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
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60號
《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年1月3日
蕪湖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的總和。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的總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實行分類管理,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統一收集運輸、集中定點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負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物價)、公安、財政、環保、農業、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開展和支持對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科學研究、新技術開發和利用,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費用由各區財政予以保障;餐廚廢棄物的處置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引導市民科學消費,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識、食品安全意識和環保意識。
第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協助有關主管部門規范行業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行為,按規定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開展行業誠信建設,指導、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工作,引導餐飲企業依法經營、規范經營、誠信經營。
第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
任何企業和個人,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并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可以選擇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服務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議,明確餐廚廢棄物收運時間、地點、頻次等內容。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二)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按照收集運輸協議約定或者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將餐廚廢棄物交給符合本辦法要求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
(三)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四)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
(五)按照規定安裝環境保護設施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六)禁止利用餐廚廢棄物或者餐廚廢棄物的提煉物生產加工食品;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協議的約定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到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的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
(三)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后,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餐廚廢棄物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化運輸,整潔和完好,運輸途中不得丟棄、遺撒。
(五)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保證達到國家排放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五)保證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集運輸、進出場站、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數量、處置等情況,并按照要求于每月1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個月統計數據和報表;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存放,交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企業統一收集、運輸,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實施檢查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及其相關的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并及時進行調查,并于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及時通報情況,依法查處餐廚廢棄物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信息檔案,建立餐廚廢棄物信息管理平臺,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情況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經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保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業務的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對個人處以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輸到指定的處置場所的;
(二)未遵守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進行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的;
(三)未使用密閉式專用車輛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的;
(三)未按照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的;
(四)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的,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
(五)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理場所環境整潔的;
(六)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
(七)未定期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餐廚廢棄物統計數據和報表的;
(八)未定期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檢測、評價結果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其他行為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部集體食堂(餐廳)不按照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依法追究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負責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生產和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區,包括本市市轄各區,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徽蕪湖三山經濟開發區(蕪湖承接產業轉移集中示范園區)和安徽省江北產業集中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第一中學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第一中學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餐廚廢棄物應設專人負責管理。
二、不得回收加工餐廚廢棄物中的廢棄食用油脂。
三、餐廚廢棄物應有專門標有"餐廚廢棄物或廢棄油脂"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集中處理。
四、餐廚廢棄物應交有收運許可資質的單位收運并簽訂收運合同,做到日產日清,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五、應對每天(次)餐廚廢棄物的收運情況做好記錄。
六、不得隨便處理餐廚廢棄物和廢棄油脂。
篇3: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2013年)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42 號
《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邯鄲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防止餐廚廢棄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人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根據《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廢棄物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廚余廢棄物,是指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治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的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財政、商務、價格、農牧、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采取多種措施,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通過經濟、技術等手段,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積極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適當補貼,并且組織制定統籌解決措施。
第八條 市、縣兩級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部門編制的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跨行政區域范圍服務的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項目時,應當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同時告知當地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分類存放餐廚廢棄物;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和正常使用;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安裝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每月末向所在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月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于次月上旬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不得隨意傾倒、堆放餐廚廢棄物,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廢棄物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農田、河道、渠道、湖泊、水庫等場所;
(六)不得出售、倒運餐廚廢棄物;
(七)與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簽訂書面協議,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后24小時內交給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不得交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收集和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議。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六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和運輸餐廚廢棄物。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到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應當為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確保密封、完好和整潔;
(四)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制度;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制度。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方法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六)在餐廚廢棄物處置場(廠)設置餐廚廢棄物貯存設施,并符合環境標準;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當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八)餐廚廢棄物處置與產生、收集、運輸實行聯單制度;
(九)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制度;
(十)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
第十八條 禁止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會同財政、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行政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建立激勵機制,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扶持相關企業發展,提高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產業發展。
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環節投入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的油脂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應當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依法查處經營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非法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置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⒐ぁ叭瑫r”驗收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超標排放油脂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各項管理制度,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收集和運輸企業。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
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
管部門以及其他對餐廚廢棄物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并在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和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協議到期,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當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當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確需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45日內作出答復,在解除協議前,企業必須保證正常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兩級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范應急方案,并報當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縣兩級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查處和收繳非法運輸工具、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農牧、商務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 對使用廢棄食用油脂的餐飲單位以及向食品類生產者出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再利用加工食品類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工商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證照。
第二十九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與其簽訂的相關協議,并在三年內不再與其簽訂相關協議,工商、環境保護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吊銷相關證照。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財政、商務、價格、農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