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城建投資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簽證管理辦法

606

  城建投資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簽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簽證管理,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限于公司內部新建、擴建、改造及維修工程的施工簽證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簽證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發、承包合同約定,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第四條 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圖紙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設施工的指導文件,杜絕采用施工簽證方式組織施工。

  第五條 施工簽證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應嚴格控制辦理施工簽證。本規定以外經濟變更不予辦理施工簽證。

  第六條 施工簽證格式內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稱;

  2、簽證日期;

  3、連續編號;

  4、簽證事由或計算公式;

  5、簽證涉及增加工程造價的計算(列表或列式明確表達式);

  6、備注;

  7、施工說明或施工簡圖;

  8、施工單位經辦人、項目經理二人以上簽字,加蓋公章;

  9、監理單位簽證意見;

  10、監理單位經辦人、總監兩人以上簽字,加蓋公章;

  11、甲方現場代表、由公司指派的甲方現場代表、項目部負責人、項目分管領導及區屬有關部門等兩人以上簽字,加蓋公章。

  第七條 可以辦理的施工簽證

  1、在非正常施工條件下采取的特殊技術措施費;

  2、定額直接費中未包括,按規定允許計算的相關費用;

  3、設計變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變化;

  4、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損失費用;

  5、不可預見的地下障礙物的拆除與處理費用;

  6、受建設單位委托,發生的其它零星工程;

  7、由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費用項目。

  第八條 不予辦理的施工簽證

  1、屬于其它直接費中施工因素增加費范圍的內容;

  2、合同或協議中規定包干支付的有關事項;

  3、發生施工質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施工組織不當造成的停工、窩工和降效損失;

  5、違規操作造成的停水、停電和安全事故損失;

  6、工作失職造成的損失;

  7、虛報工程內容增加的費用;

  8、施工單位為創品牌工程、業績工程增加的費用;

  9、施工單位為增加利潤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單位責任增加的其它費用項目。

  第九條 工程簽證按簽證權限辦理:單項變更估算造價2000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簽證;2000元(含)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經甲方代表和甲方項目部負責人向公司領導匯報后,到現場簽證;單項變更增加造價在2萬元(含)以上至10萬元以下工程簽證,經公司會議研究并形成會議紀要,公司領導簽發后執行,并由甲方代表、甲方項目部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證;單項變更增加造價在1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變更,報區直有關部門到現場簽證。

  第十條 變更簽證辦理的時效性:施工單位在完成變更工作后須于7日內提出簽證(否則視為放棄),報監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須在7日內辦完有關手續并返還施工單位,否則視為同意,并追究監理及甲方代表的相應責任。監理、甲方代表不許拒收施工單位的簽證單,對有疑義的簽證內容,監理、甲方代表要及時協調處理,有困難的要及時報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和公司領導協調解決。絕不允許拖延不辦,否則造成的事故及延誤工期等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屬工程變更的簽證簽發后,現場代表在三天內必須將變更內容標注在受控施工圖上;施工中間過程的隱蔽簽證一般要附有影像資料。

  第十二條 辦理施工簽證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

  第十三條 委托監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監理工程師要對工程安全、質量、進度和造價負責,對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施工簽證進行監督和簽署意見,及時發現、解決施工簽證中的問題,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甲方代表反映并取得解決辦法,不得延誤。

  第十四條 甲方代表要積極協調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監督檢查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施工簽證,有權更正施工簽證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沒有委托監理的工程,甲方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負責,對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施工簽證進行監督和簽署意見,及時發現、解決施工簽證中的問題,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和公司領導反映并取得解決辦法。

  第十六條 辦理施工簽證一般要“一事一單、一項一簽、隨作隨簽”,避免過期補簽。嚴禁在辦理工程決算時補簽。

  第十七條 辦理施工簽證要求內容完整、記錄真實、說明詳盡、文字表述無二意、圖示尺寸準確、計算過程符合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量計算無差錯、材料價格要注明是預算價還是市場價,是否取費、讓利,施工簽證及其附件能夠相互解釋。

  第十八條 辦理施工簽證要字跡清晰,書寫工整,格式統一。

  第十九條 甲方代表要按專業不同分工辦理施工簽證,避免簽署本專業之外的施工簽證。因專業人員不全無法按專業辦理的施工簽證,應當甲方代表提出,由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召集相關人員集體研究后會簽。

  第二十條 辦理施工簽證的簽字順序是: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沒有委托監理的工程簽字順序是:施工單位,建設單位。

  第二十一條 甲方代表辦理完畢施工簽證后保留一份存檔,避免人為修改或遺失,其余返回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二十二條 施工簽證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和技術經濟文件應當妥善保管。結算時按照工程竣工結算程序將施工簽證(原件)同其它結算資料一并上報**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評審中心。審計結束后,將施工簽證和其它報審資料返回公司存檔管理。辦理工程進度款時施工簽證可以報送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報送區審計的工程項目,施工簽證等報審資料須經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報送。工程結算審計完畢后,所有報審資料由審計機構全部返回公司存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簽證必須客觀實際,不得造假,為牟取私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部零星維修,小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公司項目部負責解釋。

  附件:工程

量簽證單

篇2:城建投資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簽證管理辦法

  城建投資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簽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簽證管理,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限于公司內部新建、擴建、改造及維修工程的施工簽證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簽證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發、承包合同約定,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第四條 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圖紙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設施工的指導文件,杜絕采用施工簽證方式組織施工。

  第五條 施工簽證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應嚴格控制辦理施工簽證。本規定以外經濟變更不予辦理施工簽證。

  第六條 施工簽證格式內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稱;

  2、簽證日期;

  3、連續編號;

  4、簽證事由或計算公式;

  5、簽證涉及增加工程造價的計算(列表或列式明確表達式);

  6、備注;

  7、施工說明或施工簡圖;

  8、施工單位經辦人、項目經理二人以上簽字,加蓋公章;

  9、監理單位簽證意見;

  10、監理單位經辦人、總監兩人以上簽字,加蓋公章;

  11、甲方現場代表、由公司指派的甲方現場代表、項目部負責人、項目分管領導及區屬有關部門等兩人以上簽字,加蓋公章。

  第七條 可以辦理的施工簽證

  1、在非正常施工條件下采取的特殊技術措施費;

  2、定額直接費中未包括,按規定允許計算的相關費用;

  3、設計變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變化;

  4、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損失費用;

  5、不可預見的地下障礙物的拆除與處理費用;

  6、受建設單位委托,發生的其它零星工程;

  7、由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費用項目。

  第八條 不予辦理的施工簽證

  1、屬于其它直接費中施工因素增加費范圍的內容;

  2、合同或協議中規定包干支付的有關事項;

  3、發生施工質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施工組織不當造成的停工、窩工和降效損失;

  5、違規操作造成的停水、停電和安全事故損失;

  6、工作失職造成的損失;

  7、虛報工程內容增加的費用;

  8、施工單位為創品牌工程、業績工程增加的費用;

  9、施工單位為增加利潤提出的要求;

  10、因施工單位責任增加的其它費用項目。

  第九條 工程簽證按簽證權限辦理:單項變更估算造價2000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簽證;2000元(含)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經甲方代表和甲方項目部負責人向公司領導匯報后,到現場簽證;單項變更增加造價在2萬元(含)以上至10萬元以下工程簽證,經公司會議研究并形成會議紀要,公司領導簽發后執行,并由甲方代表、甲方項目部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證;單項變更增加造價在1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變更,報區直有關部門到現場簽證。

  第十條 變更簽證辦理的時效性:施工單位在完成變更工作后須于7日內提出簽證(否則視為放棄),報監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須在7日內辦完有關手續并返還施工單位,否則視為同意,并追究監理及甲方代表的相應責任。監理、甲方代表不許拒收施工單位的簽證單,對有疑義的簽證內容,監理、甲方代表要及時協調處理,有困難的要及時報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和公司領導協調解決。絕不允許拖延不辦,否則造成的事故及延誤工期等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屬工程變更的簽證簽發后,現場代表在三天內必須將變更內容標注在受控施工圖上;施工中間過程的隱蔽簽證一般要附有影像資料。

  第十二條 辦理施工簽證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

  第十三條 委托監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監理工程師要對工程安全、質量、進度和造價負責,對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施工簽證進行監督和簽署意見,及時發現、解決施工簽證中的問題,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甲方代表反映并取得解決辦法,不得延誤。

  第十四條 甲方代表要積極協調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監督檢查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施工簽證,有權更正施工簽證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簽署意見。

  第十五條 沒有委托監理的工程,甲方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負責,對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施工簽證進行監督和簽署意見,及時發現、解決施工簽證中的問題,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和公司領導反映并取得解決辦法。

  第十六條 辦理施工簽證一般要“一事一單、一項一簽、隨作隨簽”,避免過期補簽。嚴禁在辦理工程決算時補簽。

  第十七條 辦理施工簽證要求內容完整、記錄真實、說明詳盡、文字表述無二意、圖示尺寸準確、計算過程符合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量計算無差錯、材料價格要注明是預算價還是市場價,是否取費、讓利,施工簽證及其附件能夠相互解釋。

  第十八條 辦理施工簽證要字跡清晰,書寫工整,格式統一。

  第十九條 甲方代表要按專業不同分工辦理施工簽證,避免簽署本專業之外的施工簽證。因專業人員不全無法按專業辦理的施工簽證,應當甲方代表提出,由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召集相關人員集體研究后會簽。

  第二十條 辦理施工簽證的簽字順序是: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沒有委托監理的工程簽字順序是:施工單位,建設單位。

  第二十一條 甲方代表辦理完畢施工簽證后保留一份存檔,避免人為修改或遺失,其余返回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二十二條 施工簽證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和技術經濟文件應當妥善保管。結算時按照工程竣工結算程序將施工簽證(原件)同其它結算資料一并上報**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評審中心。審計結束后,將施工簽證和其它報審資料返回公司存檔管理。辦理工程進度款時施工簽證可以報送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報送區審計的工程項目,施工簽證等報審資料須經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報送。工程結算審計完畢后,所有報審資料由審計機構全部返回公司存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簽證必須客觀實際,不得造假,為牟取私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部零星維修,小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公司項目部負責解釋。

  附件:工程

量簽證單

篇3:什么是前期物業管理

  什么是前期物業管理?有什么規定?

  答:前期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它有下列規定:

  (1)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應當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約,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并報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與住宅買售人簽訂住宅轉讓合同時,應當將住宅使用公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作為住宅轉讓合同的附件。

  (3)住宅使用公約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4)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5)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住宅出售單位承擔,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住宅出售單位和買受人按照住宅轉讓合同的約定承擔。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除住宅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住宅買受人收取任何費用。

  住宅使用公約至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時終止。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至業主委員會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住宅出售單位違反上述五項條款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文章

97精品久久久久|ZZIJZZIJ日本成熟少妇|嫩草一级337p无码专区|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