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醫院醫療差錯事故認定
一、凡屬醫療事故均必須經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確認。未經過醫學會組織鑒定的不得隨意稱為醫療事故。
二、醫療事故的鑒定按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凡由于醫務人員的責任或技術原因,發生醫療護理錯誤、延長治療時間,給病人造成輕微痛苦,但無不良反應后果者應認定為嚴重差錯,未給病人造成痛苦者為一般差錯。
四、醫療差錯事故的性質、責任程度,由醫院醫療損害事件處理委員會討論確認。
五、差錯事故的責任認定:
?。ㄒ唬┽t師開錯醫囑,護士未發現而出現的差錯,醫師應負主要責任,護士負次要責任;醫師在非緊急情況下口頭醫囑交代不清,護士在執行中出現的差錯,醫師、護士均應負同等責任。
?。ǘ┯捎谒幏堪l錯藥,護士又未查對發生差錯者,發藥人應負主要責任,護士負次要責任。
?。ㄈ﹥扰K手術中遺留異物者:如手術者詢問器械護士計數有無不對,若回答無誤而遺留者,器械護士應負主要責任;如經器械護士清點不符,而術者自行縫合遺留異物者應由術者負主要責任;而術者不詢問器械護理,器械護士亦不主動清理并提醒術者,術后有遺留者,雙方負同等責任。
?。ㄋ模┬g前備皮中部位錯誤:如醫囑無誤者應由護士負責,醫囑錯誤者應由醫師負責,術中病人體位擺錯發生手術錯誤者應由術者負責。
?。ㄎ澹炲e血型,雖經護士查對仍發生錯誤者,檢驗人員負責,如血型檢驗及交叉配血無誤而由護土輸錯血者應由護士負責。
?。嵙曖t師(士)、實習護士發生的差錯事故:如事先未經請示自行處置的實習人員,負主要責任,指導醫師亦負重要責任;如實習人員已經請示或由指導醫師指示執行而發生的差錯事故,指導醫師負主要責任。
?。ㄆ撸┡漭斠褐邪l生的差錯:如液體混濁、沉淀、霉變、變色等配制及輸液者都發現,雙方都負同等責任;如經輸液者發現未輸者由配制者負責;在配制中將藥液配錯,由配制者負責,配制無誤而輸液者輸錯病人者由輸液者負責。
六、差錯的認定:
?。ㄒ唬┰谠\療護理工作中,凡未直接發生在病人身上或未造成經濟損失的為差;凡發生在病人身上,未造成病人痛苦而有經濟損失的為錯。
?。ǘ┰趫绦嗅t囑中對一般病人延誤治療時間4小時應為錯;在4小時內挽救者為差;對重要藥物,治療護理措施雖未超過4小時亦應認為錯;對危重病人,雖未超過4小時亦應認為錯。
篇2:醫院醫療差錯、事故登記報告處理制度
> 某醫院醫療差錯、事故登記報告處理制度1、醫務科、護理部及醫療、醫技科室都應建立醫療差錯、事故登記、討論報告制度。各科室應指派專人登記發生差錯、事故的經過、原因及后果,務必做到及時、準確并及時組織討論總結。
2、凡發生醫療差錯、事故或可能是醫療差錯、事故的事件,當事人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剖邑撠熑思皶r向醫務科或護理部報告。發生嚴重差錯或醫療事故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報告醫務科、院領導。對重大事故,應做好善后工作。當事人及所在科室主動填寫差錯登記表或醫療事故登記表。
3、差錯、事故發生后,如不及時(當即)匯報,或有意隱瞞,事后發現,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4、差錯、事故發生后,醫務科護理部及其它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事發的詳細經過,并必須于當班或當時完成調查經過(含討論),盡快做出準確的科學結論。由醫院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上報院領導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醫務科、護理部在組織調查處理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過程中,應有專人保管有關病案、資料和空藥瓶、血袋,任何人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丟棄,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6、為查明事故和醫療糾紛原因,必要時由醫務科、護理部向死者家屬及時提出尸檢要求,要有書面要求及家屬的書面答復意見。如拒絕和拖延尸檢而影響對死因的判斷,由拒絕和托延一方負責。為確保尸檢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應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具有冰凍條件的,可延長至7日。
7、情況調查清楚后,由院、科向家屬、單位做詳細說明。任何人不得隨意向其家屬及單位解釋。必須嚴格遵守保護性醫療措施。
8、各科室要嚴格執行各項部門規章及醫療制度,積極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錯事故的發生。
篇3: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及糾紛管理制度(7)
> 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及糾紛管理制度(七)(一)各科室均應建立醫院缺陷、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登記本,并設專人管理,對科內發生的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和糾紛及時登記??苾葢皶r組織討論,分析原因,定性后將差錯、事故、重大糾紛記入差錯、事故登記本并及時上報。
(二)醫療差錯、事故及重大糾紛要及時上報醫教科。一般差錯一月內上報,嚴重差錯一周內上報,醫療事故和重大糾紛當日上報。
(三)發生醫療差錯、事故及糾紛,首先由科室派專人負責接待、記錄、處理,要耐心聽取意見,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對原則問題不要輕易下結論,須經科、院討論后正式向家屬解釋。要做好保護性醫療工作,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如科室處理有困難,醫教科、門診部、護理部可分別派人協助解決。
(四)對重大醫療事件或醫療糾紛,醫教科應在24小時內向市衛生局作口頭或書面報告,并妥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五)醫療差錯、事故和糾紛的原始資料必須嚴密保管,不得丟失、涂改、偽造、隱瞞及銷毀。
(六)對臨床診斷不明確死亡原因或對死因有爭議的死亡事件,必須進行尸檢。醫生應及時填寫尸檢通知單,由家屬簽字。如家屬堅決不同意尸檢,動員家屬履行簽字手續。如未做尸檢動員工作而影響醫療糾紛的處理,由當事醫生承擔責任。
(七)醫教科對科室上報和病人投訴的醫療事件,要及時做好登記。登記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及當事科室、醫療事件遭遇人及住址、事件的發生經過或投訴的主要內容。并及時進行調查,有關人員和科室應在一周內將事件經過、對投訴的答復和科室的定性意見上報醫教科。
(八)醫療差錯、事故及重大糾紛每季由院安全醫療小組討論鑒定和評析,評析內容為醫療事件的原因、性質,糾紛屬可以避免、創造條件可以避免或不可避免,并對當事人和當事科室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并于次月10日前上報衛生局。
(九)每月組織一次醫療缺陷登記、定性及差錯、事故、重大糾紛登記、上報情況檢查,如有隱瞞不報,對當事科室進行必要處理。
(十)對發生的醫療事件,由醫教科負責檔案組卷,內容包括醫療事件信息來源、當事科室的討論意見、當事人的書面陳述和認識、院部的調查報告、定性意見、醫院的處理意見、醫患雙方的協議書、院科二級的評析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