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裝飾公司款項管理規定

6831

  裝飾公司款項管理規定

  公司及內部單位所有工程項目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注明工程款項首先進入公司銀行資金管理:賬戶。

  1、甲方支付的各種工程款項(含從甲方借入款項)不分金額大小,一律先進入公司賬戶。公司預扣管理費、稅費等后,再根據項目部的工程進度需用款情況,一次或分次打入項目部賬戶。嚴禁項目部擅自將工程款直接打入項目部賬戶或用其他方法直接從甲方領取工程款,一經查出從重處理。

  2、公司可以直接劃取項目欠交公司的各種款項,公司扣取款項的順序為管理費、利息、借款本金。

  3、項目負責人自籌資金應由項目統一管理,入賬核算。入賬金額以實際交納到財務的數字或已付票據為準;為防范風險,項目會計只允許出具繳款人為項目負責人的收據,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開出收據。

  4、對項目負責人以自籌資金支付甲方工程保證金的,款項要通過公司(或項目部)銀行賬戶辦理。同時,項目負責人要簽訂承諾書,承諾負責收回工程保證金并承擔保證金不能及時回收的風險。

  5、會計人員應對所有款項的支出進行審核,與工程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各種預付款項必須加以控制,確實必須的才支付預付款,數額較大的要簽訂購銷合同,不準將款項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6、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除工人工資、零星材料采購、辦公費、差旅費、招待費等管理費用以現金支付外,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超過結算限額(1000元)的支出,一律采用銀行轉賬支付。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大額現金支付材料款,實行錢賬分管。

  7、嚴格執行《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銀行賬戶必須報公司資金管理部門審核,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一個項目只能開設一個銀行賬戶,嚴禁多頭開戶。如確因工作需要增開賬戶的,必須經公司批準,并將所開設的賬戶賬號報財務處登記備案。不得私開賬戶、設立賬外賬、小金庫。及時核對銀行對賬單,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未達賬項要查明原因。

  8、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9、建立票據領用和保管登記簿,銀行對賬單及作廢支票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10、單位取得的銀行承兌匯票要及時復印、登記入賬,并登記備查簿,詳細注明收到時間、出票日期、出票單位、金額、期限、票號等。付給其他單位匯票要及時取得相應手續,登記入賬,并登記備查簿。

篇2:公司墊支款項的管理規定

  墊支款項的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與往來單位的資金管理,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帳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1、墊支款項指為實現某項經濟業務,預先為其他法人墊付或有關電位的專項押金、保證金,并確信在將來某一時間能夠收回的款項。

  2、凡公司與其他法人之間簽訂的涉及資金往來業務的合同與票據均須將合同原件存公司財務部備案。

  3、財務部負責人或指定專人按合同、單據的性質歸檔整理,并按合同涉及的對方單位、收付款時間、收付款金額、方式等建立相應的統計臺帳進行管理。

  4、在出現收付款情況時,財務部應根據付款審批認真與統計臺帳相核對,確信無誤后方可辦理收付款手續。

  5、在出現收付款情況后,財務部應立即登記、變更統計臺帳,以確保統計臺帳與合同的統一性。

  6、墊支款項回收時必須以貨幣形式入帳,不能抵帳或對沖,以確?,F金收付的完整。

  7、財務部應定期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對賬,發現逾期款項及時交有關部門處理。

篇3:地產公司項目土地相關款項支付返款管理規定

  地產公司項目土地相關款項支付及返款的管理規定

  編制說明:

  為加強**實業投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投資項目土地款項及稅費、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確各部門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根據公司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實業投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投資項目土地款項及稅費、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確各部門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根據公司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土地款項及稅費,是**實業投資項目因為獲取土地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和與土地相關的保證金、契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青苗補充費、各類手續費等,與土地有關的政府借款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資金管理,是指土地款項及稅費的支付金額和進度、按照投資協議規定應該返還的金額和時間。投資發展中心應根據公司《資金管理制度》的月度資金計劃,及時報送次月各項目土地款項及稅費支付的時間和金額和返還的時間和金額。

  第四條投資發展中心負責土地款項及稅費支付計劃、借款計劃、返款計劃的編制和請款,并承擔因支付不準確和返款不及時的主要責任,并按違約時間對負責該項目的當事人每違約十天處以萬分之一的罰金;

  財務管理中心根據經總裁審批過的投資計劃和返款計劃進行支付審核和資金的籌集及平衡,并根據投資協議規定或政府約定的進度監督資金的返還,若財務管理中心未能按計劃進行跟蹤監督應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若已按計劃進行跟蹤和監督則不承擔責任。

  第二章土地保證金的管理

  第五條土地保證金(或稱為“履約保證金”、“誠意金”等),是指公司與政府簽訂協議后,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時間向政府支付的具有定金性質的款項。

  第六條項目投資協議簽訂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在協議規定的土地保證金支付前10個工作日內向財務管理中心提交請款申請,財務管理中心根據月度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并及時籌措和支付該筆款項。

  第七條款項支付后,財務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投資發展中心相關人員向政府相關部門獲取正規收據。未及時獲取收據的,財務管理中心可以暫扣相關人員工資或者項目提成的10%。

  第八條除協議約定和政府明確要求外,土地保證金原則上應優先考慮在土地招、拍、掛報名階段抵沖投標保證金;其次考慮在土地成交時抵沖土地出讓金。

  第九條如協議終止或土地招、拍、掛未成功摘牌,投資發展中心應負責在次月完成土地保證金的返還。

  第三章政府借款的管理

  第十條政府借款是指項目所在地政府為了推進目標土地的拆遷、平整等征用程序,盡快進入目標土地招、拍、掛程序,按照協議規定向公司借入的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除董事長等相關領導批準以外,公司不得向政府承諾任何形式的借款。

  第十二條如要支付借款,需與政府簽訂借款協議,經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借款。支付借款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密切關注款項的用途和目標土地的征用進度,及時反饋與報告。

  第四章土地出讓金及稅費的管理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金是指公司或下屬項目公司、關聯企業或公司指定的個人按照土地所在地的招、拍、掛程序,順利摘牌后,按照招、拍、掛成交價格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土地價款。稅費是指與獲取土地相關稅費。

  第十四條公司在項目土地摘牌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及時與政府相關部門協商土地出讓金的付款計劃和稅費繳納計劃,并及時通知財務管理中心。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壓力和返款風險,投資發展中心應結合協議價格,盡量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投資發展中心應提前10個工作日提交土地出讓金請款手續,財務管理中心根據月度資金使用計劃和土地款項支付計劃進行財務審核,并及時籌措和支付資金。

  第十六條土地出讓金和稅費支付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及時取得收據和稅票并交與公司財務管理中心或項目公司財務部。

  第十七條投資發展中心應根據項目投資協議規定或與政府約定的時間,與所在地政府落實資金返還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年5月17日起執行,對于未按規定取得收據和返還款項的,本管理規定具有追溯力。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相關文章

97精品久久久久|ZZIJZZIJ日本成熟少妇|嫩草一级337p无码专区|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