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計量管理措施
1能源管理
施工現場需配備與生產適應的水電計量器具,水電走向圖在施工平面布置圖上要作表述,現場用電及線路走向要按動力與照明分開,嚴禁亂拉串用,水電一級計量均招待按月由專人抄表記錄。
2材料管理
現場需配備足夠的檢查,檢測計量器具,大宗材料進場及內部消耗,檢測均按規定執行,并做好原始記錄及計量數據論證,砂石進場驗收,執行一車,一料,一單制,水泥按批量抽檢,鋼材、木材、檢查,檢測驗收以任務單計量,按月做好發料,檢測記數的內部物料消耗原始記錄,建立單位工程物料管理臺帳。
3施工質量管理
土建按六大分部水電按按二大分繪制施工工藝。
建立工程質量計量網絡圖,造配好控制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計量器具,嚴格執行公司制訂的計量檢測暫行規定,按月進行分部分項工程項次檢測,對原材料處協作處構件進場及未成品進場,均需提供質量可靠的合理化檢驗,資料出廠合格證書,建立安全計量測試資料,并按所做好接地電阻的抽檢工作。
4計量器具管理
凡進入現場使用的計量器具,均按規定執行自檢和抽檢制度,保證計量口器具處于完好狀態,禁止不合格蔌超周期的計量器具流入一線使用。
篇2:遼寧省用水計量管理辦法(2009)
遼寧省用水計量管理辦法(20**)
第227號
《遼寧省用水計量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2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遼寧省用水計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用水計量監督管理, 合理利用水資源,推動社會節約能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取水、供水、排水計量(以下簡稱用水計量)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水計量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建設、經濟綜合管理、環保、國土資源、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內,做好用水計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或者個人對用水計量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用水計量活動應當配備和使用計量器具。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應當在取水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供水單位從事水經營管理活動,應當在用水單位取水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排水單位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或者直接向水體排水,應當在排放口處安裝計量器具。
第六條 配備的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計量器具的選型,應當根據被測對象的用途、流體特性、儀表性能、安裝要求等確定。
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應當符合現場使用環境狀況條件,滿足溫度、溫度變化率、濕度、振動、噪聲、電磁干擾、腐蝕、粉塵、結垢等要求。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裝的水表,應當依法向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
第八條 安裝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安裝計量器具的技術規范。新安裝且難以拆卸的計量器具,應當提供滿足檢定或者校準的條件。
第九條 配備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計量檢定。
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計量器具檢定檔案,并定期報當地計量行政主管部門。
計量器具不能實施檢定的,配備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資格對社會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技術機構申請計量校準。
第十條 供水單位負責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費輪換。水表輪換周期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執行。
居民對輪換期內的水表的量值提出異議,要求對水表進行檢定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檢定結果。
第十一條 從事用水計量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Y算的量值應當與實際計量的量值相符;
?。ǘ┯嬃坎坏霉浪?;
?。ㄈ┎坏脤⒐芫€損耗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耗轉嫁給用戶;
?。ㄋ模?發生水量短缺的,應當及時補足缺量或者補償損失;
?。ㄎ澹┯捎诂F場環境狀況條件惡劣、計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沒有配備計量器具,不能進行計量的,應當制定相應的流量評定方法,進行統計核算。
第十二條 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砸苿?、拆卸計量器具;
?。ǘ┦褂梦唇洐z定、超過檢定周期、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ㄈ┢茐挠嬃科骶邷蚀_度;
?。ㄋ模┡撟骷?偽造計量數據;
?。ㄎ澹└淖冇嬃科骶叩慕Y構和性能;
?。┢茐挠嬃繖z定鉛(簽)封;
?。ㄆ撸┦褂貌环蠂覙藴驶蛘邍颐髁钐蕴挠嬃科骶?;
?。ò耍┥米詥⒂靡婪ǚ獯娴挠嬃科骶?。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按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畣挝晃窗匆幎ǖ狡谳啌Q水表的,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ǘ┕┧畣挝晃醇皶r受理居民對水表量值提出異議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水表檢定結果的,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管線損耗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耗轉嫁給用戶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由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計量檢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具的計量檢定證書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偽造檢定數據的;
?。ǘ?出具錯誤的檢定數據,并造成一定損失的;
?。ㄈ?超出計量授權范圍進行計量檢定的。
第十六條 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男新氊煹?;
?。ǘ├寐殑毡憷\取私利的;
?。ㄈ┯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某大學水電計量表管理辦法
> 大學水電計量表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我校水電計量表的管理,保障水電計量值的準確和計量表的安全可靠,提高水電計量率,根據國家計量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水電計量表是我校水電計量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水電收費的重要依據,資產管理處代表學校對全校所有水網、電網上的水電計量表從選購、校驗、安裝、使用、維修、報廢的全過程實施管理和監控。
第三條:學校水網、電網上用水用電的單位和個人,若需安裝、更換水電計量表,必須到資產管理處能源管理辦公室進行申報,由資產管理處能源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安裝、更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安裝、更換水電計量表。
第四條:在拆除建筑物或工程項目施工涉及到拆除水表、電表時,必須事先通知資產管理處,并在資產管理處的監督下完成水電表的拆除、記錄數據等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五條:在進行房屋裝修、改造工程項目施工涉及到更改用水用電線路造成用水用電無法計量時,必須及時通知資產管理處,并按照學校要求安裝水電計量表,不得出現用水用電無計量的狀況。
第六條:進行房屋裝修、改造工程項目施工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水電計量表的位置,確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動時,使用單位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水電計量表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時,應及時報告資產管理處能源管理辦公室給予維修,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維修。
第八條:水電計量表選購要達到以下規定:1、水電計量表應按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制造的產品;2、水電計量表性能和技術規范應全部符合設計和使用的要求;3、水電計量表應具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及其編號。
第九條:水電表安裝后,由資產管理處組織驗收,全面檢查水電表按線、按管等技術要求,安裝工藝、質量必須符合各項規定要求,凡驗收不合格的水電表不準使用。
第十條:資產管理處對水電計量表的準確性、實行安裝前、運行中和輪換拆回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做到定時檢查、定期維護,保證水電表在有效期內正常運行,完好無缺,根據水電表的運行狀況、使用年限,制定年度更新計劃,逐步更新水電計量表。
第十一條:認真做好水電表的校驗、鑒定工作,對運行中的水電表,單位或用戶提出其計量誤差時,必須由資產管理處聯系有關檢測部門進行校驗,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準私自拆卸校驗。
第十二條:水電表安裝后要及時加封,在檢修、更換、現場檢驗中變動封印后,應妥善加以印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拆掉或更換封印。
第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資產管理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