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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黨內工作情況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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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黨內工作情況通報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為深入持久地開展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切實加強黨內監督,提高黨務工作的透明度,切實保障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使廣大黨員積極參與黨內事務,實現對黨內的有效管理和積極監督,根據《中國共產章程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開、及時、真實為原則,增強黨組織和黨員的責任意識,提高黨內監督的效果,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況是黨內的重大部署、重大決策、重大問題和情況。

  第四條 黨內重要情況通報的對象是全體黨員;黨內重要情況報告的對象是黨員大會或上級黨組織。

  第二章 通報的內容

  第五條 黨內重要情況通報的內容:

  (一)黨務工作方面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工作指示情況;

  2、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3、黨總支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4、黨總支年度工作計劃、重要黨務、政務活動進展和完成情況;

  5、黨總支部負責人每年的述職述廉情況;

  6、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

  7、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情況;

  8、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

  (二)組織人事方面

  1、公開招聘、錄用干部,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以及調整、任免干部情況;

  2、對黨員干部實施獎勵和懲誡的情況;

  3、黨員干部因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處理的情況;

  (三)與黨員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改革和發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2、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

  3、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結果;

  4、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焦點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其他應通報的重要情況。

  第六條 涉及黨員干部和黨組織重大利益或對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通報制度,黨總支部要充分聽取黨員干部的意見后再做出決定。

  第七條 黨總支部對事關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及重大問題,應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

  第八條 各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免予通報

  (一)屬于黨內秘密的;

  (二)涉及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通報后可能會影響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

  (五)其他免予通報和報告的情況。

  第三章 通報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條 通報采取召開專門會議和發文、簡報、信息公開欄、網絡等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 黨內重要情況一般每半年通報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黨總支部每半年向黨員大會報告一次。

  第十三條 通報和報告的具體工作由黨政辦公室負責。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黨總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對上年度黨內情況通報和報告工作進行總結,并在黨總支部工作總結大會上向全體黨員通報。

  第十五條 本工作接受黨員的監督,黨員有權要求通報有關情況,如應通報而未通報的,可向上一級黨組織反映。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黨總支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黨內重要情況通報制度

惠州市黨內重要情況通報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保障各級黨組織和黨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根據《*共產章程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黨內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黨內重要情況通報必須堅持服務大局、促進工作,依法依紀、科學規范,實事求是、及時有效,結合實際、分層通報的原則。

第二章

通報主體和對象

第三條

黨內重要情況通報的主體為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及市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黨組織。

第四條

黨內重要情況通報的對象為市、縣(區)兩級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市、縣(區)兩級紀委委員,下級黨組織、黨代表直至全體黨員、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

第三章

通報內容

第五條

黨內重要情況通報的內容:

(一)黨務工作方面

1、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的情況;

2、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中的重要事項;

3、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人民武裝、統一戰線及群團工作的重要事項;

4、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制度和規定;

5、黨組織會議形成的重大決定、決議事項;

6、黨委班子民主生活會及整改落實情況,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

7、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情況。

8、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組織人事方面

1、黨代表的推薦產生情況,黨組織調整選舉情況,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及發展黨員情況;

2、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評先評優、表彰獎勵和懲誡情況;

3、干部人事管理范圍內的公開招聘、錄用干部以及調整、任免干部的情況;

4、黨員干部因違法違紀立案審查、處理的情況。

(三)與黨務工作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全市經濟社會建設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工作進展情況;

2、行政區劃和組織機構調整情況;

3、重大基建項目安排,重點工程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

4、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結果和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焦點問題的處理情況。

(四)其他應當通報的重要情況。

第四章

通報方式和要求

第六條

各級黨組織的通報內容可通過會議、文件、報告、新聞媒體等方式在不同層次、不同范圍內通報。

(一)會議通報。適用于可在黨內公開,并在一定范圍內向黨員傳達的情況。

(二)文件通報。適用于黨內重要文件、涉及黨組織或黨員群體的重要情況通報等。

(三)專題通報。適用于涉及黨內重大活動,重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等,針對部分群體、個人或者部門進行專題通報。

(四)媒體通報。適用于可向全體黨員和社會公開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等。

(五)其他通報。適用于可向社會公開的日常性工作或黨組織、黨員基本情況等,可采取黨務公開欄、簡報等形式進行通報。

第七條

各級黨組織應根據通報內容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合理確定通報時限,一般性工作應在1個月內通報,緊急、重要情況應及時通報。

第八條

各級黨組織要做好涉密內容的通報工作,根據需要在適當的時機,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確保不發生泄密事件。對有專門要求的決議、決定、會議內容應掌握在不同層次、不同范圍內通報。

第五章

通報程序

第九條

黨內重要情況按以下程序進行通報:

(一)由承擔黨務工作的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提出擬通報的事項,報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審核后,送黨委(黨組)書記審定;

(二)通報內容原則上由黨委(黨組)書記最后審定,特殊情況報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決定;

(三)承擔黨務工作的工作部門或工作機構應及時將經審核后的通報內容向不同對象公開。對黨內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黨員、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黨內事務,應采取先黨內、后黨外的順序進行通報,并及時收集反饋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率先垂范,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認真抓好本制度的落實,對不執行本制度規定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黨組織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委辦、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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