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衛生院出生死亡嬰兒報告制度
1.出生嬰兒死亡是指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助產或人工終止妊娠時出現的死亡;一種是出生后具有自主呼吸、隨意肌的抽動等生命體征,但在出生后死亡的。
2.凡出生嬰兒,在各定點接生單位死亡的,不論是否足月分娩,實行雙向報告制度。取生育夫妻應向所管轄的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報告;助產醫生應向本單位分管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報告,助產單位應當及時出具死亡證明,并在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孕婦所屬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
3.新生兒在定點以外的醫療機構死亡的,其父母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所在村計生專干,并盡可能保護好現場,村計生專干要及時上報鄉鎮計生辦,鄉鎮計生辦立即派專人對其進行計生指導服務。各鄉鎮計生辦在核查無誤后及時填寫嬰兒死亡報告單,并存檔備案。
4.對孕婦無故脫離孕期隨訪服務,超過孕產期,且孩子去向不明的,沒有證據證明孩子已死亡的,視為已生育,并視其情節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發現溺棄女嬰的上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篇2:區人民醫院出生證管理制度
區人民醫院出生證管理制度
1、樹立服務意識,方便群眾,在保證證件有關信息的準確性的同時,加快辦理速度,盡快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2、打印室依據新生兒出生時的真實情況,規范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加蓋本單位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后發給新生兒父母或其監護人。
3、打印《出生醫學證明》前,要求新生兒父母提交身份證復印件,認真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請書》,就所填項目內容的準確和完整性進行簽字確認。
4、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應做好有關登記,要求領證人在《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簽字。
5、打證和加蓋專用章兩個環節不得集中在一個科室,產科負責打證,婦幼保健科負責加蓋專用章。
6、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領發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如因管理不善或違規而導致不良后果,將根據情節嚴重追究當事人行政或刑事責任。
7、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其監護人提供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并妥善保存,未經當事人本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否則造成不良后果由保存人承擔法律責任。
篇3: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開展出生缺陷監測工作,填寫《圍產兒情況調查表》、《出生缺陷兒登記卡》。
2、填報范圍為轄區內(不管其戶口所在地),妊娠滿28周(或出生體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圍產兒(包括死胎、死產、新生兒死亡),不包括計劃外引產。若雙胎或多胎均為缺陷兒,則需每例各填一張《出生缺陷兒登記卡》。
3、以上年10月1日-當年9月30日為一個統計年度。
4、填報單位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圍產兒情況調查表》、《出生缺陷兒登記卡》報所在轄市(區)婦幼保健所。
5、參加相關的工作例會和培訓;負責對基層婦幼保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6、加強出生缺陷監測的質控管理,做到有記錄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