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解職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自請辭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辦公室)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二)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條 命令停職者。
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工薪,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篇2:人事解職制度
人事解職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自請辭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辦公室)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二)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條 命令停職者。
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工薪,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篇3: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民事調解職責
安全文明小區上墻制度:民事調解職責
二、調解組成員,必須帶頭學法,定期進行普法學習,提高法律知識和工作能力;
二、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于人民調解工作,并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三、調解員必須做到公正嚴明,凡事必須弄清是非,不偏聽偏信。在調解中涉及刑法的民事糾紛,勸對方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訴訟。
四、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民事的調解糾紛,耐心疏導消除隔閡,避免事態的擴大和蔓延。
五、妥善處理民事糾紛,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安定。
六、調解員必須做到廉潔奉公,不得接受任何一方的財物,否則一經發現必受嚴肅處理。
六、在調解工作過程中,無法進行調解時,為了避免矛盾激化,應做好穩定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