅱ級或Ⅰ級應響應啟動后,在上級的統一領導下,市應急委直接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予以協助和配合。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

  織采取以下措施。

  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3. 醫療救援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 應急監測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初期,根據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進行監測,并隨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糧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 跨行政區域的通報和協調援助

  如需向毗鄰行政區域通報或請求協調援助,由同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同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審定后發出通報或呼吁信息,也可報請上一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出面協調。

  (三)指揮和協調

  1. 指揮協調機制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及時通知有關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可能受到影響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人員趕赴現場,同時指定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實行統一指揮。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

  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級等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及時、主動地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基礎資料,環保、氣象、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單位)及時提供事發前后的有關數據資料,供應急處置參考。

  2. 指揮協調內容

  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并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疏散、轉移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啟動本部門(單位)應急響應;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工作;組織協調本系統、本單位應急資源實施應急救援行動;及時向環境應急指揮部報送應急處置信息。

  (四)應對工作

  1. 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疏散、撤離遭受污染威脅的人員。

  2. 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盡快中止污染源擴散;及時發布污染物擴散可能影響的區域和重要基礎設施等信息;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和生產設備,防止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 環境應急監測機構迅速進入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確定現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范圍,劃定污染區域,并及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監測數據和污染趨勢評估意見。

  4. 啟用應急物資和設備,提供生活必需品、臨時避難場所,盡力搶修被污染或損害的供水、供氣、供電、通信、交通等基礎設施。

  (五)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執行

  應急響應終止條件: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值以內,無繼續發生可能;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群眾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處于盡量低的水平。

  五、后期處置

  (一)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二)事件調查

  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性質、

  影響、責任、造成的損失及應急處置中遇到的問題、應急措施和過程等進行評估和總結,并報同級政府(應急辦)和上一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

  (三)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社會救助

  各類社會團體、個人及國外機構的捐贈資金和物資由市民政部門負責管理與分配(監督)。

  六、應急保障

  (一)隊伍保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依托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隊伍、企業應急專業隊伍、社會力量,培養一支常備不懈、反應速度快、業務能力強、熟悉環境應急知識、掌握一定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技能和方法的應急隊伍,重點建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飲用水源地應急快速監測和救援隊伍等。

  (二)經費及裝備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有關文件規定予以保障。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有計劃、有針對性的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防護等應急設備。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及物資的準備,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通訊、交通與運輸保障

  市經信局組織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市交通運輸局健全公路、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市公安局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四)技術保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環境應急“一網四庫”,實現信息共享。

  七、監督管理

  (一)宣傳、培訓和演練

  環保等市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開展環境應急教育,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環境應急救援及管理人員日常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及應急處置能力。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二)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環境事件重要情況,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解釋

  應急管理“一網四庫”:指全市范圍內每個應急預案分別對應建立一個組織體系網、一個應急救援隊伍數據庫、一個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一個應急救援專家資料庫、一個突發環境事件典型案例庫。

  環境事件:是指由于人類活動、自然災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響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危及公眾健康和財產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事件或輻射污染事件。

  環境應急:是指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三)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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