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年12月,廣州某物業管理公司在業委會的多次催促下,向小區業主公布了《20**年6-10月收支表》。表中詳細列出了該小區期內物業管理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最后結余一欄顯示,虧損55.2萬元。由于虧損數額巨大,引起小區相當數量業主的不滿,一時間議論四起、責難紛至。議論的焦點是對物業管理公司開支的必要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表示懷疑,并且主要集中在整改工程費用和固定資產的原始憑證。
應允?業內鮮有這樣的先例;拒絕?又擔心進一步激化矛盾。于是,物業管理公司專題向政府主管部門做了匯報。政府部門明確答復:由于業主委員會不具備專業資格,不能向其公開財務原始憑證,要查賬則必須按照政府部門規定的程序,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
據此,物業管理公司強調自己“財務公開已清晰、詳盡、全面,并完全符合有關政策和法規的要求”,沒有進一步公開的責任和義務,對業主委員會的來函做了回復。在申明原則的同時,物業管理公司主動與業委會溝通。解釋造成大額虧損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物業公司剛剛接管小區,又想迅速改變小區面貌,所以在開辦和整改中增加投入38萬多元。并且承諾虧損部分不向業主分攤,在合同管理期間內不提高物業管理收費標準。通過坦誠的溝通,物業管理公司的經濟運行和財務狀況得到業主委員會和廣大業主的認可和理解,矛盾煙消云散。
評析:
類似的矛盾屢見不鮮,其根本原因在于物業公司的利益實現形式不明確。若實行包干制,物業公司對服務質量負責,盈虧自負,業主也沒有必要過問其財務情況;若實行酬金制,物業公司提供規定服務就可以按成本的固定比例提取收益,之后的盈虧屬于業主,業主當然應當審核開支?,F在的法規在這個問題上閃爍其辭,那誰還不盡量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理解和努力呢?
篇2:物業公司財務公開制度
物業公司財務公開制度
為維護業主權益,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監督、檢查,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公開范圍包括住宅區管理服務費收支帳目、住宅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收支帳目、住宅維修基金收支帳目。
一、住宅區管理服務費的收支帳目,由管委會主任和住宅區管理處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每三個月至少張榜公布一次;年度帳目公布應由管委會主任和物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公布。公布地點在小區宣傳欄內。
住宅區的業主,承租人和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對管理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公布的帳目可以提出質詢,或向市住宅主管部門、區住宅管理部門投訴、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應在收到質詢后七日內予以答復。
二、住宅區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的收支帳目,由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每三個月至少張榜公布一次。
三、住宅維修基金由住宅區管理處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帳代管。住宅維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應每三個月至少向業主張榜公布一次,交接受有關部門和業主的監督、質詢。
篇3:物業小區財務公開制度
物業小區財務公開制度
一、年度預算編報的規定:
1、每年度的財務預算編報,必須遵循"量出而入,以支定收;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則。
2、年度預算中的費用支出特定項目的變動程度,如員工薪金增減變動幅度,須先征業主委員會同意,方可列入預算。
3、年度預算報表中每一項目應附有詳細的注釋及說明。
4、年度預算須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執行。
二、收費標準公開化:
1、管理處所有的收費標準均應公開。同時,在執行過程中嚴格按公開的收費標準統一尺度收費。
2、管理處收費標準須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并報當地物價局備案。收費標準的明細項目表張貼在小區宣傳欄內。
3、管理處對客戶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在執行前,應先咨詢業主委員會或行文通知客戶,且收費標準結構只能為材料費與適當耗工費(即合理的工料費)。
三、費用支出公開化:
1、年度的各項費用支出必須控制在年度預算內。
2、公共設施維修保養及重大的樓宇工程對外承包,應通過招標方式公平競爭,擇優選擇承包商,最后報業主委員會審批。
3、各項費用支出務必堅持??顚S?,不可挪作他用。
四、經營狀況與財務報表公開化:
1、定期公開財務報表(主要是管理費收支表),在小區宣傳欄內公布,以便客戶監督。
2、每年度至少一次向全體業主匯報公司的經營效果及財務狀況。特殊情況根據業主委員會提議而定(例如,公司財務收支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