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民事主體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有權在機場等公共場所實施安檢嗎?行政法規有權賦予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在所服務的機場等公共場所行使安檢的權力嗎?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在機場等公共場所的安檢工作中應當扮演何種配角?作者質疑即將實行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這一規定操作空間太大。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從行政法規層面對國內的保安服務行業進行了統一管理和規范,值得稱道。但是,其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使筆者深感驚訝和不安。其內容是:“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該規定賦予了保安員在所服務的公共場所對行人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檢的權力。筆者認為,該規定值得探討和慎行。
其一,作為民事主體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有權在機場等公共場所實施安檢嗎?在機場等公共場所實施安檢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的范疇,應當由國家有關機關行使。眾所周知,行使治安管理職權的行政主體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特殊時期還包括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解放軍,這些在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裝警察法》、《戒嚴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里都有明確規定。換句話而言,在公共場所行使治安管理權力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有關機關及其人員,而非民事主體。因此,作為民事主體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當然無權在機場、車站等大型公共場所實施安檢。因為其僅是依據與被服務單位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履行安保義務的民事主體,而非國家有關機關及其人員,無權力在機場等公共場所行使國家機關的職權,除非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授權。
其二,行政法規有權賦予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在所服務的機場等公共場所行使安檢的權力嗎?誠然,國務院作為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有權力對保安服務行業進行立法管理,有權力在合理的范圍和限度內賦予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一定的職權。但是,其賦予了作為民事主體的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在所服務的機場等公共場所進行安檢的權力是否超越了立法權限?這個問題值得探討。我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的職權之一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立法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作出規定。雖然上述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法規有權賦予民事主體某些準行政權力,但從法理而言,行政法規若如此立法,顯然不妥。因為這樣極易將保安員的民事行為與人民警察的行政行為相混淆,將保安員的民事義務與人民警察的公共管理職權相混淆,將保安員的民事義務行政權力化。
其三,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在機場等公共場所的安檢工作中應當扮演何種角色?是主角還是配角?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保安員有權對他人及其攜帶物品進行安檢,這顯然不合情理,會給人造成“鳩占鵲巢、喧賓奪主”的錯覺。因為在諸如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大型商場等重要公共場所實施治安管理的主體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有關機關及其人員,保安員只是基于服務合同來協助他們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其作為民事主體是無權獨自對他人及其物品進行安檢的。如果行政法規賦予保安員該權力,被檢查者將會作何感想:保安員是人民警察嗎?憑什么在這些重要的公共場所行使人民警察的職權?人民警察干什么去了?
當然,《條例》第三十條同時對保安員的下列行為明令禁止:(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但沒有明令禁止保安員在機場等公共場所對他人攜帶的物品進行強制安檢。如果保安員在公共場所進行安檢的行為遭遇被檢查者的質疑和抵制,他們該如何予以解釋?
總之,筆者認為:《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在立法上不甚嚴謹,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該規定操作空間過大,對保安員在公共場所的安檢方式和角色定位都沒有明確。其在實施過程中,如果公安機關監管不到位,保安公司及其保安員對其理解和操作不到位,容易導致民事義務行政權力化,導致不必要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出現。
篇2:物業巡邏保安檢驗標準
巡邏保安檢驗標準
(一)儀額表
1.按規定著裝,佩戴齊全。
2.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3.舉止文明,大方。
4.不袖手,背手或將手插入衣袋不勾肩搭背。
(二)工作要求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能熟練掌握物業管理范圍的基本情況,包括業主(住戶)的基本情況,樓宇結構,防盜消防設備,主要通道的具體位置,發電機房,配電記,水泵房,消防中心等重點位置的防范等。
3.善于發現,分析處理各種事故隱患和突發事件,有較強分析,判斷,處理問題的能力。
4.熟悉車場的基本情況。
5.能圓滿完成規定的檢查內容。
(三)服務態度及要求
1.微笑服務。
2.主動,熱情,耐心,周到地為住戶服務。
3.說話和氣,禮貌等人。
4.不發生起爭吵、打斗事件。
5.按時巡邏,按時到指定地點簽到。
6.不出現業主(住戶)家被盜搶事件。
7.車場內車輛完好無損,不出現一起交通事故,不丟一輛車。
8.接到住戶報警不超過兩分鐘趕到現場并報告。
9.處理各種違章,文明禮貌,及時有效,機動靈活,不失原則。
10.及時發現各種事故隱患,不因失職而出現一次意外事故。
篇3:大廈保安檢驗標準
大廈保安檢驗標準
(一)儀容儀表
1.按規定著裝,佩戴工作證。
2.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3.舉止文明,大方。
4.不袖手,背手,插手,不勾肩搭背。
(二)工作要求
1.能熟練掌握大廈業主(住戶)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特征及經常交往的社會關系等。
2.能準確填寫各種表格、記錄。
3.能熟練掌握報警監控、對講、電梯等設施、設備的操作程序。
4.善于發現各種事故隱患和可疑人員,并能及時正確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5.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三)服務態度及要求
1.禮貌待人,說話和氣,微笑服務。
2.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為業主(住戶)服務。
3.不準發生一起爭吵,打斗事件。
4.登記有效證件不超過30秒鐘(不出錯)。
5.不出現一起業主(住戶)被盜、被搶等案件。
6.不準出現大堂秩序混亂等情況。
7.接到住戶報警,不超過兩分鐘趕到現場并報告。
(四)形象規定
1.經常注意檢查和保持儀表整潔。
2.不準留長發、蓄胡子、留長指甲。頭發不得露于帽檐外,帽檐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鼻毛不得露出鼻孔。
3.精神振作,姿態良好,抬頭挺胸,不準彎腰駝背,東倒西歪、前傾后靠、伸懶腰;不袖手、背手、叉腰或將手插入口袋中;執勤中不準吸煙、吃零食,不勾肩搭背。做到站如松,坐如鐘,動如風。
4.不準哼歌,吹口哨,聽收(錄)音機,看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