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對供需關系的調節作用,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以下簡稱停車服務收費),是指在全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機動車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車設施、專用停車設施經營者和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放場地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
(一)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樓)、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庫、樓)等。
(二)專用停車設施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小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庫、樓)、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
(三)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條停車服務收費堅持市場取向,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設施服務收費,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管理范圍,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堅持改革創新,改進政府定價規則和辦法,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調控停車需求。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四條根據投資主體和經營特征等因素,停車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二)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住宅小區的配建停車設施收費,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具體包括:
(一)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
(二)機場、車站、碼頭、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旅游景區、公園、城市廣場、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三)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文體中心、藝術中心,青少年、婦女兒童、老年活動中心等單位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
(四)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
第六條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統籌協調、指導推進全省停車服務收費監管工作。
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停車設施的收費標準,實施本區域內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并對停車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管。
地方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停車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綜合成本、停車設施設備等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資源集約、促進技術創新等因素。
人口居住集中的城市,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合理引導個體機動化交通需求,抑制不合理停車需求,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和停車車位不足矛盾,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
第八條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應遵循“城市中心區域高于非中心區域、路內(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區)、白天高于夜間、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大型車高于小型車”的原則。
第九條對停車設施劃分不同區域實行差別化停車服務收費,應充分考慮停車供需狀況差異、道路路網分布、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和停車場配套建設等因素。
對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實行低收費或免費。
對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提供短時間內停車服務的,應當實行低收費或免費。
對旅游景點配套建設的停車設施和主要面向小區居民停車服務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采取計時收費的,應當明確當日收費的最高上限。
適當擴大同一區域路內與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以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
第十條停車服務收費實行計時收費、計次收費和包月收費計費方式。
(一)計時收費以分鐘、小時為計費單位;
(二)計次收費以次為計費單位;
(三)包月收費以月為計費單位。
各地要合理制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加快推行電子繳費系統。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超過一定停放時間可以實行累計遞增收費的計時收費方式。
住宅小區周邊的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面向小區業主、附近單位人員停車,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費。
第十一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服務收費,經營者應當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競爭狀況,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
收費標準漲幅較高、上漲較快或者社會集中反映的停車設施收費,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研究制定價格備案制度等進一步的行為規范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設的停車設施,應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并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經營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經營者)應當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內部停車設施向社會開放并適當收費。
第十四條對短時停車實行收費優惠或免費,鼓勵車輛快??熳?,提高停車泊位周轉率。
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車輛停放在一定時間內予以免費(機械式立體停車場除外)。機場、車站、碼頭、醫院配建停車設施的,可以適當延長車輛免費停放時間。
第十五條各類停車設施對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市政服務車、軍車等應當免費。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類停車設施可以對殘疾人合法駕駛的車輛和新能源汽車停車服務等予以收費減免優惠。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依法扣押車輛,在法定處理期限內的停車費及車輛的保管費用,由實施扣押措施的執法機關承擔。經告知逾期不接受處理或處理后不及時提取車輛的,逾期或不及時提取車輛所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承擔。
被救援事故車輛停放收費,按照《江蘇省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地停車建設、場所運營、收費管理、道路施劃、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明確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職責,按要求共同做好停車服務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公共停車服務收費資金,應當??顚S?,用于支持發展公共交通及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
停車服務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收費的,應當使用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住建(城管)、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城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加大對城市交通樞紐、軌道交通換乘站等人口密集區域和老舊小區周邊投資建設立體式、機械式公共停車設施的力度。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制定和完善服務標準和規范。嚴禁無照經營、隨意圈地及違法收費行為,對機動車違規占用公共場地停車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交通疏解和引導工作,提升對道路停車規劃及科學施劃能力,及時處理違章停車。
第二十一條各地應加強針對停車服務及收費、繳費的信用體系建設,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社會制約機制。
有條件的地區應建立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從業人員、惡意逃避繳費的車輛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及時在“信用中國”等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各地要積極研究探索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停車設施監管方式,由經營者或管理者通過網站等渠道公布停車設施的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的辦法。
第二十三條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規范化的標價牌,公示停放服務收費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法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范,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
第二十五條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的收費票據,車輛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停車服務收費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網絡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管。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不執行停車服務收費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存在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
(二)實施價格串通、價格壟斷;
(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費用;
(四)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五)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公安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