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宗旨
為進一步規范本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促使監事和監事會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責,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職權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十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兩名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的各種規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決議時;
(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市場中造成惡劣影響時;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證券監管部門處罰或者被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時;
(六)證券監管部門要求召開時;
(七)本《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定期會議的提案
在發出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之前,應當向全體監事征*議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見時,應當說明監事會重在對公司規范運作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而非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
第五條 臨時會議的提議程序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董事會秘書或者直接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提議監事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www.zonexcapitaltr.com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在董事會秘書或者監事會主席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后三日內,應當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
怠于發出會議通知的,提議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會議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 會議通知
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監事會辦公室應當分別提前十日和二日將蓋有監事會印章的書面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體監事。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八條 會議通知的內容
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事由及議題;
(三)發出通知的日期。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九條 會議召開方式
監事會會議應當以現場方式召開。
緊急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但監事會召集人(會議主持人)應當向與會監事說明具體的緊急情況。在通訊表決時,監事應當將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簽字確認后傳真至公司。
第十條 會議的召開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相關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會議導致無法滿足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要求的,其他監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
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簽名和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
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審議程序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提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會議主持人應當根據監事的提議,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其他員工或者相關中介機構業務人員到會接受質詢。
第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以記名和書面等方式進行。
監事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監事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做選擇或者同時選擇兩個以上意向的,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該監事重新選擇,拒不選擇的,視為棄權;中途離開會場不回而未做選擇的,視為棄權。
監事會形成決議應當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
第十三條 會議錄音
召開監事會會議,可以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
第十四條 會議記錄
工作人員應當對現場會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www.zonexcapitaltr.com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會議出席情況;
(五)會議審議的提案、每位監事對有關事項的發言要點和主要意見、對提案的表決意向;
(六)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說明具體的同意、反對、棄權票數);
(七)與會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對于通訊方式召開的監事會會議,應當參照上述規定,整理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監事簽字
與會監事應當對會議記錄進行簽字確認。監事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必要時,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也可以發表公開聲明。
監事既不按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對其不同意見作出書面說明或者向監管部門報告、發表公開聲明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的內容。
第十六條 決議公告
監事會決議公告事宜,由董事會秘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決議的執行
監事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監事會決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后的監事會會議上通報已經形成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會議檔案的保存
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和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決議公告等,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監事會會議資料的保存期限為十年以上。
第十九條 附則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在本規則中,“以上”包括本數。
本規則由監事會制訂報股東大會批準后生效,若因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本規則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則授權公司監事會相應地對本規則進行修改。
本規則由監事會解釋。
篇2:公司監事會職責范例
公司監事會職責范本
對誰負責:對董事會負責;
主要職責:
1. 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閱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并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復審;
5.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7.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 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9.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10.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方案的檢查、監督
篇3:集團公司監事會工作條例
集團公司監事會工作條例范本
(一)總則
為規范監事會工作行為和秩序,保證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條例。
(二)監事會的組成及任期
(1)本公司監事會由 位(奇數)成員組成。(不少于3人,中小企業可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
(2)監事人選由各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3)監事會可聘請社會經濟、金融、財務、法律、會計、管理方面的專家出任外部監事。依照《公司法》,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4)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
(5)監事會設監事條1名(或稱為監事會主席)。
(三)監事的資格規定
1. 監事人選必具有的條件:
(1)能夠維護公司權益;
(2)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正;
(3)諳熟企業財務和資產監管法規、政策等。
2.監事的年齡限制為18歲以上。
3.因下列情形,不得擔任公司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而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表償。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如經理)、董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5.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監事職務;自動辭職者除外。
(四)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1)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2)監事有權對提交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3)監事有向監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4)為了查詢或調查監事會的專項工作,監事有權調閱公司檔案、文件或約見公司經理人員了解情況。
(5)監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律、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
(6)監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章程、本條例和其他公司規章制度,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取賄賂或者其他非法報酬。
(7)監事不得開展與本公司相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8)監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
(9)監事違反本條例的非法所得歸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損失應當進行賠償。
(10)監事在執行職權時超越權限或沒有依照監事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
(五)監事長
(1)監事長由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選舉產生或解聘。
(2)監事長任期與監事相同,可連選連任。
(3)監事長人選應具有更高素質要求,須眾望所歸、嚴于律己、資歷深厚、公正無私。
監事長的職權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監事會;
(2)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
(3)就有關問題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告;
(4)向公司員工調查、了解經營情況;
(5)在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長的責任如下:
(1)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
(2)以各種方式保持與監事們的聯系,聽取意見和建議;
(3)做好監事會會議準備工作,定期召*議。
(六)監事會職權、義務和責任
1.監事會行使如下職權:
(1)審查公司財務報表和資料,評價公司業績和經營狀況;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必要時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工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7)應公司經理要求,提供咨詢意見;
(8)其他規定的職權。
(七)監事會義務:
1.向股東會報告的義務。為股東會準備的監事會工作報告內容有:
(1)匯報監事會工作情況;
(2)對股東會決議執行情況進行報告;
(3)檢查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并得出結論;
(4)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情況報告;
(5)對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報表審查意見提出報告;
(6)公司授予監事會其他職權,報告履行義務情況。
2.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義務。
3.其他規定義務。
(八)監事會的責任:
(1)對公司的責任:
(2)監事會對公司負有監督與檢查的責任。若因監事會沒有盡責造成公司損害的,要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3)對第三者的責任:
(4)若監事在執行業務中因違反法令造成他人損害的,對他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1.監事會實行會議制,每年定期召開1~2次監事會會議,分別在6月和12月。
2.經公司監事會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指定其他監事召集的主持。
4.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載明會議事由、時間、地點、議程的通知送達全體監事。
5.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6.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指定專人妥善保存。必要時整理出會議紀要分發各監事。
7.監事應當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的決議違反政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有賠償責任。但經證明有表決時曾持有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8.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出席者須包括有關各方的代表。
9.監事會決議有效原則:
(1)對特別決議,須經出席監事會的監事一致通過方能有效;
(2)對普通決議,采取簡單多數法則通過,即出席人數的過半數同意即為有效;
(3)監事會不同意見對等時,監事長有兩票表決權。
(十)監事會機構設置
公司監事一般均為兼職,通常不設立監事會辦公室??晌泄酒渌块T代為處理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