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建筑信號工掛鉤工崗前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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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信號工、掛鉤工崗前須知

  1 .起重機司機、信號工、掛鉤工在作業前,應共同交底,統一信號。

  2 .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3 .嚴禁將不同種類或不同型號的索具連在一起使用。

  4 .信號工正確選擇指揮位置,不準站在吊物易碰難躲和無防護措施的危險部位。

  5 .作業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信號工不得兼做掛鉤工。

  6 .作業中必須戴好安全帽,佩帶好專用標志服裝,嚴禁酒后作業。

  7 .嚴格執行"于不吊"作業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信號不清不準吊;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吊物上站人不準吊;埋在地下物不準吊;斜拉斜牽物不準吊;散物捆綁不牢不準吊;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不準吊;零碎物無容器不準吊;吊裝物重量不明不準吊。

  8 .掛鉤工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

  9 .吊繩的掛設不得影響吊鉤保險裝置,不準用吊鉤直接吊拉重物。

  10 .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1 1 .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12 .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13 .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14 .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15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16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17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護。

  18 .捆綁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19 .細長易散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并且要有兩個吊點。

  20 .當吊裝構件、設備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21 .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補焊、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補焊方法修復卡環。

  22 .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 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 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 %計算。

  23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 l )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 ;

  ( 2 )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 3 )鋼絲繩直徑減少7 %~10 % ;

  ( 4 )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繩直徑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24 .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有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篇2:起重掛鉤工安全規程(5)

  起重掛鉤工安全規程(五)

  1.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種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熟煉掌握指揮信號,并遵守行車工的“十不吊”。

  2.起吊工具要經常檢查,確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準隨地亂丟,不準超負荷使用。

  3.起吊物件的指揮手勢要清楚,信號要明確,不準戴手套指揮,起吊大型重噸位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高于0.5米,經檢查,確認穩妥后方可起吊運行。

  4.起吊物件必須捆縛平穩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圍人員動向。

  5.用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應按行車額定載重量合理分配,統一指揮步調一致。

  6.不準在起吊件下面停留、行走或站立。

  7.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度。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8.多人吊運重物、應有專人指揮,不得遠距離或不引路指揮吊物運行。

  9.吊運物件應按規定地點妥善堆放,不準將重物堆放在動力輸送管線上面或安全通道上。

  10.行車掛勾工統一手勢:

 ?。?)手心向上表示吊勾向上;

 ?。?)手心向下表示吊勾向下;

 ?。?)手心向前表示大車向前;

 ?。?)手心向后表示大車向后;

 ?。?)手心向左表示小車向左;

 ?。?)手心向右表示小車向右;

 ?。?)小指向上表示吊勾小起;

 ?。?)小指向下表示吊勾小落;

 ?。?)兩手交叉表示停止;

 ?。?0)起吊手勢應有哨音信號配合。

篇3:建筑信號工掛鉤工崗前須知

  建筑信號工、掛鉤工崗前須知

  1 .起重機司機、信號工、掛鉤工在作業前,應共同交底,統一信號。

  2 .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3 .嚴禁將不同種類或不同型號的索具連在一起使用。

  4 .信號工正確選擇指揮位置,不準站在吊物易碰難躲和無防護措施的危險部位。

  5 .作業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信號工不得兼做掛鉤工。

  6 .作業中必須戴好安全帽,佩帶好專用標志服裝,嚴禁酒后作業。

  7 .嚴格執行"于不吊"作業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信號不清不準吊;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吊物上站人不準吊;埋在地下物不準吊;斜拉斜牽物不準吊;散物捆綁不牢不準吊;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不準吊;零碎物無容器不準吊;吊裝物重量不明不準吊。

  8 .掛鉤工必須服從信號工的指揮。

  9 .吊繩的掛設不得影響吊鉤保險裝置,不準用吊鉤直接吊拉重物。

  10 .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1 1 .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12 .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13 .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14 .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15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16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17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護。

  18 .捆綁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19 .細長易散的物品,要捆扎兩道以上,并且要有兩個吊點。

  20 .當吊裝構件、設備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21 .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補焊、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補焊方法修復卡環。

  22 .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 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 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 %計算。

  23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 l )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 ;

  ( 2 )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 3 )鋼絲繩直徑減少7 %~10 % ;

  ( 4 )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繩直徑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24 .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有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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