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水木光華物業管理處工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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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木光華物業管理處工作管理規定

 ?。ㄒ唬┌凑找幎〞r間當值,不可擅離職守。

 ?。ǘ┰诋斨禃r不得飲酒、打瞌睡、閱報、看書、聽收音機或與同事閑談、開玩笑。

 ?。ㄈ┟咳丈习鄷r間,必須穿著公司規定的衣服及佩戴職員工作證,完成自己崗位職責。巡視各層樓宇及走火通道,巡視時必須特別留意大廈清潔,及有否損壞、破舊、需要維修的地方,并進行登記。如遇有不尋常事件,應立即處理,記錄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ㄋ模┩k娀蚧馂陌l生時,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公司頒布的緊急情況處理程序工作,并按緊急情況處理程序作好疏導業主,搶救現場工作,以保護公共財產,防意外、保護人身安全等。

 ?。ㄎ澹┓纳霞夘I導,完成所指定的工作。

 ?。┝粢飧鞣N公用設備有否被破壞或涂污,并通知有關人員修理和清除,必要時須協助維修工作。

 ?。ㄆ撸﹫绦懈黜椚蝿諘r,必須有禮貌,謹記"服務至上、禮貌第一"。

 ?。ò耍┤缬凶舭l生意外,例如:受傷、暈倒等,應即協助其家人招呼救護車或代辦報警。

 ?。ň牛崆榻哟齺碓L人員,詳細記錄住房投訴,并迅速處理。不屬自己職責范圍的,則立即通知有關人員處理解決,處理情況立即向上級報告。

 ?。ㄊ┕芾聿啃柙O置急救箱,配備急救用品,如繃帶、棉花及搶救藥品等。同時放置部分緊急維修工具,以備臨時急用。

 ?。ㄊ唬┐髲B公共地方鑰匙,如:機房,必須小心存放,以備緊急時使用。若有需要外借鑰匙時,必須登記使用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用后及時歸還。

篇2: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2014修正)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20**修正)

  (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發布 根據20**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修改)

  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蠅、蟑害(以下簡稱四害),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除四害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專群結合的方針。推行治理環境為主、

  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條 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除四害技術指導和四害密度監測。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除四害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居民(家屬)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通過制定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等形式,動員本居住地區的住戶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政應當保證除四害經費,對公共環境以及全市或者全區(縣)性臨時除四害活動經費予以補貼。

  第六條 單位負責本單位內及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的除四害工作;住戶負責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街巷的除四害工作。

  未劃入門前三包責任區的其他公共環境的除四害工作由該公共環境的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規章制度,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其除四害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單位和住戶應當采取清除鼠跡、堵塞鼠洞、添設防范設施等措施及毒殺、誘捕等方法消滅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第九條 單位和住戶必須按照下列規定清除蚊蠅孳生地并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方法消滅蚊蠅及其幼蟲,使蚊蠅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一)對廁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積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蠅的場所,必須分別采取沖洗、消毒、打掃、平整等衛生措施,防止蚊蠅孳生、聚集,及時消滅蚊蠅和蚊蠅幼蟲。

  (二)保持單位責任區域、住宅院落公共衛生和家庭衛生,做到室外無蚊蠅孳生地,室內無蚊蠅。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飼養禽畜,應搞好飼養場所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清除蚊蠅孳生條件。農村菜區堆肥場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設置,垃圾處理場、糞庫、糞池等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者做好衛生保潔工作,糞庫、糞池應加蓋予以密封。在蚊蠅孳生季節,應當對上述場所定期噴灑低毒殺蟲藥。

  第十條 單位和住戶發現蟑螂應當及時采取滅殺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標符合國家控制標準。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所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和賓館(飯店)、招待所、集貿市場、醫院、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廢品收購站、動物園及公廁、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場所配置相應的四害防治設施,并有人負責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條 在全市或者全區(縣)性的除四害統一行動中,單位和住戶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部署,使用統一方法、指定的藥物及相關器械,實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止的除四害藥物及器械。

  第十四條 設立除四害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業務指導,并向所在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或者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標超過國家控制標準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第十一條規定配置相應的四害防治設施或者無人負責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第十二條規定采取統一的除四害措施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禁止的除四害藥物及器械的,由有關機關按照藥物及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屬于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或者食品衛生管理的行為,分別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1993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同時廢止。

篇3:檢疫局信息宣傳工作管理規定

  檢驗檢疫局信息宣傳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檢驗檢疫系統信息宣傳工作管理和指導,實現信息宣傳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提高信息宣傳工作質量和效果,根據國家質檢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信息宣傳工作應當為各級領導了解實情、正確決策提供科學參考,立足全局,服務中心工作。要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多層次、多角度、全方位展示*檢驗檢疫把關服務的良好形象。

  第三條信息宣傳工作堅持實事求是、講求時效、正面宣傳、嚴守紀律的原則,實行逐級審核、分類管理、定量考核、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信息宣傳工作列入*檢驗檢疫局績效考核項目。

  第四條各單位應高度重視信息宣傳工作,加強信息宣傳制度建設,建立信息宣傳工作隊伍,完善工作機制,為信息宣傳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和良好環境。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信息宣傳工作受*檢驗檢疫局黨組領導,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檢驗檢疫局辦公室統一管理*檢驗檢疫系統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培訓、考核,向上級機關及有關部門報送信息宣傳稿件,組織新聞發布及協調新聞媒體采訪,組織信息宣傳調研和大型宣傳報道活動,編發*檢驗檢疫局主管主辦的刊物,起草擬定*檢驗檢疫局信息宣傳工作規章制度。

  第七條各分支局、辦事處、直屬單位、局機關各處室(以下統稱“各單位”)負責本單位信息宣傳工作。

  (一)各單位指定一名領導分管信息宣傳工作,辦公室或綜合部門具體承辦信息宣傳工作,該部門負責人為信息宣傳組長,指定1-2名相對固定的專職或兼職信息員、通訊員,報*檢驗檢疫局辦公室備案。

  (二)信息宣傳組長是信息宣傳工作的指定聯系人,協助配合*檢驗檢疫局辦公室約稿、調研、采訪、檢查等工作,組織協調本單位稿件搜集、采編、報送、統計等工作。

  第八條總局政務信息直報點單位自行向總局辦公廳信息處報送本單位一般性工作信息,敏感、重要信息須經*檢驗檢疫局審核簽發后再報總局。

  第九條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檢驗檢疫局需要向社會、新聞媒體發布的重要工作、新政策、新措施及需要對外說明、澄清問題,統一由新聞發言人或經*檢驗檢疫局授權的其他人員發布。

  第三章原則與要求

  第十條信息宣傳工作原則。

  (一)真實性原則。準確客觀的反映檢驗檢疫工作的各項成果,杜絕假、虛、偏,不得假想推斷,不得擅自引用未經核實的網絡或媒體信息。特別是數據要精準、分析要全面深刻、建議要切實合理。

  (二)時效性原則。應嚴格按照時限要求及時編報信息宣傳稿件。時效性滯后的信息,原則上不予采用。具體時效要求見“附件1”。

  (三)正面宣傳為主原則。應正確把握政策導向和輿論導向,正面反映*檢驗檢疫把關服務的工作成效,樹立檢驗檢疫良好形象。特別是在緊急事件發生時,營造積極向上的輿論氛圍,及時阻斷謠言,維護社會穩定。

  (四)嚴守工作紀律原則。嚴格遵守涉密信息保密規定,嚴格執行信息宣傳稿件審核,嚴禁有償新聞和借新聞宣傳為個人謀取私利,不得在非工作場所或通過互聯網、電話、短信、微博及其他任何形式談論涉及檢驗檢疫敏感工作的信息。

  第十一條信息宣傳稿件實行逐級審核制度。

  (一)一般性信息宣傳稿件實行本單位領導、*檢驗檢疫局辦公室編輯和領導三級審核,重要信息宣傳稿件須報*檢驗檢疫局分管局領導審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上報未經本單位領導審核的稿件,不得越級上報。

  (二)通過審核的政務信息,由*檢驗檢疫局辦公室以*檢驗檢疫局名義統一對外報送。

  (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體對檢驗檢疫工作的采訪,不得擅自向新聞媒體提供包括聲像、圖片、文字、超文本文件等涉及檢驗檢疫工作的資料。

  第十二條調研約稿制度。*檢驗檢疫局辦公室不定期發布政務信息和新聞宣傳要點,并適時對重要選題開展集中聯合調研,形成有情況、有分析、有對策建議、有檢驗檢疫特色的專題信息和宣傳報道。各單位應高度重視信息宣傳約稿及調研工作,積極配合調研,在規定時限內高質高效地完成約稿任務。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嚴格按照信息宣傳稿件內容要求和工作流程,做好信息宣傳稿件編發、接受媒體采訪、攝影攝像申報等工作。稿件內容要求見“附件1”,工作流程見“附件2”。

  第四章 考評與獎勵

  第十四條*檢驗檢疫局辦公室負責對各單位信息宣傳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每季度統計通報。

  第十五條信息宣傳考評方法

  (一)分類管理。依據各單位所屬序列、職能范圍和業務量情況分類并結合職能、業務調整情況對分類情況實施動態調整。分類情況見“附件3”。

  (二)信息宣傳定量任務。各單位應依照本規定要求完成所屬類別相應信息、宣傳定量任務。任務完成值以被采用的信息、宣傳稿件計數。定量任務及分值標準見“附件4”。

  (三)責任追究。

  1、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情節扣1-5分:重大、突發事件遲、漏、瞞報,報送虛假信息,擅自接受媒體采訪或做負面宣傳,但未www.zonexcapitaltr.com造成不良影響的;未按時限要求完成重大信息宣傳約稿,影響全局信息宣傳整體工作的;未按要求完成《中國國門時報》和《中國檢驗檢疫》雜志訂閱任務的。

  2、出現下列情況實行一票否決:經*檢驗檢疫局黨組研究確定為報送虛假信息,做負面宣傳,在全系統內造成無法挽回的重大不良影響,被總局通報批評的,按工作質量事故處理。

  (四)信息宣傳工作列入*檢驗檢疫局績效考核的內容,具體扣、加分標準依照*檢驗局每年度發布的績效管理相關評分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檢驗檢疫局實行信息宣傳稿件稿酬制。*檢驗檢疫局辦公室負責制定稿酬標準,統一向局內各單位及為*檢驗檢疫局主動做正面宣傳的新聞媒體工作者計發稿酬,每年度計發一次。稿酬標準見“附件4”。各分支局可以參照該標準自行計發信息宣傳稿酬。

  第十七條表彰和獎勵。根據年度考核情況,評選*檢驗檢疫局信息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每季度評選季度好信息、好新聞1-3條。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訂信息宣傳工作細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檢驗檢疫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信息宣傳工作管理規定》(遼檢辦[20**]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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