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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質量責任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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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一、對于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維修的經濟責任承擔應當按下述原則處理:
  1.由于設計問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2.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3.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1、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2、預留保證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后,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3、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篇2: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建設工程債發生根據

  
  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一、合同
  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如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對于完成施工任務來說,施工單位是債務人,建設單位是債權人。
  它是債發生的最主要依據。
  二、侵權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如施工現場的施工噪聲對小區居民產生侵權之債。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它可簡單總結為“損人利己”。
  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它可與不當得利相反總結為“損己利人”。
  考試時判斷屬于哪個債,有幾個小技巧,在這里跟大家一起分享:
  1.沒有合同關系的,首先考慮侵權之債;
  2.造成人身傷害的,肯定構成侵權之債;
  3.沒有合同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害的,首先考慮侵權之債。
  牛刀小試:
  關于工程建設中債的說法,正確的有()。
  A、監理單位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工程暫停施工構成侵權之債
  B、投標人給招標人巨額賄賂騙取中標成不當得利之債
  C、勞務人員按照規定維修施工工具構成無因管理之債
  D、施工中的建筑物上墜落的磚塊造成他人損害構成侵權之債
  E、施工企業向設備商租賃起重機械構成合同之債
  參考答案:DE

篇3: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訴訟時效中止中斷

  
  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高頻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時效繼續計算
  內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權利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
  (2)發生在訴訟期的最后6個月。
  2.訴訟時效的中斷——時效重新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起訴
 ?、傧蚍ㄔ?
 ?、谙蛑俨脵C構。
  (2)債權人提出要求
 ?、傧騻鶆杖吮救颂岢?
 ?、趥鶆毡WC人;
 ?、蹅鶆杖说拇砣?
 ?、茇敭a代管人。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俦硎就饴男?
 ?、诿鞔_承認了債務的存在;
 ?、弁夥制诼男?。
  牛刀小試:
  按照合同的約定,20**年1月1日發包方應該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但沒有支付。20**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當地發生了特大洪水,導致承包方不能行使請求權。20**年12月3日,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發包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決。則下面的說法正確的是()。
  A.20**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訴訟時效中止
  B.20**年12月31日起訴訟時效中止
  C.20**年12月3日訴訟時效中斷
  D.20**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間訴訟時效中斷
  參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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