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籌建處項目工程師管理制度
為加強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島段的項目管理,本項目實施項目工程師管理制度,項目工程師負責所管轄合同段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對施工現場全方位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處理。
一、項目工程師(助理)職責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公路工程的政策法規、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并掌握合同文件的各項內容,不斷提高自身的技術管理水平和能力。
2.在工程科長領導下,主要負責所轄合同段工程施工的現場管理,監督檢查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主要人員、設備及材料的進場情況,隨時掌握工程進展和質量情況,解決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般性問題。對關鍵性問題及重大事項及時向主管處長和處長匯報,并提供第一手資料供領導決策。
3.對現場違犯操作規程或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質量缺陷,潛在的不安全隱患,野蠻施工,施工組織管理不到位,進度滯后,駐地辦檢查不到位,以及其它違反合同行為,項目工程師可視情況采取口頭指令、項目工程師備忘錄等方式令其整改、返工,簽發《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島段工程質量罰款通知單》或建議全線通報。
4.檢查施工單位各工點的施工工藝、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加強關鍵部位、重點工程(工序)和隱蔽工程的現場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合同文件和籌建處制定的質量標準和工藝要求進行施工。
5.監督檢查所轄駐地辦、合同段精細化管理、質量通病治理等質量年活動和廳局要求實施的其它各項活動的開展情況,對開展活動不力的單位要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其整改落實。
6.樹立服務意識,一切為工程著想,堅持每天對所管轄標段進行巡查,不定期進行午查、夜查。
7.參加所轄標段的工地例會及現場會。全面掌握工程現場的情況,每月25日前寫一份“項目管理小結”,內容包括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綜合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和建議。
8.按照施工單位上報并經總監辦批準的工程進度進行一周一核實,對于進度滯后的要分析原因,督導施工單位加大人員、設備、資金的投入,保證當月計劃當月完成。
9.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加強爆破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等施工項目的安全檢查;加強拌和站、鋼筋預制廠、梁場、便道揚塵等方面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證現場的整潔有序。
10.負責指導和監督駐地監理的工作,及時糾正監理工作中的不正確行為,檢查核實監理在崗人員情況,寫出對監理工作的評價。
11.負責所轄標段支付前的工程量審核工作,熟練掌握所轄標段內各主要工程項目的工程數量、主要工序的控制要點和技術標準,能隨時準確提供所轄標段的相關情況。
12.對某項目或部位的工程質量或工地所用主要材料的質量有懷疑時,有權要求駐地監理和施工單位現場取樣或制作試件并送至指定的試驗地點,取樣見證人員必須在檢驗委托單或取樣單上簽字,對試樣負責,取樣見證人員所取試樣不減免監理和施工單位的抽樣數量。
13.發揚團隊精神,積極與其他項目工程師溝通協作,共同作好工程科的工作;同時,積極配合相關科室做好計量支付、地方協調等工作,提供相關數據。
14.對所轄合同段內的設計變更進行認真研究、分析,比較工程造價和變更的合理性,提出變更的意見或建議。
1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各項目工程師要嚴格執行以上職責,因管理不到位所轄合同段現場混亂、工程進度嚴重滯后、發生工程質量責任事故、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或上級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視具體情況給予項目工程師(助理)批評、扣發獎金、調換工作崗位等處罰。
篇2:項目總工程師質量責任制度
項目總工程師的質量責任制度
1、對本項目施工的工程質量承擔第一技術責任。
2、負責本工程項目的工程技術質量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本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技術質量交底,協助項目經理抓好全面質量管理。
4、負責加強對外包隊伍的技術質量管理。
5、負責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嚴格按國家規范、設計圖紙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
6、負責一般質量問題的調查處理并報公司批準。
7、參加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
8、負責本項目人員的質量意識教育和技術、標準、規范的培訓工作。
9、負責組織質量分析會,并督促會議所提質量問題的落實。
篇3:高速公路管理處橋梁養護工程師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管理處橋梁養護工程師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zz管理處橋梁養護工程師管理,切實做好橋梁管理工作,確保橋梁安全,根據高管局(集團)《橋梁養護工程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zz管理處全體橋梁工程師。
3職責
3.1主持橋梁的經常檢查與評定,負責組織橋梁的定期檢查與評定。根據檢查結果參與編制和上報養護維修建議計劃,提出須進行特殊檢查的橋梁的申請報告,組織制定橋梁養護、維修和加固等措施;
3.2主持橋梁的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梁養護質量,并及時上報轄區橋梁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情況。負責實施經過許可的大件運輸等超限車輛通過橋梁的有關技術工作;
3.3組織橋梁專項工程的實施,組織橋梁專項工程的中間檢查和交(竣)工驗收;
3.4負責所管轄橋梁技術檔案的補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組織對轄區內橋梁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評價與分析;
3.5負責公路橋梁管理系統CBMS的數據更新、系統維護、系統運行以及橋梁年度、月養護報告編寫等工作;
3.6負責海爾洼健康監測系統的使用、維護和海爾洼健康檢測評估報告(年、月)的編寫等工作。
4管理規定
4.1橋梁工程師資格
4.1.1具有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具有橋梁、結構工程或交通土建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橋梁工作崗位3年以上;或具有橋梁、結構工程或交通土建專業大學??埔陨蠈W歷,從事橋梁工作崗位5年以上。
助理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具有1年以上從事設計、建設或橋梁養護管理工作經歷,具有助理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4.1.2管理處應設置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也可在本單位外聘任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其資格條件及職責同上。
4.1.3橋梁養護工程師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制度。
橋梁養護工程師應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省高管局(集團)核發的上崗證上崗,并按要求參加省交通運輸廳和省高管局(集團)組織的橋梁養護工程師技術培訓。
4.2橋梁養護工程師工作管理
4.2.1管理處下設兩橋梁辦公室,每個橋梁辦公室必須配置3-4名橋梁養護工程師。配置原則:1-3座特大橋配置一名橋梁養護工程師;30-50座大、中橋配置一名橋梁養護工程師;70km以內高速公路或每個工區(中心)的小橋、涵洞配置一名橋梁養護工程師,橋涵分類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定執行,并保持其人員的相對穩定。
4.2.2橋梁養護管理實行“三個一”制度,即高速公路管理處、公司對每1座橋梁均要落實1名行政領導、1名技術負責人和1名橋梁養護工程師。其行政領導指:特大橋由主管養護的處長、公司領導;大橋或重要橋梁由養護科長、養護部經理負責;中、小橋涵洞由養護工區主任級領導負責;技術負責人指處、公司及工區主管橋梁的橋梁養護工程師。
4.2.3經常檢查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檢查周期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應增加檢查頻率。對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的橋梁,橋梁養護工程師應立即請示安排特殊檢查,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橋梁和交通安全。
經常檢查過程中應填寫“橋梁經常檢查記錄表”(表格從公路橋梁管理系統中下載),現場登記所檢查的項目和缺損類型,估計缺損范圍和養護工程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小修保養計劃提供依據,經常檢查中發現橋梁(隧道)重要部件存在明顯缺損時,應及時提交專項報告。
檢查結束后要及時調整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數據。
4.2.4橋梁定期檢查主要以目測結合儀器檢查方式進行。新建橋梁交付使用一年后,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運營三年后,橋梁定期檢查每年一次,以確保及時發現橋梁病害。
定期檢查必須填寫橋梁(涵洞)定期檢查記錄表,提供橋梁、涵洞典型缺損和病害照片及說明,出具橋梁(涵洞)定期檢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轄區內所有橋梁的保養小修情況;
需大中、修的橋梁計劃;
需進行特殊檢查橋梁的報告;
需限制橋梁交通及交通組織方案。
定期檢查結束后要及時更新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數據。
4.2.5特殊檢查分為專門檢查和應急檢查,特殊檢查應委托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單位承擔。
以下四種情況應作專門檢查:
定期檢查中難以判明損壞原因及程度;
橋梁技術狀況為四、五類;
擬通過加固手段提高荷載等級;
條件許可時,特殊重要的橋梁在正常使用期間定期進行荷載試驗。
橋梁遭洪水、流冰、滑坡、地震、風災、漂流物或船舶撞擊,因超重車輛通過或其他異常情況影響造成損害時,應立即進行應急檢查。
4.3.1特殊檢查應采用儀器設備,通過檢測或試驗的方法,結合理論分析,對橋梁的缺損狀況、病害成因、承載能力或抗災能力做出科學明確的鑒定。并出具橋梁特殊檢查報告,特殊檢查報告內容包括:
4.3.1.1概述檢查的一般情況。包括橋梁的基本情況、檢查的組織、時間、背景和工作過程等;
4.3.1.2描述目前的橋梁技術狀況。包括現場調查、試驗與檢測的項目及方法、檢測數據與分析結果和橋梁技術狀況評價等;
4.3.1.3詳細敘述檢查部位的損壞程度及原因,并提出結構部件和總體的維修、加固或改建方案。
橋梁的特殊檢查評定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特殊檢查結束后要及時更新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數據。
4.3.2橋梁養護工程師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橋梁養護及管理知識,嚴格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嚴格按照《公路橋梁技術狀況評定標準》準確評定橋梁技術狀況和養護評定等級。
4.3.3所轄路段出現三類以上橋梁時,應立即安排對橋梁進行特殊檢查,并對橋梁進行維修加固,必要時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確保橋梁和車輛安全。
4.4責任追究
4.4.1橋梁養護工程師由于橋梁檢查不負責、發現病害不處理、不報告或處置不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按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責任。
4.4.2由于不履行職責而造成橋梁跨塌或惡劣影響的,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