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校學生伙食費收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 學生伙食實行先就餐,再結算繳費的制度。
第二條 學生伙食費在當月最后一周由班主任收取,班主任在次月10日前須向總務處繳清班級學生當月伙食費,學期最后一月須在放假前結清。
第三條 班主任在收取學生伙食費前,須向學生或家長說明伙食費的結算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 班主任在結算學生伙食費時,應扣除學生缺席的日數,并向學生或家長說明。
第五條 班主任在收取學生伙食費時,可以向學生出具繳清伙食費的證明書。證明書的內容為“學生×××已經繳清×年×月份的伙食費”,班主任須在證明書上親筆簽名,否則證明書無效。
第六條 班主任在每周放學日的上午須將本周班級就餐學生缺席情況書面報告給分管領導,不報告的視為全勤。報告的內容為:班級、學生姓名、缺席日期。當就餐人數發生改變時,班主任應及時報告分管領導。
第七條 分管領導親自核實班級就餐學生缺席情況。
第八條 學校在當月底或下月初隨機調查班主任收取學生伙食費的情況。班主任挪用伙食費的,按挪用金額的3%乘挪用月數扣減班主任津貼。
第九條 班主任在收取學生伙食費的過程中違紀的,須如數退還,并按違紀金額的1—5倍扣減班主任津貼。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起施行。
篇2:中心校學生伙食費收取管理辦法
中心校學生伙食費收取管理辦法
第一條 學生伙食實行先就餐,再結算繳費的制度。
第二條 學生伙食費在當月最后一周由班主任收取,班主任在次月10日前須向總務處繳清班級學生當月伙食費,學期最后一月須在放假前結清。
第三條 班主任在收取學生伙食費前,須向學生或家長說明伙食費的結算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 班主任在結算學生伙食費時,應扣除學生缺席的日數,并向學生或家長說明。
第五條 班主任在收取學生伙食費時,可以向學生出具繳清伙食費的證明書。證明書的內容為“學生×××已經繳清×年×月份的伙食費”,班主任須在證明書上親筆簽名,否則證明書無效。
第六條 班主任在每周放學日的上午須將本周班級就餐學生缺席情況書面報告給分管領導,不報告的視為全勤。報告的內容為:班級、學生姓名、缺席日期。當就餐人數發生改變時,班主任應及時報告分管領導。
第七條 分管領導親自核實班級就餐學生缺席情況。
第八條 學校在當月底或下月初隨機調查班主任收取學生伙食費的情況。班主任挪用伙食費的,按挪用金額的3%乘挪用月數扣減班主任津貼。
第九條 班主任在收取學生伙食費的過程中違紀的,須如數退還,并按違紀金額的1—5倍扣減班主任津貼。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起施行。
篇3:泰州市區幼兒園伙食費管理辦法(2013年)
泰州市區幼兒園伙食費管理辦法(20**)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幼兒園伙食費管理,規范幼兒園服務收費行為,切實維護幼兒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2號)、《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加強中小學食堂財務管理的意見》(蘇教財[20**]108號)和《泰州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泰價規[20**]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市區幼兒園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泰州市區范圍內所有幼兒園(含公辦、民辦及普惠制幼兒園)伙食費管理。
第三條 幼兒園伙食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幼兒園食堂堅持服務幼兒為宗旨,堅持幼兒(家長)自愿就餐、保本經營和不以營利為目的原則。幼兒園必須單獨核算食堂運行成本,保證食堂日常運轉經費收支平衡,嚴格控制食堂成本開支范圍,合理確定供餐價格,切實維護幼兒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幼兒園伙食費屬于服務性收費,公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民辦幼兒園伙食費標準實行備案管理。市區公辦幼兒園伙食費基準標準另行下達。
第六條 幼兒園伙食費定價要根據幼兒的供餐數量、質量、市場物價水平等因素,充分考慮大多數幼兒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并保持價格的相對穩定。
幼兒園伙食費標準調整前,幼兒園應在一定范圍內舉辦有幼兒家長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并報當地價格、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收取。具體備案手續按《泰州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泰價規[20**]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幼兒園伙食費支出成本應堅持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需的各項直接支出為核算依據?;锸迟M成本支出項目包括:
(一) 原材料成本。包括當期實際耗用的糧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產品、蛋奶、調料、燃料、水電氣費及其他原料成本。幼兒園食堂消耗的水、電、氣等如在幼兒園賬戶統一支付的,由幼兒園按食堂實際耗用數定期進行結算,納入伙食費成本支出。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支出、按規定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等。鑒于幼兒用餐需有教師進行看護,其少量勞務補貼可列入人工成本,原則上可按每班就餐列支2名教師就餐費用。
(三)設備折舊成本。包括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設備等,根據不同設備折舊年限,按月計提折舊。
(四)公用支出。包括食堂設備維修養護費用、食堂零星用具的采購支出、食堂人員衛生體檢費用、食堂辦公費等日常支出。
(五)其他支出。除以上支出外,幼兒園食堂發生的其他合理支出費用。
第八條 幼兒園伙食費必須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每月結算一次,并公示收支情況。預收伙食費時,幼兒園須向幼兒和家長公布伙食費收取標準和計劃就餐天數;每月(學期)以幼兒實際就餐天數和本月(學期)計劃就餐天數的差額為依據,向幼兒家長結算伙食費。結算清單必須向幼兒和家長公布,伙食費結算必須由幼兒家長簽名確認。
第九條 幼兒園食堂的水、電、氣要與辦公、教學、宿舍等區域分表計算,未單獨計量的應合理分攤。幼兒園用于教育教學的及其他水、電、氣費用不得在伙食費中列支。
第十條 幼兒園要加強食堂原材料的采購管理,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盡量降低進貨成本,大宗原料的采購要逐步實行招標采購、團購配送的方式。嚴禁采購“三無”食品和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要保證飯菜的數量和質量,努力做到葷素合理搭配,品種豐富多樣,滿足幼兒的營養需要。
第十一條 幼兒園收取伙食費時,應統一使用財政或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不得使用“白條據”。開具票據時,應填明項目和標準。
第十二條 幼兒園伙食費必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管理規定,要在幼兒園的醒目位置公示每周食譜、伙食費標準等內容。
第十三條 幼兒園伙食費學年度結余或虧損控制在學年度伙食費總額的3%以內。盈余在3%以內的,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用于改善幼兒伙食;盈余超過3%的,必須全額退還給幼兒家長。
第十四條 要切實加強對幼兒園伙食的質量、價格及收支等情況的監督管理。對于伙食質次價高、食堂賬目不清、收支及物資管理不規范等行為的要限期整改;對挪用、轉移食堂資金、違規列支亂發錢物等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國家、省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