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品儲存操作規程
目的:
加強藥品儲存環節的質量管理,確保儲存藥品質量安全有效。
責任人:
庫房管理員。
內容:
1.藥庫保管要熟練掌握貯藏藥品的質量、性能及其儲存要求,按規定認真做好藥品儲存工作。
2.藥品按溫、濕度要求分別儲存于相應的庫中(冷藏庫溫度為2~10℃;陰涼庫溫度<20℃;相對濕度保持在45%~75%)。
3.藥品按批號及有效期遠近依次堆放。
4.藥品與非藥品分庫存放,中成藥與西藥、內服藥與外用藥分區存放,易串味的藥品、中藥飲片分區存放,原料藥、試劑與藥品分庫存放。
5.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須專庫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專賬記錄;二類精神藥品儲存在相對獨立的區域內,專人保管、專賬記錄。
6.危險藥品嚴格分類存放于有專門設施的倉庫,并有消防等安全設施。
7.藥品堆放穩固整齊,嚴禁倒置。
8.退貨藥品和不合格藥品專庫存放,并有明顯標志。
9.藥品堆放留有一定的間距。藥品與墻、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于30cm,與地面的間距不小于10cm。
10.在庫藥品嚴格實行色標管理。待驗區、退貨庫區為黃色標志;合格品庫區為綠色標志;不合格區為紅色標志。
11.記錄要求
11.1記錄按規定及時、完整、逐項填寫清楚,不得用鉛筆填寫,不得撕毀或任意涂改。確實需要更改的,劃線后在旁重寫,并在劃線處簽字。
11.2簽字、蓋章須用全名;記錄、簽字、蓋章均為藍或黑色。
11.3藥品儲存、保管記錄保存5年。
篇2:醫院藥品儲存管理制度(3)
醫院藥品儲存管理制度(三)
1、藥品應按品種、規格、劑型、用途或儲存要求分類陳列和存放。
2、不同性質的藥品不能混放。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應嚴格分開存放,包裝易混淆的藥品也應分開存放;特殊管理藥品應專柜存放;危險品的儲存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存放于安全的專用場所,并有防暴設備。
3、應有與藥品使用規模相適應的庫房,陳列藥品的質量、包裝應符合規定。
4、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墻、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于30cm,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于30cm,與地面的間距不小于10cm。
5、庫存藥品實行色標管理,合格品區為綠色,不合格品區為紅色,待驗藥品區和退貨藥品(待處理)區為黃色。
6、有溫濕度儲存要求的藥品應按規定要求分別儲存在冷藏室(2~10℃),陰涼庫(20℃以下)的庫房內,防止因溫濕度原因而發生藥品變質。一般藥品儲存溫度應保持≤30℃,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應每日定時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在采取措施1~2小時后再復查一次,并加以記錄。
7、發現藥品質量有疑問應即轉入待處理區停用,并交質量管理部門審查。不合格藥品應單獨存放在不合格品區并設紅色標記。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通過質量管理部門做好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8、儲存藥品每月進行一次有效期檢查,對有效期在12月內的藥品應記錄庫存和用量,有效期在6個月內的藥品應及時與各部門和臨床醫生聯系,盡早使用。
9、定期檢查儲存藥品質量并記錄易霉變、易潮解的藥品,視情況應縮短檢查周期,對質量有疑問及儲存日久的藥品應及時反饋或送藥檢所檢驗。
10、藥劑科應對倉庫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向領導匯報,盡快處理。
篇3:醫院藥品陳列儲存保管管理制度
醫院藥品陳列、儲存、保管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
二.本醫院在營業場所陳列藥品的質量和包裝復合藥品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藥品按劑型或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和儲存,品種與品種之間留足相應間距,防止混藥。
1、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存放;易串味的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危險藥品等與其他藥品分開存放。
2、根據藥品性能特點,將藥品分別儲存于常溫庫、陰涼庫、電冰箱中。
3、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柜擺放,甲類、乙類非處方藥分類存放。
4、特殊管理的藥品、貴細藥品要專庫或專柜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專賬記錄,賬務相符。
5、危險類藥品不在營業場所陳列。如必須陳列時,僅陳列代用品或空包裝。危險藥品設專庫單獨儲藏,配置防火、防盜等設備。
6、拆零藥品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并保留原批號包裝標簽。單軌制處方藥(包括含可待因制劑、二類精神藥品)設專柜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