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企業保安人員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維護企業財物和員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員。
三、內容:
3.1保安人員為公司形象的代表,必須做到,
3.1.1精神飽滿
3.1.2紀律嚴明
3.1.3禮貌待人
3.1.4反應迅速
3.2主要任務:
3.2.1保障公司財產及員工的人身安全.
3.2.2維護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3.2.3維護廠區和宿舍正常秩序.
四、崗位職責:
4.1保安隊長職責
4.1.1負責保安日常工作之安排、人員管理、督導訓練及工作考核.
4.1.2負責落實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執行.
4.1.3每日檢查保安值班日志內容,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1.4負責保安內部培訓計劃的制定、執行及考核.
4.1.5擔負保護公司財產、員工人身安全及財產不受侵犯.
4.1.6負責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制定、執行及考核.
4.1.7協助上級處理突發事件及各種安全事故之調查.
4.1.8積極完成上級臨時交辦之事項.
4.1.9安排新進人員住宿,履行宿舍管理員之職責.
4.2保安職責
4.2.1維護廠區秩序,制止員工違紀或暴力行為.
4.2.2維護廠區人員及財物的安全,預防各種災害事件的發生.
4.2.3對來訪的人員,經核實后,有禮貌地進行登記,并為來賓進行帶路.
4.2.4對到廠的送貨車輛,進廠時進行檢查和登記,出廠時憑放行條檢查、放行.
4.2.5督導員工打卡,按規定穿工衣,戴廠牌及維護飯堂進餐秩序.
4.2.6定期檢查廠區消防設施及安全預防、維護工作.
4.2.7不定期進行廠區巡邏.
4.2.8公司信件及報刊的簽收以及完成上級臨時交付的任務.
五、值崗規定:
5.1 保安執勤須按統一著裝穿戴整齊,扎好領帶,扣好襟扣,佩戴好廠牌(相片朝外),不得有披衣、松懈鈕扣,有帽不戴等現象.
5.2 不得留長胡子、長指甲,穿戴要整潔干凈,不得有異味,必須保持儀容持儀容整潔、精神狀態佳、態度和藹、認真負責.
5.3 熱情接待來訪人員,遇公司董事、總經理及貴賓來訪時應敬禮問好.
5.4 值班時,應著制服,隨身攜帶對講機,保持通信聯絡.
5.5 不準在保安室閑聊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6 須不定時加強巡察廠區,對廠區物品、水電設施進行檢查,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廠區,確保廠區、宿舍安全, 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保安隊長或行政部處理,對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者,追究當班保安責任.
5.7 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因事離開或巡察廠區、宿舍時,崗位必有人代班,必須由當班保安人員代班.
5.8 值班保安嚴禁睡覺、看小說雜志、酗酒、監守自盜等違規現象。
5.9 班保安進入廠區、宿舍、餐廳稽查時,應穿保安服,配戴廠證,并糾正違紀人員,維護廠區秩序.
5.10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保安室(例行公事者或公司領導以外),非值班時間,保安不得在保安室內或外5米處逗留.以免影響值班保安的工作.
5.11晚間值班應提高警惕 ,做好防護事宜.
5.13每天必須保持保安室范圍擺放整齊、干凈清潔.
5.14禮貌的接聽電話,對上級的吩咐和通知應及時傳達成,保安室電話除公事外,任何人不得用來說笑、聊天.
5.15值班保安嚴禁睡覺、看小說雜志、酗酒、監守自盜.
5.16發現廠區、宿舍內有民事糾紛時,加以制止,并及時上報保安隊長或行政部處理.
六、值崗規定
6.1前門
6.1.1保安兩人分工,一人站崗,主要負責開門、檢查、監督來訪人員、員工(車輛)進出,給來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等貴賓敬禮、按規定站崗(晚班可不用站崗),另一人主要負責進出登記、發放訪客證、通報并帶來訪人員到相應部門,另兩人之間的可自行調節輪流站崗時間.
6.1.2上班時間謝絕會客,除經理級以上或采購外.
6.1.3嚴格按作息時間監督員工進出,晚上PM23:00以后嚴禁出廠門,除外宿人員,PM24:00以后,從外面回廠人員要特別登記于《超時晚歸人員狀況》表上備案.
6.1.4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保安室(因例行公事或公司領導除外),非值班時間,保安不得在保安室內逗留,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影響值班保安工作.
6.1.5保安室窗口處3米范圍內不得有閑雜人員逗留、聊天等現象.
6.1.6晚上下班時間,所有人員進出大門必須自行在〈員工出入廠登記〉表上登記具體進出時間,違者保安有權制止進出.
6.1.7進出廠大門口必須佩戴廠牌(相片朝外).
6.1.8上班時外出或辭工、自離、開除、解雇、終止試用,必須持有效<物品放行條>,違者保安不予放行.
6.1.9廠內外人員(車輛)攜帶物品時,應檢查手續是否齊備,核對實物是否與手續相符,核對無誤后才可放行.
6.1.10人員(車輛)來訪時,必須先登記,了解清楚并通報受訪人,經允許后才能開門、發訪客證,帶至指引到會客室等候,保安辦事應做到熱情、及時;嚴禁故意刁難,態度冷淡.
6.1.11對外來物件的收發及傳送應及時,準確無誤,并保證其完整,不受損壞,領取時憑廠牌或其他證件領取并要求其本人于<信物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6.1.12每日9:00前由當班保安隊長將前一天的《車輛進出登記表》、《員工出入廠登記表》、《超時晚歸人員登記表》等記錄交總務課核對.
6.2 生產區大門
6.2.1在崗位上坐姿要正、站姿有精神,老板、客人及其家屬進出時應立正行注目禮.
6.2.2每天早上7:35應準時開門,晚上所有加班員工下班離開后,查核電源、機器、門窗的關閉情況鎖上大門.
6.2.3監督員工按有關打卡制度打卡,對插隊、代人打卡、遲到、早退、曠工、打卡后到餐廳用早餐等情況進行記錄,嚴重者立即開出《罰款單》本人簽名,并呈報處罰.
6.2.4進出廠區或在廠區范圍嚴禁穿拖鞋,(除在宿舍以外).
6.2.5監督員工按生產區大門相關制度進出,作好物品、人員進出記錄,并檢查是否持有效證件,實物與手續是否相符,并在相應手續上簽名。
6.2.6所有垃圾及廢料外出門口必須加強檢查,查看是否有有用物品流出.
6.2.7下班時間內一律不準任何人進入車間,且各部門如需加班也必須與干部一起持廠簽核后的加班申請方可進入加班.
6.2.8禮貌對待來訪人員,幫初次來本公司的來訪人員做向導,未經允許或相應人員陪同,不得讓來訪人員進入生產區.
6.2.9上班時間嚴肅認真、值勤桌前不準任何人員站或趴在桌子上與值勤保安談天、說笑,認真做好物品出入的檢查.
6.2.10飯堂按有關有飯堂規定監督員工用餐,制止違規、浪費等現象發生并且維持餐廳的正常用餐秩序及制止,調解爭執.
6.2.11不定時的巡邏宿舍搞好安全管理,制止違規現象發生,按作息時間控制照明開關.
6.2.12在生活區內落實各制度的執行,制止賭博、盜竊、火災、破環、打架等其它違紀事件的發生.
6.3宿舍大門
6.3.1認真督導員工貫切執行宿舍管理制度,嚴格制止違反宿舍管理規定之行為.
七、門禁規定
7.1前門崗
7.1.1人員進出管制
7.1.1.1公司員工進出廠區或宿舍必須佩戴廠證,對未戴廠證者,保安應予以糾正,對違紀且態度惡劣者,保安應記下其姓名、部門、交行政部處理.
7.1.1.2員工上班時間離開廠區應持部門主管核準的放行條,放行條時,保安有權限制其外出(特殊情況應解釋清楚并備案).
7.1.1.3員工在廠區、宿舍應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有違規現象保安應制止亂扔果皮紙屑以及進入廠區邊走邊吃邊扔的行為.
7.1.1.4被公司除名及離職人員,保安須憑行政部核準后的物品放行條放行,并嚴格檢查其行李物品,嚴禁帶有公司內容及標志的任何物品,發現有磁片、光碟方面的須向行政部通報處理.
7.1.1.5所有人員(車輛)來訪時,必須先了解清楚并通報被訪人,經得同意后方能開門、登記(須持有效證件)、發訪客證,帶至相應部門等候,保安應做到熱情、及時,嚴禁故意刁難,態度冷淡.
7.1.1.6上班時間謝絕會客.
7.1.1.7嚴格按晚間作息時間監督員工進出,PM23:00后嚴禁外出(除外宿人員以外),對超PM24:00晚歸者做好相關記錄.
7.1.1.8公司所有員工進出大門時必須自行登記具體時間日期.
7.1.2車輛進出管制
7.1.2.1外來車輛入時應在保安室登記,出廠時,保安應嚴格檢查,攜帶本公司物品應由相關部門經理在放行條內填寫清楚并簽名,值班保安將車內所載物品的名稱、數量、型號與行條是否相符,無誤后方可放行.
7.1.2.2所有車輛進入廠或宿舍區值勤保安應正確、禮貌地指揮好車輛停放地點,另進出廠區和宿舍時,自行車必須下車推行進出.
7.1.3物品進出管制
7.1.3.1員工及外來人員攜帶行李、包裹進出廠區、宿舍時,須自覺接受保安的檢查與登記.
7.1.3.2攜帶物料,加工零件,樣板,模具 出廠,須人部門經理或主管在放行條上注明清楚簽名,經核實無誤后方可放地.
7.1.3.3廠商來廠交貨,應先在保安室登記清楚,由保安指定御貨地點并通知收貨人員接洽.
7.1.3.4提交的小件物品、信件、文件等應由保安代收代發,保安應及時準備做好收、發工作,并例行登記,外來物件的收發和傳送應及時,準確無誤,并保證其完整,不受損壞.
7.1.3.5對人員、車輛所攜帶物品有疑問時,應及時詢問相關人員加以確認,確實不能確定,可通報行政部.
7.1.4外來人員進廠管制
7.1.4.1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的人員及及車輛.
7.1.4.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員.
7.1.4.3推銷產品及收廢品的人員及車輛.
7.1.4.4非洽談公務人員與車輛,或是洽談公務但拒絕登記檢查者.
7.1.4.5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及受訪者.
7.1.4.6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
7.1.5公司員工進行管制
7.1.5.1攜帶違禁物品
7.1.5.2不戴廠證者.
7.1.5.3未經批準,擅自事客人參觀者.
7.1.5.4已離職者.
7.1.6嚴禁出廠人員、車輛及物品
7.1.6.1人員與車輛出廠時拒絕檢查者.
7.1.6.2貨物出廠無放行條或裝貨物與放行條不相符.
7.1.6.3雖有放行條,但放行條上未經相部門經理或主管簽核者.
7.1.6.4員工出廠時,攜帶物品,放行條上無相關人員、主管簽名.
7.1.6.5員工攜帶物品出廠,但物與單不相符者.
7.1.7檢查時應注意事項
7.1.7.1不可觸其人身
7.1.7.2主要檢查有無公司產品、物件、物料半成品等,以公司財產為主
7.1.7.3檢查時態度要謙和有禮,避免引起被檢查人的誤會與反感,必要時婉言說明,并請其諒解.
7.1.7.4嚴禁公報私仇,故意刁難.
7.1.8工作交接
7.1.8.1 值班狀況交接
7.1.8.1.1按時交接班,詳細了解上班值班情況.
7.1.8.1.2查看保安值班日志,檢查所要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證件.
7.1.8.1.3檢查來訪人員情況.
7.1.8.1.4上級規定和指示的事項.
7.1.8.1.5送貨和寄存物品的轉交.
7.1.8.2警具、警械的交接:
7.1.8.2.1交接班時,仔細檢查對講機、警棍和充電器、手電筒的使狀態.
7.1.8.2.2接班后,警具、警械應隨身攜帶,不得交與無關人員玩耍.
7.1.8.2.3接班時警具如有人為損壞(因公損壞除外),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7.1.8.2.4所有交接物品,應在當面交接時清點,檢查清楚,并詳細記錄于保安值班日志上,以保證遇緊急情況時能投入正常使用,否則,由接班保安負責.
八、突發事件的處理
8.1遇火災、水災、臺風等自然災害時應勇于救護,情節嚴重應迅速向有關部門和主管匯報,如遇臺風警報,保安人員應時刻準備著.
8.2遇打劫、偷盜等危害廠區安全的行為,值班保安應迅速與保安隊長及其他保安聯絡,并立即打當地派出所電話報警,處理完事件后,應將事情經過詳細記錄在保安日志上,嚴重事件應保護好現場.
8.3員工之間發生糾紛或有不軌行為,保安人員應及時勸阻,并制止事態的發展,本廠員工與外廠人員發生爭吵,斗歐等行為,應協助調解,并及時報告保安班長處理.
8.4員工發生急病或工傷應立即通知保安班長和總務主管,以便安排廠車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九、考核辦法
9.1考核目的:對保安人員工作的評定,督促保安人員執行廠規考核廠紀,履行保安職責,保證公司財物及人員的安全.
9.2考核內容
9.2.1服從執勤日程安排,認真做好上下班交接填寫好值班日志.(10分)
9.2.2按規定著裝,穿制服、打領帶、扎腰帶、戴帽子、配帶警徽標志,注重儀容、儀表的整潔及保安室周圍的衛生,(10分)
9.2.3對公司主管干部應注重禮貌,熱情接待來訪人員和接電活的禮節.(10分)
9.2.4自覺遵守廠紀廠規,隨時督導員工遵守制度,與同事之間互相協助及團結.(10分)
9.2.5崗位,當班期間對責任區物資的巡視檢查,值班時不飲酒,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10分)
9.2.6遇緊急情況的處理和對其他崗哨的支援.(10分)
9.2.7積極參加有關保安及消防安全的訓練、組織活動和部門主管指派的其他義務活動.(10分)
9.2.8對公司規章制度及保安有關規定的了解與執行.(10分)
9.2.9對公司物品的保護及警具警械的保養、愛護與配帶.(10分)
9.2.10品行端正,言行誠信,忠于職守.(10分)
9.3評分標準
9.3.1依據考核內容,對保安人員執行廠規、保安職責情況作出評定.
9.3.2考核內容每條10分,總分為100分,根據工作表現列出分數高低,并排出名次.
9.3.3每月考核一次,視考核分數評定獎金。
9.4獎懲條例
9.4.1 獎勵
9.4.1.1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嘉獎一次或發放獎金,
A維護公司利益,有具體事跡者.
B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足可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C工作盡心盡責,阻止公司財物被盜者.
D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9.4.1.2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予記大功一次及發放獎金:
A遇有意外或突發事件,奮不顧身,拼力搶救而減少損失者.
B維護公司安全,冒險執行任務,避免重大損失者.
C維護本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D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他人表率者.
9.4.2懲罰
9.4.2.1凡保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嚴重予以除名或記大過.
A工作不交接,擅離崗位,玩忽職守者.
B當班酗酒或睡覺者.
C監守自盜者.
D因工作失職造成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者.
E對來賓言語或行為輕浮、下流或粗暴無禮者.
F對來賓索取好處及貪小便宜或故意刁難者.
G暴行犯上,不服從管理,工作不認真,造成失誤者.
9.4.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或罰款50元.
A值班時看小說雜志,寫私人信件者.
B利用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C交接班時,對應交接事項未交接而造成失誤者.
D不請假外出,晚上不歸者.
E對員工言語輕浮、下流、粗暴無禮或故意刁難者。
F值班時間,電話及對講機私用,影響勤務者,
G未經許可,擅自調班者.
9.4.2.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申誡處罰或罰款20元.
A不穿制服,不戴廠證或儀容不整者.
B滿口污言穢語者.
C對來訪人員未能嚴格檢查登記,未發來訪證而放行者.
D對違反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的人員,未加制止,視而不見者。
E對員工不穿廠服、不戴廠證,不加詢問而放入廠區者。
F未能按時打掃保安室內外衛生,造成保安室秩序混亂者。
G不執行本辦法者。
十、附件(相關表格)
<1>、來訪客人、車輛進出登記表..................(附件一)
<2>、員工出入廠登記表.................................(附件二)
<3>、超時晚歸人員狀況表..............................(附件三)
<4>、物品放行條..........................................(附件四)
<5>、信物登記表..........................................(附件五)
<6>、罰款單................................................(附件六)
<7>、保安人員工作交接狀況表.....................(附件七)
篇2:山西省保安服務業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9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安服務業的管理,規范保安服務行為,促進保安服務業健康發展,發揮保安在經濟建設和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安服務以及與保安服務有關的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安服務是指以保安的名義專門從事有償安全防范服務和押運護衛服務,保護特定人身、財產安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的特殊服務行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行業主管機關,負責對保安服務以及與保安服務有關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保安服務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立保安服務企業,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地)級公安機關審核,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保安服務企業的資質審核。
第六條 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固定的工作場所;
(二)與服務項目相應的裝備;
(三)公司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章程;
(四)有二十名以上取得保安員資格證書的保安人員和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2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
(六)有符合公安機關規定的管理制度;
(七)符合國家設立保安服務企業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保安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
(一)政法專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從事公安工作五年以上;
&nb
篇3:內蒙古自治區保安服務管理辦法(2019)
本文提要:從事保安服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保安服務業的監督指導。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行政 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實施對保安服務業的監督......
20**年1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實施。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員的管理,規范和促進保安服務業的發展,提高社會安全防范能力,根據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保安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安服務組織,是指保安服務公司和內部保安組織。
(一)保安服務公司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專門從事有償安全防范服務的特殊企業。保安服務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內部保安組織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設立的從事內部安全防范的組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安員是指被保安服務公司或者內部保安組織聘用,依照本辦法從事保安工作的人員。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安服務業分為:
(一)守護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區、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娛樂服務場所、機場、車站、倉庫、停車場等場所及展銷、展覽、文體、商貿、旅游等活動的安全保衛和巡邏防范;
(二)押運類:貨幣、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資和爆炸、化學等危險物品的押運;
(三)技術類: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及系統的研制、設計、安裝、保養、維修及銷售等服務,安全防范咨詢服務,消防安全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保安服務。(房地產E網:www.zonexcapitaltr.com)
第六條 從事保安服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七條 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保安服務業的監督指導。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行政 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實施對保安服務業的監督。
第八條 設立保安服務公司除符合國家設立公司的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數量取得《內蒙古自治區保安員資格證》的保安員;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經營管理水平和保安工作經驗;
(三)設立押運類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注冊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和監控、通訊、報警、專用車輛等設備設施;
(四)設立技術類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計、測試、安裝、保養、維修等技術服務設備設施。
第九條 設立內部保安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一定數量取得《內蒙古自治區保安員資格證》的保安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設立保安服務公司,須經所在地旗縣(市、區)公安機關同意,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審核,報自治區公安機關批準后,持《內蒙古自治區保安服務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經批準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在向服務地公安機關備案,并到服務地工商部門登記后,可以跨地區開展保安服務業務。
第十一條 設立內部保安組織,須經所在地旗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報盟(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批準并核發《內蒙古自治區內部保安組織許可證》,同時報自治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不具備設立內部保安組織條件,需要保安服務的,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請保安員。
第十三條 營業性歌舞廳、大型網吧、桑拿按摩場所、洗浴場所以及其它綜合性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內部保安組織,所需保安員必須從保安服務公司聘請。
保安服務公司對派駐娛樂場所的保安員應當定期輪崗。
第十四條 取得國家規定的技術類資質的保安服務公司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為下列場所和部位安裝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一)槍支彈藥、民爆器材的生產、儲存場所;
(二)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和核材料及致病性病毒、細菌的集中存放場所;
(三)廣播、電視、電信單位的要害場所或者部位;
(四)貨幣、有價證券的制造場所和金融營業網點、金庫、運鈔車;
(五)金銀等貴重金屬和珠寶的加工、儲存、經銷場所;
(六)集中存放重要檔案和計算機數據的館、庫;
(七)集中存放、陳列、展銷文物、珍寶和貴重物品的場所;
(八)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九)國家機關等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十)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部位或者場所。
第十五條 保安服務組織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客戶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
(二)監視工人生產勞動和生活;
(三)與保安服務無關的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活動。
第十六條 保安員須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公安機關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內蒙古自治區保安員資格證》,方可上崗:
(一)18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的公民;
(二)身體健康;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第十七條 保安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二)搜查他人身體,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扣押他人證件、財物;
(三)侵犯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四)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
(五)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
(六)為客戶追索債務或者解決勞動爭議;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指使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員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和指令,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九條 保安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保安服務,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合同應當載明服務項目、服務期限、費用、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終止合同條件等內容。
第二十條 要求提供保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保安服務公司如實提供保安服務必需的資料。
保安服務公司及其保安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客戶提供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收費應當公平、合理,保安服務質量應當與服務收費相適應,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客戶公開。
保安服務收費遵循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原則,政府指導價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公安機關制定。
第二十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保安員資格證》由自治區公安機關統一監制。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組織應當每年對在職在崗的保安員進行不少于10天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 保安員上崗必須穿著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志,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帶和使用保安器械或者槍支。
第二十五條 保安員的服裝、標志,按國家規定實行統一制式,統一標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生產、仿制和銷售。
本辦法所稱的保安服務組織以外的其它組織不得為其工作人員配備保安員制式服裝和標志。
第二十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對從事危險性較大工作的保安員,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為其辦理意外保險。
第二十七條 設立保安培訓機構或者開展保安職業培訓的,由盟(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報自治區公安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展保安培訓業務。
第二十八條 保安服務組織有下列情形
本文提要:從事保安服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保安服務業的監督指導。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行政 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實施對保安服務業的監督......
之一的,由旗縣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罰,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辦法招聘保安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為保安員配備器械或者槍支的;
(三)未按合同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或者內部保安組織的,由旗縣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三十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設立保安培訓機構或者開展保安職業培訓的,由旗縣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公安機關注銷其《內蒙古自治區保安員資格證》: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有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行為的;(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
(四)玩忽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被注銷《內蒙古自治區保安員資格證》的保安員,不得再從事保安工作。
第三十二條 非法生產、仿制、銷售保安員制式服裝、標志、證件及保安器械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旗縣以上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旗縣以上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營私舞弊、濫用職權,侵犯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員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