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設集團公司居住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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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頒布集團公司關于居住證管理制度

  各職能部(室)、直屬分公司:

  為更好地服務企業員工,保障我集團員工權益,規范員工居住證和積分管理,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中的居住證僅指從業類居住證。

  上海zz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上海zz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居住證管理制度

  一、居住證新辦、續辦

  根據最新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在上海就業并連續繳納上海市社保6個月的可申辦居住證,申辦、續辦需由申請者本人至住所所在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在本集團就業期間的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協助提供。

  二、積分管理

  1、居住證辦出后,請至21世紀人才網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系統進行模擬打分,積分達到120分標準分值可向集團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辦居住證積分申請。若積分未能達到120分,集團不予受理;

  2、辦理居住證積分申請、積分確認(續辦)需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后并向集團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

  3、申請人應提供相關的原始材料,關鍵是個人的人事檔案,包括高中及以上的學籍檔案原件,工作經歷過的單位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原件,社保和個所稅繳納清單。并根據個人檔案認真如實填寫“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內所有信息,不得隱瞞、偽造,提供虛假材料后果自負。

  4、申請人應把齊全、真實的個人人事檔案存檔放在戶籍所在地的縣(或縣級市、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并把存檔地的詳細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書面告知集團人力資源部;

  5、集團人力資源部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后應嚴格審核,做好解釋、服務工作,杜絕集團被列為黑名單。對無異議的申請材料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請集團領導審批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并根據反饋的信息及時與申請人聯系告知申請的進度。

  6、對符合居轉戶條件的員工,由員工向集團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闡述理由,提供符合條件的原始材料,報集團領導審批后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申請員工須積極配合。

  三、責任條款

  申請人須承諾所填表格中的內容及所提交的書面材料確系真實,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一經發現一切后果須由申請者承擔,并補償相關損失,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申請人若有疑問請登錄21世紀人才網(網址:****)查閱有關文件:《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四、本制度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并隨時與上海市出臺的相關政策保持一致。

  上海zz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篇2:居住證暫行條例(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3號

  《居住證暫行條例》已經20**年10月21日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20**年11月26日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 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源 自管理資料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篇3: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津政發〔20**〕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6日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規范本市人口服務管理,合理控制人口總量,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居住證是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居住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以及通過積分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簽發、簽注、注銷以及居住證持有人入戶籍等相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的積分管理。

  教育、衛生、工商、稅務、人口計生、國土房管、民政、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和市審批辦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好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分站)受公安機關委托,具體承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工作。

  第五條 居住證制作和管理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第二章 申領

  第六條 年滿16周歲的境內來津人員,擬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第七條 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或者就學的境內來津人員,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 居住證證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指紋、戶籍住址、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簽注機關和簽注期限等。

  第九條 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個人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或者由個人所在工作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集中到單位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或者受托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監護人或者受托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證明。

  第十條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近期照片;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

  (四)在津就業的應當提交就業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收到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材料后,負責對申領材料進行現場核對。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第十二條 受理申領居住證的單位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將已經出具收件憑證的申領材料送至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

  第十三條 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簽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

  申請人憑收件憑證到受理單位領取居住證。

  居住證首次申領免費。遺失補辦或者損壞換領的需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核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境內來津人員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實現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人口信息的互聯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或者由用人單位集中到其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內可補辦簽注手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機關注銷居住證: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逾期60日未補辦簽注手續的;

  (四)居住證持有人已轉辦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五)居住證持有人離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報名參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就業信息咨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參與居住地社區事務的權利。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取得戶口所在地相關選舉資格證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等車務手續;可以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赴港、澳、臺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可以在本市注冊工商營業執照,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購買限價商品房、購買所在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傳染病防治、預防接種、孕產婦和兒童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計劃生育相關技術服務。

  第二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本市有關部門申報科技成果并獲認定、獎勵及資助。

  第二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注冊);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鑒定。

  第二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 積分

  第三十條 居住證積分制是指通過科學

  設置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入戶(指入本市戶籍,下同)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根據指標的總積分,排名確定申請人入戶資格。   第三十一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偡e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可以進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匯總、審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市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材料審核、分項指標打分等工作。

  居住證積分管理細則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和居所,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居住證持有人,具有積分入戶申請資格。

  符合申請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由用人單位收集匯總其申請材料,于每年的1至4月和7至10月到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提出積分入戶申請。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申請辦理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手續,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積分入戶申請表,積分入戶申請人就業證明、身份證明、學歷證明、技能水平證明、職稱證明、合法居所證明、納稅及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省部級以上獎項或者榮譽稱號證明、婚姻證明、體檢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設立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申辦窗口并建立積分管理聯審系統,受理積分入戶申請。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根據積分入戶申辦窗口出具的受理通知,依托積分管理聯審系統,負責對申請材料的相關方面進行審核,提出單項計分值,并加蓋公章,在規定時間內將審核證明材料反饋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各部門出具的審核證明材料,提交積分入戶申辦窗口進行匯總。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各部門審核證明材料及評分情況,進行審核并計算總積分,確定排名。

  第三十七條 市人力社保局將積分情況以入戶積分通知單的形式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由用人單位領取。積分情況在天津政務網或者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定期公布,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由用人單位統一查閱積分情況。

  第六章 入戶

  第三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我市人口總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資源承載能力,負責制定年度積分入戶指標計劃,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積分入戶人口指標總量,并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積分入戶指標和積分入戶申請人積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并出具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十條 列入積分入戶人員名單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的申請。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為積分入戶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工作。用人單位持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按照有關規定,到積分入戶人員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積分入戶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管理細則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規定的,可向公安機關另行申請辦理投靠親屬落戶。投靠落戶的隨遷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報名參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第七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境內來津人員申請辦理居住證和積分入戶、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悉的境內來津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居住證持有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二)利用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住證的;

  (四)將在服務管理過程中獲得的境內來津人員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

  (五)在居住證登記和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個人或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的;

  (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四)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

  (五)偽造、變造居住證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居住證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

  第四十七條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積分落戶:

  (一)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

  (二)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積分入戶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責任為本單位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積分入戶相關手續。員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不予辦理的,員工可以向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訴。

  第四十九條 個人和單位認為有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停止發放天津市暫住證。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試行,20**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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