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項目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項目信息管理是利用信息系統的處理功能,以工程項目為中心,將工程管理過程中(經營管理和技術管理)所發生的主要信息有序的、及時的、成批存儲,以部門間信息交流為中心,以業務工作標準為切入點,采用工作流程和數據后處理技術,解決工程項目從數據采集、數據存儲、數據傳遞、信息處理與共享到決策目標生成等環節的信息化,及時準確地以量化指標,為各級管理者提供決策依據,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條 項目信息應包括項目經理部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數據、表格、圖紙、文字、音像資料等。
第三條 項目經理部應當負責收集、整理、管理本項目范圍內的信息。實行總分包的項目,項目分包人應負責分包范圍的信息收集整理,承包人負責匯總、整理各分包人的全部信息。
第四條 項目經理部應當設項目信息管理員,使用和維護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項目信息管理員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單位培訓和考核合格。
第五條 項目經理部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建立計算機網絡,運行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利用信息技術優化信息結構、存儲媒介和流程,實現項目管理信息化。
第六條 項目信息的錄入應當按項目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隨工程的進展及時整理、錄入,錄入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
第七條 項目經理部應接入企業的計算機虛擬專用網絡,實現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網絡視頻會議以及項目施工信息的自動上報。
第八條 公司和分公司機關應設立有關機構并配備專業人員對施工項目的信息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項目信息管理對象
第九條 項目公共信息:
?。ㄒ唬┓?、法規與部門規章信息
?。ǘ┦袌鲂畔?/p>
?。ㄈ┳匀粭l件信息
第十條 工程概況信息
?。ㄒ唬┕こ虒嶓w概況
?。ǘ﹫龅嘏c環境概況
?。ㄈ﹨⑴c建設的各單位概況
?。ㄋ模┦┕ず贤?/p>
?。ㄎ澹┕こ淘靸r計算書
第十一條 施工信息
?。ㄒ唬┦┕び涗浶畔?/p>
?。ǘ┦┕ぜ夹g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信息
?。ㄒ唬╉椖抗芾韺嵤┮巹澬畔?/p>
?。ǘ╉椖窟M度控制信息
?。ㄈ╉椖抠|量控制信息
?。ㄋ模╉椖堪踩刂菩畔?/p>
?。ㄎ澹╉椖砍杀究刂菩畔?/p>
?。╉椖楷F場管理信息
?。ㄆ撸╉椖亢贤芾硇畔?/p>
?。ò耍╉椖坎牧瞎芾硇畔?/p>
?。ň牛╉椖咳肆Y源管理信息
?。ㄊ╉椖繖C械設備管理信息
?。ㄊ唬╉椖抠Y金管理信息
?。ㄊ╉椖考夹g管理信息
?。ㄊ╉椖拷M織協調信息
?。ㄊ模╉椖靠⒐を炇招畔?/p>
?。ㄊ澹╉椖靠己嗽u價信息
第三章 項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部應采用基于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庫的項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統,項目各類信息的收集、傳遞、存儲和加工等過程應當通過項目集成信息系統來完成。
第十四條 項目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紙質文檔資料,應當分類保管,在項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統中建立索引。
第十五條 項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統應能連接項目經理部各職能部門、項目經理與各職能部門、項目經理部與勞務作業層、項目經理部與企業各職能部門、項目經理與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部與發包人和分包人、項目經理部與監理機構等;能使項目管理層與企業管理層及勞務作業層信息收集渠道暢通、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部要按照項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確立項目經理部的管理流程、項目管理人員的編制和分工以及每個人的權限、工作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部使用項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統對施工項目進行管理時要以施工網絡計劃為基礎,以成本控制為中心,實現項目辦公自動化和資源全過程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部使用項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統對施工項目成本進行管理的主要業務流程如下:
編輯進度計劃(建立工作列表和計劃工程量)--→施工預算(用企業定額算出人、材、機需用)--→人、材、機需用計劃(匯總和調整數量)--→施工、材料、勞資、機械模塊(產生實際成本數據)--→月底工作統計(確定要統計的工作項目及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統計結算(用企業定額算出計劃成本)--→成本報量(讀取計劃成本數據)--→成本分析(匯總實際成本和計劃成本進行比較分析)
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部使用項目集成管理信息系統對施工項目進行管理應實現以下管理目標:
一通過計算機網絡反映工程日進度,實現工期控制計劃。
二通過計算機網絡詳實記錄資源消耗臺帳及費用開支臺帳,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自動比較,為實現對項目成本的控制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
三通過計算機網絡及時提供項目質量、安全等計劃的實施記錄,以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目標的實現和質量、安全記錄的及時、準確與完整。
四通過計算機網絡管理項目設計圖紙、文檔、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及技術資料。為現場施工、工程決算、竣工驗收、申報獎項、上級檢查等提供完備、規范的資料。
五上級機關可通過計算機網絡對項目施工的相關工作進行檢查、評價與指導,從而全面實現對業主的合同承諾,和項目承包合同的全面實現。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年11月12日開始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局企管部負責解釋。
篇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北京市
【頒布日期】20**.02.14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2.15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檢〔20**〕90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業務處室:
為了全面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106號令),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一、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政府建立和開發的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和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并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在市工商部門“藍盾315”的基礎上研制開發的,現四個子系統已全部建成,在系統功能上實現了通過政府專網遠程錄入,企業信用信息的披露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作用開始顯現。
二、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涉及稅收方面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的稅務登記(登記、變更、注銷登記)、企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因違反稅收法律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受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有關表彰等情況。
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規定,由市級各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息,并通過政務專網統一負責信息的提交、維護、更新和管理。行政機關利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目的運用,不得濫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經營活動。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不得公布和披露。
四、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采取分步實施并于20**年4月1日起正式運行。
五、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立階段,由市局檢查部門牽頭,相關處室協助,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6號令的要求和各階段的工作任務,共同完成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初建工作。
六、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運行階段,按照市局各處室的職責劃分,以“簡化、控制、統一”為原則,形成規范的工作流程。由各區、縣局,按照統一格式錄入數據信息,市局相關處室對本系統的數據信息要進行審核、控制,進入系統的各項信息數據按期集中導入,并由市局納稅服務中心統一發布。
七、在系統建設初期對于信息的查詢還不能滿足工作的需求,暫時將查詢的權限放在市局的征管部門和檢查部門。隨著政府專網建設的到位和我局系統改造的實現,逐步滿足各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系統查詢的需要。
附件:1.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實施方案
2.企業警示系統信息解鎖通知書
二ОО三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信用體制的建立,促使企業增強信用觀念,促進行政機關信息的公開和共享,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關于各類企業及其經營過程中與信用有關行為的記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是市人民政府以推動信息開放與信用服務市場化為目的,通過計算機網絡將行政機關具有的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和公布,實現行政機關信息的互聯和共享,以及實現行政機關之間的聯合執法,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和為政府各部門提供基礎信息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第三條 身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碼、計算機代碼、企業注冊地址和經營地址、主管稅務機關和企業的注銷和換、驗證的情況。
第四條 提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一般性違法行為及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處罰和通報的情況,包括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的情況和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的案件。
第五條 警示信息系統記錄企業嚴重違法行為并被稅務機關依法限制有關登記的情況,包括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稅務機關查處,認定為偷稅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第六條 良好信息系統記錄企業信用的良好信息,包括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情況、被評為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企業。
第七條 提交企業的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
(二)企業的基本信息;
(三)需要記錄的信息內容;
(四)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
(五)作出處理決
定的主觀稅務機關的名稱;
(六)需要限制的行為及其期限。
除以上內容外,提交記入警示信息系統的信息,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信息的審批表;
(二)移交信息的通知書和登記表;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復印件;
(四)人民法院的判決、裁決的復印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企業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期限設定:
(一)身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
(二)提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三)警示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3年;
(四)良好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納稅信譽等級A級的有效期限。
以上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信息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入永久保存信息。
第九條 凡進入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警示系統的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鎖的,原數據移送部門須向市局報送《企業警示信息解鎖通知書》。
第十條 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市局有關處室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局征管部門負責身份信息系統和提示信息系統中企業非正常注銷、非正常戶以及未辦理換、驗證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檢查部門負責良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中受到稅務機關查處并認定為偷稅案件和警示信息系統信息的組織、錄入傳輸,維護和管理;市局信息中心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與政府專網端口對接和數據網上傳輸的技術支持;市局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信用信息數據的統一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試行。
篇3:C公司銷售信息管理辦法
銷售信息管理辦法
(一)、合同信息管理
1、合同信息管理原則:
(1)、信息登記及時、準確
(2)、對已變更的信息更改及時
(3)、各部門之間達到信息共享,及時核對
2、信息分類:
為方便查找,規定商品房預售契約信息按物業類型(SOHO、半島公寓、豪宅等)樓號進行分類錄入。
在合同按物業類型分類的同時也應按合同類型分類。
信息錄入形式與財務部等相關部門統一,以達到銷售及付款信息共享。
3、合同信息管理:
(1)、合同指售房合同及銷售相關的辦理貸款過程中的借款合同、房屋收押合同,精裝修合同,合同變更協議、退房協議等。
(2)、合同信息指與上述合同相關的信息總稱。
(3)、有關合同的信息及時分類進行登記并錄入電腦。
為保證合同信息的及時性,應在正簽合同轉交到開發商客戶服務部36小時內進行合同信息登記。
遇合同條款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退換房的情況,及時將新合同信息登記,原合同信息作廢。
合同信息登記做到每份合同都有登記記錄。
(4)、定期提交銷售信息分析統計表,如月銷售分析統計表、季度(年度)銷售分析統計表,分物業類型銷售分析統計表等。
(二)、客戶信息管理
1、客戶信息的收集:
客戶信息收集渠道:調查問卷、網絡(項目網站)、客戶登記表、公關活動等。
客戶:為了保障調研資料的真實性、可參考性,主要對
正簽客戶的資料、信息進行收集。
2、客戶信息管理:
客戶信息存放形式:客戶基本資料(客戶正簽時所填寫的客戶調查表,見附件1)實行一人一戶的檔案存放形式。
在正簽后出現的階段性調查問卷按調查問卷的類型進行分類分析及保存。
隨時與客戶保持聯系,掌握與客戶聯系的有效方式,對變更的客戶信息,如通訊方式、家庭住址等及時更正。
(三)、銷控信息管理
1、每日早10點做前一日的正簽統計工作,及時調整銷控表,與售樓處一線銷控保持一致,保證銷控信息的及時性與可靠性。
2、遇合同變更和退房的情況及時調整銷控表,進行新的銷控信息的登記工作。
3、按月提交銷售數據統計及銷售情況分析報告。
4、按銷售策略控制銷售節奏,階段性組織銷售代理商對銷售速度、各種戶型的成交量和速度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