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常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施辦法》的通知
常政辦發〔20**〕11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熟國家大學科技園、虞山高新區(籌)、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區(虞山林場)、服裝城管委會,市各委辦局、直屬單位(公司):
經研究,現將《常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6月19日
常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一、為更好的優化配置我市有限的停車資源,逐步緩解擁堵路段、擁堵時間段的車輛停放,疏導中心城區道路擁堵,切實解決停車難問題,通過實施差別化停車收費等價格杠桿措施,建立科學合理的車輛停放收費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江蘇省物價局等四部門印發的《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是指為車輛有序停放提供場地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三、凡在本市區域內實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部門、依法設立的各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經營者和管理者等,均應遵守本辦法。
四、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
五、下列車輛停放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停車場業主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法利潤的原則自主制定,并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收費標準出現異常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依據價格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六、下列車輛停放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
(二)住宅小區配套停車場前期物業服務停車收費,住宅小區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車位和建設單位產權車位租金;
(三)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政府制定門票價格的旅游景區、公園等配套建設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停車場;
(四)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體中心、藝術中心、少年宮、婦女兒童老年活動中心等配套建設的停車場;
(五)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貨運物流中心、各類專業市場的停車場;
(六)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車輛故障和車輛違法營運等原因被依法扣留、扣押、拖移停放于指定地點的停車場(以下簡稱指定停車場);
(七)其他國有資金建設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場。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停車場業主可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在規定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七、下列車輛停放服務實行政府定價:
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停車場業主須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
八、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象以外的,或確有特殊情況的,依據定價形式的分類原則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由停車場業主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認其定價形式和收費標準。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供求關系及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并公布。
九、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停車場,依據地理位置、設施條件、供求關系等劃分為三類區域(見附件1),不同車輛類型(見附件2)分別執行相應停車收費標準(見附件3)。按照“分區分類分時”的差別化收費管理,按照“一類區域高于二類區域,二類區域高于三類區域,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則,采取計時或計次的收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的,應具備相應的電子計時設備及計時操作程序,并通過法定計量檢測機構的計時設備檢測。
十、行政機關依法扣押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扣押措施的執法機關承擔。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逾期或不及時提取車輛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承擔。
被救援事故車輛停放收費,按照《江蘇省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停車收費標準見附件4)
十一、住宅小區前期停車服務收費按《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4號)、《省物價局、省住建廳關于明確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服〔20**〕315號)及常熟市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見附件5)等要求執行。
十二、政府制定門票價格的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按常熟市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執行。(具體停車收費標準見附件6)
十三、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貨運物流中心的停車服務收費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核定。
十四、公立醫院的停車收費除執行45分鐘免費外,仍按原常熟市物價局、市衛生局《關于規范公立醫院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的通知》(常價管字〔20**〕74號)文件執行,其他醫療服務機構的停車收費參照公立醫院執行。
十五、車輛停放服務實行有償收費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志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人員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和車輛安全(住宅小區、商住樓除外);
(三)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十六、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管理者和經營者應按下列程序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收費核定手續(住宅小區、商住樓除外):
(一)遞交“常熟市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申報(核定)表”(一式3份),并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1.書面申請書1份;
2.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有“停車場管理”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3.停車場的《不動產登記證》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及相應的權屬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各1套。其中,利用土地儲備中心收儲地塊、主次干道零星地塊建設的臨時公共收費停車場及道路收費停車泊位的管理部門在辦理收費核定手續時,如無法提供《土地使用證》等相關權證的,需提供停車場土地準予使用的相關合法證明材料;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停車場應同時提供相應法律文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4.采用計時收費方式的停車場需提供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停車場計時收費裝置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每年須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停車場計時收費裝置計量年檢報告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5.公安(交警)部門對停車場出入口的車輛行駛秩序安全勘察報告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6.指定停車場須提供與行政執法部門簽訂的車輛委托存放管理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7.停車場停車泊位平面簡圖1份及現場照片1套;
8.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保衛、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復印件各1份。
(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后,進行材料審查,現場勘查,明確定價形式,核準收費標準。
(三)已通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停車場,當其租賃委托協議(合同)等法律文書到期或變更時,須及時上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重新核定。
十七、下列機動車停放實行免費停放:
(一)道路泊位及各類機動車停車場臨時停放時間不超過15分鐘的。其中,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停車收費免費停放時間除執行本條款外,如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超過15分鐘的,應按實公示且執行;
(二)軍車、執行公務的司法或行政執法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
(三)進入經批準收費的醫院停車場不超過45分鐘和住宅小區臨時停車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
十八、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泊位(場)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予以收費減免優惠。具體為:新能源汽車進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泊位(場)憑專用號牌免費停放1小時,同時予以停車收費不低于20%的減免優惠。鼓勵各社會停車場參照執行。
十九、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安全的條件下,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鼓勵政府機關、企(國有)事業單位等內部停車設施向社會錯時開放,具體按相關文件執行。
二十、各停車場(住宅小區除外)需車主辦理停車證(卡),不得向車主收取工本費,因車主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根據實際成本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二十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
各停車場業主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計委第8號令)和《江蘇省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在停車場入口處、繳費地點顯著位置設置價目牌(表),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免費停放時間和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常熟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價目牌(表)內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
二十二、各停車場業主必須使用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有效票據,實行收費給票、一車一票和取車驗票的制度。實行長期合同停車的也應建立停、取車憑證制度。
二十三、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由該單位與停放人雙方約定,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住宅小區,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商議收費標準時一并明確。
二十四、停車場業主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與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停放車輛的管理,做好車輛進出的相關登記、停車場地的巡視(或監視)工作及安全預案和風險防范措施。
二十五、公共停車服務收費資金,應當優先用于發展公共交通及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
二十六、研究探索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停車場由經營管理者通過網站等渠道對車輛停放服務的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進行公開。
二十七、各停車場業主,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的;
(二)不明碼標價或明碼標價不規范的;
(三)不提供或不使用有效票據的;
(四)在規定的免費停放時間內收取停車服務費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八、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加強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停車收費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市公安局、財政局、國土局、住建局、規劃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衛計委、旅游局、市場監管局、民防局、行管局、國資辦、土地儲備中心、房管處、國稅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二十九、本辦法由常熟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三十、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執行,之前本市有關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的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蘇州市對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1.常熟市停車服務地區類別劃分
2.機動車車型分類
3.常熟市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4.常熟市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車輛停放收費標準
5.常熟市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6.常熟市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7.常熟市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申報(核定)表
8.常熟市停車場收費價目牌
附件1
常熟市停車服務地區類別劃分
一類區域:
書院街--北門大街以東、環城北路--李閘路--金沙江路以南、海虞北路--海虞南路以西、阜湖路--環城南路以北區域內;服裝城圍合區域(東至橫涇塘,南至昆承湖,西至元和塘、張家港,北至蓮墩浜)。
二類區域:
上述一類區域外,東三環、南三環、西三環、北三環所圍合區域內;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常熟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常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的中心區域。
三類區域:
上述一類、二類區域以外的地區。
備注:各區域邊界以道路中心線為分界線
附件2
機動車車型分類
車型 |
分類 |
小型車 |
9座以下(含9座)客車;4.5噸以下的小貨車;手扶拖拉機、三輪摩托車。 |
中型車 |
10座至19座客車;4.5噸以上(含4.5噸)至12噸以下的貨車;拖拉機裝載機。 |
大型車 |
20座及以上的客車;12噸以上(含12噸)的貨車。 |
附件3
常熟市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類別 |
計時收費 |
計次收費 |
|||
小型車 |
中型車 |
小型車 |
中型車 |
||
一類區 |
道路泊位停車 (7:00-21:00) |
首小時內,4元/半小時。以后每半小時5元,24小時內最高80元。 |
首小時15元,以后每半小時10元,24小時內最高160元 |
15元/次 |
30元/次 |
地面停車場 |
首小時5元,以后每半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為30元。 |
首小時10元,以后每半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為60元 |
10元/次 |
20元/次 |
|
地下停車場、立體停車樓 |
首小時4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20元。 |
首小時8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40元。 |
5元/次 |
10元/次 |
|
二類區 |
道路泊位停車 (7:00-21:00) |
每半小時3元,24小時內最高為40元。 |
首小時10元,以后每半小時5元,24小時內最高為80元。 |
10元/次 |
20元/次 |
地面停車場 |
首小時4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20元。 |
首小時8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40元 |
7元/次 |
14元/次 |
|
地下停車場、立體停車樓 |
首小時4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15元。 |
首小時6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30元 |
5元/次 |
10元/次 |
|
三類區 |
道路泊位停車 (7:00-21:00) |
每半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為20元。 |
首小時8元,以后每半小時2元,24小時內最高為40元 |
6元/次 |
12元/次 |
地面停車場 |
首小時3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10元。 |
首小時6元,以后每半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20元 |
5元/次 |
10元/次 |
|
地下停車場、立體停車樓 |
首小時2元,以后每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8元。 |
首小時4元,以后每小時1元,24小時內最高為16元 |
3元/次 |
6元/次 |
|
二輪摩托車2元/次 |
備注:
1.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可在公布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向下浮動,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參照同類停車場收費標準上浮不高于40%,下浮不限的范圍確定。
3.凡不具備計時收費的停車場,按計次收費標準執行,每次為5小時,不足5小時按一次計費,一晝按二次計費,一晝夜按三次計費。
4.凡實行計時收費的停車場(道路),必須具備電子計時設施并建立相應的計時操作程序,無法安裝道閘的,可采取預收費辦法,實行多退少補。收費按時段標準分檔累計收取,超過首時段后,以半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足半小時按半小時計費,以1小時為計費單位的,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
5.設置臨時免費停放時間15分鐘,當臨時停放超過15分鐘的計費時間按進場時間開始計算。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的,超過部分按上述計時收費標準重新計費。
6.道路泊位停車收費時段為7∶00-21∶00。
7.大型車輛按中型車輛收費標準加50%收取;長度超過12米(含12米)的車輛按中型車輛的收費標準加收100%。
8.按月、按年等長期合同停放的機動車,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與車主本著不突破政府指導價的原則協商確定。
附件4:
常熟市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車輛停放收費標準
車型 |
收費標準 |
二輪摩托車、非機動車、人力客三輪、人力貨三輪、二輪電瓶車、輕便摩托車 |
10元/天·輛 |
三輪摩托車、三(四)輪電瓶車 |
15元/天·輛 |
小型汽車、教練車、拖拉機 |
20元/天·輛 |
大型汽車、農用車 |
35元/天·輛 |
掛車 |
50元/天·輛 |
備注:
1.凡車輛依法扣押進入指定停車場,逾期不接受處理且超過法定扣押時限后或車輛處理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連續停放超過15天的,第十六天至第六十天的停車服務費桉規定標準減半收取;連續停放超過六十天的,第六十一天及以后停放時間的停車服務費按規定標準的四分之一收取。
2.統一計費公式。機動車停放服務費=規定停車費標準×15天+規定停車費標準×1/2×45天+規定停車費標準×1/4×第六十一天后的停車天數。
附件5:
常熟市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停車方式 |
停車類型 |
車 型 |
收費標準 (元/輛•月) |
備注 |
|
包月停車 |
室內停車場 |
小型車 |
普通停車位 |
車位租金250 (不含服務費) |
|
服務費50 |
業主(使用人)擁有車位使用權的 |
||||
機械架空式停車位 |
車位租金150 (不含服務費) |
||||
服務費100 |
業主(使用人)擁有車位使用權的 |
||||
摩托車 |
15 |
屬小區配套設施,成本已計入房價的 |
|||
三輪車 |
10 |
||||
室外專用停車場 |
小型汽車 |
100 |
|||
零散性占地停車 (含道路兩側停車) |
小型汽車 |
80 |
|||
臨時停車 |
進入小區臨時停車,2小時(含2小時)內不收費;2小時以上4小時(含4小時)內2元/次;12小時(含12小時)內5元/次;24小時(含24小時)內10元/次;超過24小時的,按時按次累計收費。 |
||||
說明:中型車按小型車收費標準加倍計收。 |
備注:
1.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可在公布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向下浮動,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室內停車場車位產權或使用權屬全體業主的,由被授權的業委會(未成立業委會的由半數以上相關業主)確定具體價格;產權或使用權另有他人的,具體由其在此范圍內確定具體價格。
3.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免費停放的車輛按《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4號)文件第19條規定。
4.根據《省物價局、省住建廳關于明確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服〔20**〕315號)相關規定,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的車位(車庫)的汽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執行以上標準。當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該小區汽車停放服務費的標準。人防車位和建設單位產權車位租金按照《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以上政府指導價標準為車位租金250元/輛·月、服務費50元/輛·月。
5.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在小區內停車原則上選擇包月方式收費,并通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肚捌谖飿I管理服務協議》中已約定包月收費標準但未約定臨時停車收費標準的,允許物業服務企業在不突破《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的相關停車收費標準下收取臨時停車費。
附件6:
常熟市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車型 |
計次收費 |
小型車 |
7元/輛·次 |
中型車 |
15元/輛·次 |
大型車 |
20元/輛·次 |
備注:
1.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可在公布的收費標準基礎上向下浮動,下浮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
2.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按計次收費標準執行,每次為5小時,不足5小時按一次計費,一晝按二次計費,一晝夜按三次計費。
3.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設置臨時免費停放時間15分鐘,當臨時停放超過15分鐘的計費時間按進場時間開始計算。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的,超過部分按上述計時收費標準重新計費。
4.一類區域內的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收費按一類區域地面停車場收費標準執行。
附件7:
常熟市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申報(核定)表
填報單位(章): 填報日期:年月日
單位基本情況 |
停車場名稱 |
停車場地址 |
|||||
停車場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經營單位名稱 |
經營單位地址 |
||||||
法人代表姓名 |
聯系電話 |
||||||
停車場設施 |
|||||||
計費類型 (打“√”) |
計次收費()計時收費() |
||||||
停車場核定收費標準 |
車型 |
收費標準 |
價格部門受理意見 |
停車場核定登記號: 年月日 |
|||
備注:1.此表一式3份,停車場(庫)、價格主管部門、票據發放部門各1份;
2.申報核定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1)書面申請書1份;
(2)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有“停車場管理”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3)停車場的《不動產登記證》或《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及相應的權屬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各1套,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的應同時提供相應法律文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4)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停車場計時收費裝置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采用計時收費方式的停車場需提供);
(5)公安或交警部門對停車場出入口的勘察報告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6)指定停車場須提供與行政執法部門簽訂的車輛委托存放管理協議書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7)停車場停車泊位平面簡圖1份及現場照片1套;
(8)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保衛、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復印件各1份。
附件8:(樣張一)
P |
***停車場收費價目牌
常價標〔20××〕×號
區域:停車場地址:
類別: 定價形式:
車型 |
收費標準(元/次·輛) |
備注 |
小型車 |
一、本停車場實行計次收費,按5小時一次,一晝按二次、一晝夜按三次計費。 二、車型分類 1.小型車:9座以下(含9座)客車;4.5噸以下(含4.5噸)的小貨車;手扶拖拉機、三輪摩托車。 2.中型車:10座至19座客車、4.5噸以上至12噸(含12噸)的貨車及拖拉機裝載機。 3.大型車:20座及以上的客車;12噸以上的貨車。 |
|
中型車 |
||
大型車 |
||
管理單位:聯系電話:
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常熟市物價檢查分局監制
(樣張二)
P |
***停車場收費價目牌
常價標〔20××〕×號
區域:停車場地址:
類別:定價形式:
車型 |
收費標準(元/小時·輛) |
備注 |
小型車 |
一、本停車場實行計時收費,具體計時標準各停車場根據文件規定的政策要求對應公示標注。 二、車型分類 1.小型車:9座以下(含9座)客車;4.5噸以下(含4.5噸)的小貨車;手扶拖拉機、三輪摩托車。 2.中型車:10座至19座客車、4.5噸以上至12噸(含12噸)的貨車及拖拉機裝載機。 3.大型車:20座及以上的客車; 12噸以上的貨車。 |
|
中型車 |
||
大型車 |
||
管理單位:聯系電話:
價格監督舉報電話:12358常熟市物價檢查分局監制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