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太原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并政辦發〔20**〕5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綜改示范區、不銹鋼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7月3日
太原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價格杠桿在城市靜態交通管理中的作用,緩解交通擁堵和停車難的問題,倡導綠色出行、低碳生活的理念,營造暢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改委、住建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省發改委、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經營者利用按有關規定設立的停車設施為機動車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本市城區范圍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市發改委為全市城區范圍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以下簡稱停車收費)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停車收費標準。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全市城區范圍內停車區域劃分、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規劃設置。市規劃部門負責全市停車場建設規劃。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收費管理工作。
三、停車收費區別不同停車設施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定價形式。
(一)逐步縮小政府定價范圍。對少數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特征的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范圍為:
1.重要交通樞紐配套停車場。包括機場、車站、公共交通換乘樞紐。
2.重要公益性服務機構配套停車場。包括公立醫院,公辦學校,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公益性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體育館、展覽館、殯儀館等。
3.利用城市道路兩旁設有專人或專用設施管理的停車位。
4.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區內停車場。
(二)嚴格界定政府指導價范圍。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和保障性住房小區停車場(位)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停車收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相關政策執行。
(三)加快形成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我市停車服務收費機制。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外的其他機動車停放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建設停車設施,具體收費標準除少數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特征列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范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以外,按照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四、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收費標準,由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報市發改委核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收費標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確定收費標準。
五、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按照供求關系和擁堵狀況劃分區域類別,按照城市“中心高于外圍、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原則,確定差別化收費標準。特殊區域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發改委、市公安交警部門根據交通擁堵狀況制定。
六、停車收費的停車場(庫)根據停車設施的具體情況,實行計時或計次計費方式收取費用。一般情況下道路停車收費實行計時收費,城市外圍公共交通換乘樞紐或景區停車收費實行計次收費。
(一)計時收費:主要采用半小時計費制,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半小時按半小時計費),連續累計計時收費。24小時為一個計費周期。
(二)計次收費:在計費時段內進出一次計費一次??鐣r段不超過10小時的擇高計費一次,跨時段超過10小時按兩個時段計費之和計費。橫跨多個時段,按每個時段的收費標準累加之和收取。
(三)時段劃分:白天:7∶00-21∶00
夜間:21∶00-次日7∶00
七、全市城區范圍內除道路、機械停車場(庫)外的所有停車場(庫)實行前半小時免費停放,半小時后前半小時列入計費時段累加收費。機關、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庫)應對居民實行錯時停放,其收費標準參照住宅區域業主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協議約定。
八、執行公務的警車和噴有執法標志的行政執法車輛、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軍車免收停車費。
九、行政機關查封、扣押車輛,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停車費。
十、從事停車收費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十一、加快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庫)和道路停車泊位。各類停車場應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按照智慧城市理念,利用“互聯網+”技術,構建我市
停車資源合理共享信息平臺。
十二、停車場對停車服務進行收費時,應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或財政票據,收費人員應佩帶收費員證。停車場應在入口處和繳費地點顯著位置設置統一明碼標價牌。明碼標價牌應標明:收費單位名稱、收費依據、停車場地點、泊位總數、收費時段、收費標準、計費辦法、經營單位的服務監督電話以及價格舉報電話等。
停車區域應做到監控全覆蓋,停放車輛發生損壞或被盜時,能提供真實影像并協助處理。
十三、市發改委依法對停車服務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違法在城市道路上設立臨時停車泊位的行為進行查處。
規劃部門依法對違規改變停車場(庫)用途的行為進行查處。
工商部門依法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財政、稅務部門依法對停車場(庫)違規使用收費票據和只收費不出具票據的行為進行查處。
其他相關部門依職能進行監管。
十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太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并政辦發〔20**〕38號)、《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市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通知》(并政辦發〔20**〕89號)及太原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并政辦發〔20**〕89號文件的通知》(并價服字〔20**〕32號)同時廢止。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