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工資審核及發放制度(修訂)
一、目的
規范工資核算、審核、發放的日常行為,使工資的發放責任落實到位。
二、范圍
公司全體計件與非計件和管理員工工資。
三、核算、審核、發放原則
3.1、每月5日前由各部門主管將各部門上月的考勤記錄交總經辦,在每月的7日由總經辦,統計各部門的考核情況(考勤、違規違紀、獎懲等)匯總上墻公示。
3.2、每月10日前由各部門主管計算、審核本部門員工的工資增減部份(除基本工資外),在每月10日將部門員工工資明細及非計件和管理人員的工資名單報總經辦初審。
3.3、每月12日總經辦將審核后的員工工資明細報財務復審,每月18日由財務部,將復審后的計件與非計件及管理人員的工資,報總經理審批。
3.4、每月20日發放員工的工資,不能準時發放需總經理特批可順延,遇節假日可提前或延后。
四、規定
4.1、上述流程,各部門均應嚴格按時完成,延誤者將以50元/天對其責任人和主管考核。
4.2、以上工作由總經辦監督執行。
五、工資保密規定
5.1、員工之間不允許相互議論相互攀比。
5.2、各部門工資編制人員不允許泄漏其他人員的工資標準。
凡泄漏其他人員的工資標準者,當月工資按基本工資發放,情節嚴重的可作辭退處理。
六、本制度于二O**年八月一日開始執行。
總 經 辦
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
篇2:X公司工人工資審核發放制度
某有限公司工人工資審核及發放制度
一、目的
規范車間工資核算、審核、發放的日常行為,使工資的發放責任落實到位。
二、范圍
車間計件工人工資。
三、核算、審核、發放原則
3.1、每月3日由各車間部門主管將各部門上月的工人考勤記錄交總經辦審核,在每月的5日由總經辦審核后交至財務部。
3.2每月8日由總經辦將各類與工人工資相關的報表做出并確認簽字后交于財務部核算人員(保險由12日提交)。
3.3每月8日由財務部成本核算人員將成本考核結果交至核算人員
3.4每月16日前核算人員將核算完成的工資交于各車間主管簽字確認,于17日交于羅總并審核完成,18日上午交至總經理審核,審核完成后20日準時發放,不能準時發放需總經理特批可順延,遇節假日可提前或延后。
四規定
4.1、上述流程,各部門均應嚴格按時完成,延誤者將以50元/天對其責任人和主管考核。
4.2、以上工作由總經辦監督執行。
五、本制度于二O**年玖月一日開始執行。
總 經 辦
2O**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