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土石方填挖作業指導書(1)
一般規定:
土方工程應合理選擇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實施符合九九定額精神,盡量采用新技術和機械化施工。
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并應立即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在敷設有地上或地下管道、光纜、電纜、電線的地段施工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時應采取措施,以防損壞。
土方工程應在定位放線后進行。
土方工程施工應進行土方平衡計算,按照土方運距最短、運程合理和各個工程項目的施工順序做好調配,減少重復搬運。
1、場地平整
1.1、操作方法:
測量:隨干隨測,最終測量作好書面記錄和實地測點標識,作為檢查、交驗的依據。
填方應選用符合要求的土料,邊坡施工應按填土壓實標準進行水平分層回填壓實。
平整場地后,表面逐點檢查,檢查點的間距不宜大于20M。
1.2.質量要求及標準:
1.2.1.平整場地:平整區域的坡度與設計相差不應超過0.1%,排水溝坡度與設計要求相差不超過0.05%,設計無要求時,向排水溝方向作不小于2%的坡度。
1.2.2.場地平整的允許偏差:
1.2.2.1.表面標高:人工清理±30MM,機械清理:±50MM;
1.2.2.2.長度、寬度(由設計中心向兩邊量)不應偏??;
1.2.2.3.邊坡坡度人工施工表面平整,不應偏陡,機械施工基本成型,不應偏陡;
1.2.2.4.地面、路面下的地基:水平標高0~-50MM,平整度≤20MM。
1.3、質量檢驗方法:
用水準儀及2m檢查尺檢查。
1.4、質量通病的預防措施:
1.4.1、場地積水預防措施:
1.4.1.1、平整前,對整個場地進行系統設計,本著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做排水設施,使整個場地水流暢通;
1.4.1.2、填筑應認真分層回填輾壓,相對密實度不低于95%;
1.4.1.3、做好測量復核工作,避免出現標高誤差。
1.4.2、填方邊坡塌方預防措施:
1.4.2.1、根據填方高度,土的種類和工程重要性按設計規定放坡,當填方高度在10m內,宜采用1:1.5,高度超過10m,可作成折線形,上部為1:1.5,下部采用1:1.75;
1.4.2.2、土料符合要求,不良土質可隨即進行坡面防護,保證邊緣部位的壓實質量,對要求邊坡整平拍實的,可以寬填0.2m;
1.4.2.3、在邊坡上下部作好排水溝,避免在影響邊坡穩定的范圍內積水。
1.4.3、填方出現橡皮土
現象:填土受夯打(輾壓)后,基土發生顫動,受夯打(輾壓)處下陷,四周鼓起,這種橡皮土使地基承載力降低,變形加大,長時間不能穩定。
預防措施:
1.4.3.1、避免在含水量過大的腐殖土、泥炭土、粘土、亞粘土等厚狀土上進行回填;
控制含水量,盡量使其在最優含水量范圍內,手握成團,落地即散;
1.4.3.3、填土區設置排水溝,以排除地表水。
1.4.4、回填土密實度達不到要求的預防措施:
1.4.4.1、土料不符合要求時,應挖出換土回填或摻入石灰、碎石等壓(夯)實回填材料;
1.4.4.2、對由于含水量過大,可采取翻松、晾曬、風干或均勻摻入干土;
1.4.4.3、使用大功率壓實機械輾壓。
2、基坑開挖
2.1、操作方法:
2.1.1、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標高,挖方深度不超過下列規定時,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密實、中等密實的砂土和碎石類土1m。
硬塑、可塑的輕亞粘土及亞粘土1.25m。
硬塑、可塑的粘土1.5m。
堅硬的粘土2m。
2.1.2、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標高,挖土深度在5m以內,不加支撐。定額規定高:寬為1:0.33,放坡起點1.5m,實際施工,參照下表:
土的類別
坡度(高、寬) 中密的砂土 中密碎石類土 粘土 老 黃 土
1:1 1:0.5-0.75 1:0.33-0.67 1:0.10
2.1.3、基坑底部開挖寬度
基礎材料 磚基礎 毛石、條石基礎 砼基礎支模 基礎垂直、面做防水
工作面寬度(mm) 200 150 300 800
在原有建筑物鄰近挖土,如深度超過原建筑物基礎底標高,其挖土坑邊與原基礎邊緣的距離必須大于兩坑底高差的1-2倍,并對邊坡采取保護措施。
2.1.5、挖方的棄土或放土,應保證挖方邊坡的穩定與排水。
2.1.6、土方工程一般不宜在雨天進行。
2.1.7、機械挖土應在基底標高以上保留10cm左右用人工挖平清底。
2.1.8、挖至基坑底時,應會同建設、監理、質安、設計、勘察單位驗槽。
2.2、基坑排水、降水:
2.2.1、淺基礎或水量不大的基坑,在基坑底做成一定的排水坡度,在基坑邊一側、二側或四周設排水溝,在四角或每30-40m設一個長70-80cm的集水井,排水溝和集水井應在基礎輪廓線以外,排水溝底寬不小于0.3m,坡度為0.1-0.5%,排水溝底應比挖土面低30-50cm,集水井底比排水溝低0.5-1.0m,滲入基坑內的地下水經排水溝匯集于集水井內,用水泵排出坑外。
2.2.2、較大的地下構筑物或深基礎,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含水層施工時,采用一般大開口挖土,明溝排水方法,常會遇到大量地下水涌水或較嚴重的流砂現象,不但使基坑無法控保,還會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影響鄰近建筑物的安全,遇此情況一般需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
2.2.3、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常用井點排水方法是沿基坑的四周或一側埋入深入坑底的井點濾水管或管井,以總管連接抽水,使地下水低于基坑底,以便在無水狀態下挖土,不但可以防止流砂現象或增加邊坡穩定,而且便于施工。
2.3、常用土方施工機械:
2.3.1、推土機:適用范圍:適于開挖3類土,經濟運距80m以內,效率最高為60m,多用于平整場地,開挖深度在1.5m內的基坑。
>2.3.2、挖掘機:適用于開挖含水量不大于27%的四類土和經爆破后的巖土和凍土,其操作靈活,工作效益高,適用大量土方開挖。
2.3.3、裝載機:操作錄活,回轉移位方便,可裝卸土方和散料,行駛速度快,可進行松軟表層土剝離、整平。
2.4、質量要求標準:
2.4.1、土質必須符合要求,并嚴禁擾動,不得有積水、浮土和淤泥。
2.4.2、允許偏差項目:(MM)
項目 標高 長度、寬度 邊坡偏陡
人工 機械 人工 機械 人工 機械
允許偏差 -50 -50 ±300~±100 ±500~±150 設計要求 設計要求
檢查方法 用水準儀 用經緯儀和尺量 尺量
2.5、質量通病的預防與消除:
2.5.1、基坑超挖
防治:基坑開挖,應有水平標準嚴格控制基底的標高,標樁間的距離宜≤3m,如超挖,用碎石或低標號砼填補。
2.5.2、基坑泡水
預防:基坑周圍應設排水溝,采用合理的降水方案,如建設單位同意,盡可能采用保守方案,但必須得到簽字認可。
消除:排水、晾曬后夯實。
2.5.3、滑坡
預防:保持邊坡有足夠的坡度;盡可能避免在坡頂有過多的靜、動載。
篇2:道路土石方填挖作業指導書(2)
道路土石方填挖作業指導書(2)
3、填土
3.1、施工工藝:
工藝流程
基坑底地坪上清理→檢驗土質→分層鋪上→分層夯打→碾壓密實→檢驗密實度→修整找平驗收
3.1.1、填土前,應將基底表面上的樹根、垃圾等雜物都處理完畢,清除干凈。
3.1.2、檢驗回填土的質量有無雜物,檢驗是否符合規定,以及回填土的含水量,是否在控制的范圍內;如含水量偏高,可采用翻松、晾曬或均勻參入干土等措施;如遇回填土含水量偏低,可采用預先灑水潤濕等措施。
3.1.3、填土應分層鋪攤。每層鋪土的厚度應根據土質、密實度要求和機具性能確定。
3.1.3、填土應分層鋪攤。每層鋪土的厚度應根據土質、密實度要求和機具性能確定。
壓實機具 每層鋪土厚度(mm) 每層壓實遍數
平碾 250-300 6-8
振動壓實機 250-3500 3-4
柴油打夯機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每層鋪攤后,隨之耙平,機械壓實填方速度不超過2km/h
3.1.4、碾壓時,輪(夯)跡應相互搭接,防止漏壓或漏夯。
3.1.5、深淺兩基坑(槽)相連時,應先填夯深基礎;填至淺基坑相同的標高時,再與淺基礎一起填夯。如必須分段填夯時,交接處應填成階梯形。高、寬比一般為1:2。上下層錯縫距離不小于1.0m。
3.1.6、基坑回填應在相對兩側或四周同時進行?;A墻兩側標高不可相差太多,以免把墻擠歪。
3.1.7、回填房心及管溝時,為防止管道中心位移及損壞管道,應用人工先在管子兩側同時填土夯實,直至管頂0.5m以上時,才可用蛙式打夯機。
3.1.8、回填土方每層壓實后,應按規范進行環刀取樣,測出干土的質量密度,達到要求后,再進行上一層的鋪土。
3.1.9、填方全部完成后,表面應進行拉線找平,凡超過標準高度的地方,及時依線鏟平;凡低于標準高度的地方,應補土找平夯實。
3.2、質量要求標準:
3.2.1、基底處理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范的規定。
3.2.2、回填土的土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范的規定。
3.2.3、回填土必須按規定分層夯壓密實。取樣確定壓實后的干密度,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3.2.4、回填土工程允許偏差標高0--50mm。
3.3、質量通病的預防與消除:
3.3.1、回填土下沉
預防:
3.3.1.1、嚴格控制回填土選用的土料和土的最佳含水率;
3.3.1.2、填方必須分層鋪土壓實;
3.3.1.3、不許在含水率過大的腐殖土、亞粘土、泥炭土、淤泥等原狀土上填方;
3.3.1.4、填方前應對基底的橡皮土進行處理,處理方法是:
3.3.1.4.1、翻曬、涼干后進行夯實;
3.3.1.4.2、將橡皮土挖除,換上干性土或回填級配砂石;
3.3.1.4.3、用干土、生石灰粉、碎石等吸水性強的材料摻入橡皮土中,吸收土中的水分,減少土的含水率。
4、安全施工
4.1、挖土方應由上而下分層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方法。人工挖基坑槽時,應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及挖掘深度等因素,設置安全邊線或土壁支撐,在溝、坑側邊堆積泥土、材料,至少距離坑邊80cm,高度不超過1.5m,對邊坡和支撐應隨時檢查。
4.2、土壁支撐宜選用松木和杉木,不宜采用質脆的雜木。
4.3、發現支撐變形應及時加固,加固辦法是打緊受力較小部分的木楔或增加立木及橫撐木等。如換支撐時,應先加新撐,后拆舊撐。拆除垂直支撐時應按立木或直襯板分段逐步進行。拆除下一段并經回填夯實后再拆上一段。拆除支撐時應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4.4、開挖基礎、基坑。深度超過1.5m,不加支撐時,應按土質和深度放坡。不放坡時
應采取支撐措施。
4.5、基坑開挖時,兩個操作間距應大于2.5m,挖土方不得在巨石的邊坡下或貼近未加固的危樓基腳下進行。
4.6、土坡的保護:
重物距坑槽邊的安全距離
重物名稱 與槽邊距離 說明
載 重 汽 車 不小于3m
塔式起重機及振動大機械 不小于4m
土方存放 不小于1m 堆土高度不超過1.5m
工期較長的工程,為保護坡度的穩定,可用裝土草袋或釘鋁絲網抹水泥砂漿保護。
4.7、上下坑溝應先挖好階梯,鋪設防滑物或支撐靠梯。禁止踩踏支撐上、下。
4.8、機械吊運泥土時,應檢查工具,繩長是否牢靠。吊鉤下不得有人。卸土堆應盡量離開坑邊,以免造成塌方。
4.9、大量土方回填,必須根據磚墻等結構堅固程度,確定回填時間、數量。
4.10、當采用自卸車運土方時,其道路寬度不少于下列規定:
單車道和循環車道寬度3.5m
雙車道寬度7m
單車道會車處寬度不小于7m,長度不小于10m
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小于15m,特殊情況應該不小于10m
4.11、拆除固壁支撐時,應按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
4.12、工地上的溝坑應設有防護,跨過溝槽的道路應有渡橋,渡橋應有牢固的橋板和扶手拉桿,夜間有燈火照明。
4.13使用機械挖土前,應先發出信號,在挖土機推桿旋轉范圍內,不許進行其他工作。挖掘機裝土時,汽車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車上不得有人裝土。
4.14、推土機推土時,禁止駛至邊坡和山坡邊緣,以防下滑翻車。推土機上坡推土的最大坡度不得大于25°,下坡時不能超過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