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人員培訓計劃
1 人員培訓概述
為提高本工程全體施工人員的整體素質,確保每一個職工所承擔的工作都能達到崗位所規定的質量要求,按照公司員工培訓計劃和相關工作程序,結合本工程的實際,制訂本工程項目員工培訓計劃,工程施工期間,對職工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質量意識教育,在職工中樹立起"安全第一,質量為本"的施工理念。
新工人入場后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注意對持有"考核證"的人員轉入另一工程項目時必須進行的轉場教育及對改變工種和變換工作崗位的工人必須進行的變換工作教育
開工前以及施工過程中,項目總工程師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現場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業務的培訓,做到熟悉建筑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并了解本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所有人員應持證上崗。
針對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加強各級員工的培訓工作,對主要工種人員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和再培訓,使職工具有保證各工序施工質量的業務能力和相關技能,同時質量檢驗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項目部總工程師親自主抓技術交底工作,并組織關鍵或特殊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學習,嚴格貫徹執行制定的工作程序和技術措施,不斷提高各級人員的技術素質。
2 人員培訓的方法和要求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經有資格的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主辦的培訓,均派人員到外培地點培訓(教育)取證。
對其他人員一般采取集中培訓或培訓骨干,以骨干帶全員的方式進行。
凡承擔培訓的部門或人員,要認真負責,盡力搞好培訓的全過程工作。
受培部門的負責人要嚴格按照要求選派受培人員。
受培人員要遵守培訓紀律,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和曠課。
培訓結束后,有關培訓的資料由綜合部負責整理保存,以備查閱。
篇2:附小校園臨時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附小校園臨時施工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并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復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3.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并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志,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4.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5.施工單位人員要統一到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辦理《臨時出入證》,服從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6.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篇3: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2004年試行)
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20**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對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實施救濟,防范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風險,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業依法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實施建筑施工企業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主管機關。
區縣建設委員會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建筑施工企業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受市或區縣建委委托,負責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為單位進行投保。投保人為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條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條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范圍是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于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206號)的有關規定,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合同備案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審核。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下(含三千萬元)的,千分之一點二;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含一億元)的,千分之零點八;施工承包合同價在一億元以上的,千分之零點六。
按上述費率計算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低于三百元的,應當按照三百元計算。
第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的,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包括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計提。分包單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理賠事項,統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承包合同簽定后七日內,將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全額交付建筑施工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保險法律法規規定,向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集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項,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推脫。保險公司以不正當理由拒絕建筑施工企業辦理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將已辦理保險的憑證及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交驗。
第十三條 發生意外傷害事項,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積極辦理相關索賠事宜。
第十四條 因意外傷害死亡的,每人賠付不得低于十五萬元。
因意外傷害致殘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標準賠付:
一級十萬元,二級九萬元,三級八萬元,四級七萬元,五級六萬元,六級五萬元,七級四萬元,八級三萬元,九級二萬元,十級一萬元。
傷殘等級標準劃分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1996)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意外傷害理賠事項確認后,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保險受益人及時賠付。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積極做好意外傷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減少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防范工作情況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率實行意外傷害保險浮動費率。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務。安全服務內容應當包括施工現場風險評估、安全技術咨詢、人員培訓、防災防損設備配置、安全技術研究等。
保險公司不能按規定提供上款規定的安全服務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規定記入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支付意外傷害保險或建筑施工企業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市或區縣建委應當要求改正。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